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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刘树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29:50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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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企业法律顾问 刘树宏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是指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之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投资者进行证券价格判断的重要依据,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众所周知,透明度是 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没有透明度就没有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透明度。在证券市场上,保持透明度的关键就是信息。信息是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如果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不能做到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那么投资者就不能据此正确判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信息,也就不可能据此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其结果只能是使投资者利益屡屡受损,最终将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失去投资者。而上市公司一旦失去了投资者的支持,其存在也就显得毫无意义。因此,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土壤,没有投资者就没有上市公司。中外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因信息造假而给社会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的惨痛教训,无不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如美国的安然、施乐、世界通信、默克制药等国际性的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中国的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等,这些上市公司的共同特点就是与中介机构串通,通过各种财务手段隐瞒亏损事实,虚构上市公司利润,夸大业绩,操纵股价,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价买进他们的股票,而上市公司却通过各种途径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假的终究是假的,纸里是包不住火的。事发后,这些公司的股价一泄千里,投资者损失巨大,证券市场大幅震荡,其负面影响不可估量。这些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它不仅仅是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动摇了他们投资证券市场的信念。由小及大,由少及多。试想,如果上市公司都象上述公司那样,投资者还敢买入他们公司的股票吗?失去了投资者的上市公司还能够存在吗?上市公司都没有了,证券市场还能继续生存吗?如果生存都不能,又能谈何发展呢?
证券市场不仅需要生存,而且更需要健康发展,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证券市场要健康发展,又必须以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基础。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中心环节。上市公司作为被投资的主体,具有本公司现实经营状况最为完备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又直接对投资者起引导作用。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就能根据自己已掌握的投资知识对该股票的现实价格作出自己的合理判断,从而作出买与卖的决策。虽然投资者主观能力不同,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同,但对全部投资者来说,在客观上是公平的。可想而知,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会得到大多数投资者的追捧,而业绩较差或很差的则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因为优胜劣汰永远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了投资者的支持,再加上上市公司的自身努力,上市公司就会迅速发展壮大。随着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又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如此一来,证券市场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加强,将使证券市场变的更加繁荣,因而会更有力地促进其发展。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能按照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那么投资者就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就会导致决策的错误,甚至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的损失。长此下去,必然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动摇投资者的意志,进而使投资者退出证券市场。没有了投资者的支持,证券市场自然不可能得到发展。当然,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除了上市公司自身因素之外,诸如中介机构的监督、政府权力机构的监管等,都是其重要因素。但是,上市公司在诸因素中始终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问题,尤其是解决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真实、全面、完整的信息问题,就成为证券市场能否生存以及能否健康、稳定、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证券价格判断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是时时发生的,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自然而来。有很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交易者自身素质等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而消除或者降低这些障碍的影响进而实现交易的公平,则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来约束。就证券市场而言,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是完全依靠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作为证券价格判断的客观依据,从而作出决策的。因此,在证券市场中,虽然影响公平交易的因素有很多,但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信息。可以说,没有信息就没有证券市场。所以,我国证券法在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时,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作为其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基本原则。①真实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其中不得有任何虚假成份。②充分原则,即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③准确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其内容不得使人误解。④及时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律对信息公开活动的时间性要求,确保已公开信息内容的现时性。这些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把本公司的现实经营状况比较完整、真实、及时、充分地反映出来,以给社会公众进行证券投资、价格判断创造一个客观公正的条件。
作为一种投资证券,其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实现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票的理论市场价格,而股票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实现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证券投资者判断的准确性,首先以投资判断的依据的真实性为必要条件。那些真实反映公司现实经营状况的信息是真实客观的价格信号,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必要的客观依据。而任何虚假的公司信息都会使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依据失去了某种程度的真实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最终决定便会因为投资判断依据的虚假而归于错误。因此,我国证券法把真实原则作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首要原则,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当然,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并不必然导致投资者对所投资股票价格判断的正确性或准确性,还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素质、决策水平等主观方面的能力。但是,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所追求的真实原则,是努力将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客观化,排除对投资者投资判断活动的人为干扰,用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来促进实现投资判断活动的公平性。
对股票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不仅仅要求信息的真实性,而且更需要充分、及时、准确、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充分或不够及时,那么投资者依据该信息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往往也会不当甚至会出现错误,从而导致股票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准确、及时,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股票价格的判断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上市公司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其经营状况只有上市公司自己最清楚。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或者将一些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只透露给某些机构或某些个人,那么社会公众投资者还是依据以前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进行交易,则必然会在经济利益上受到损失。假如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就会造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大起大浮,就会造成社会公众投资者对股票价格错误判断的严重影响,进而会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很明显,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灵魂,是保障股票公平交易和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正因如此,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就成为了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以前,我国证券市场上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都没有真正担负起信息披露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市场上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其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市场尚未规范化,包括:尚未明确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性质及不同主体的责任;没有规定违反信息披露应承担什么具体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机制在实践中很难实施等等。如果不解决以上问题,股票公平交易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长此下去,上市公司就会失去投资者,证券市场也就难以健康、长久发展。在上述公司与机构等主体中,上市公司占有核心的最重要的地位,因此,证券法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规定为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在股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客观上天然地处在一种信息的不对称状态。上市公司在信息的拥有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投资者则处在劣势状态,无法与上市公司在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上市公司完全有可能通过做假帐在资产买卖中牟取暴利。例如,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1年年底案发。从1997年4月到2001年6月,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会秘书高峰、原总会计师方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人为制造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高价绩优股”的股市神话。可想而知,案发后,该公司的股价必然从天上跌到地板上。本案例中,该上市公司无视法律法规,不仅不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而且虚构业绩,变相操纵股价,从证券市场上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性质恶劣,影响极大,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此外,上市公司中误导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股价、关联交易行为等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共同的本质都是坑害社会公众投资者,使少数人从中谋取暴利,这就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法律必须对此作出严格的限制。而从法律角度,强制性地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所应披露的信息,则有利于防止这些违法现象的发生。因为,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善意履行,而给国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失,那么该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即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责任。这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公平的。违法必须付出代价,否则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如果从法律上对违法者的处置力度设置的更大一些,则可以更为有效地减少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毕竟违法者在违法前还是要考虑成本和后果的。当然,单纯依靠上市公司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达到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还必须有证券监督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的有效运行。但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作为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和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无疑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而且也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长期生存。因此,我们必须恪守透明度原则,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监督和政府权力机构监管的作用,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久、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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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中国建行 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建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银行分行、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促进商品住宅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商品住宅建设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89〕3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有资格的商品房屋开发的住宅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商品住宅投资包括下列内容:
1.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改造、翻建实际费用;
2.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
3.开发区红线内的市政配套;
4.为开发区内商品住宅配套的非经营性的公用服务网点。
上述项目以外的下列内容不列入商品住宅投资规模,但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放在计划外:
1.开发区内外的非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各种商业、金融、科研、展销等楼宇及其它各种生产性建筑;
2.对商品住宅建设的各种取费及商品住宅出售所得利税。
二、商品住宅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从一九九0年起,所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包括续建、新建项目),建设时都要列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严禁搞计划外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三、从一九九○年起,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列,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四、商品住宅投资计划,均由各地区计委汇总编制,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中央单位开发公司建设商品住宅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征求建设部意见后戴帽下达。
五、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
1.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上(含二十万平方米、一亿元)的规划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上报,建设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
2.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
六、商品住宅销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编制。要做到以销定产,产销平衡。具体出售办法:
1.北京地区的中央单位购买商品住宅和涉外销售商品住宅,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地方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由市计委审批。
2.北京地区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销售商品住宅,均由当地计委(计经委)审批,其中属中央单位的,商有关部门审批。
3.国家鼓励私人购买商品住宅,对私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应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地计委商有关部门本着“方便、易行”的原则制定。
开发公司不得在计划外擅自出售商品住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商品住宅。
七、开发公司综合开发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得按商品住宅项目审批,不得列入商品住宅计划。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各级建设部门要做好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商品住宅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质量,配合计划部门做好商品住宅计划的实施,保证商品住宅计划的顺利实现。
九、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应以成本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作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计划、建设、审计部门,并请建设银行参加制定。商品住宅的售价均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严禁乱涨价。
十、商品住宅开发建设资金一律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或住房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专业银行不得办理商品住宅建设资金拨付业务。
十一、商品住宅开发公司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但不得作为其它取费的依据。
十二、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建设投资规模是否列入国家计划,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各级物价部门及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屋的价格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从一九九○年起建立单独的商品住宅统计制度。各级房屋开发公司应按月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施工的建筑面积、本年新开工建筑面积、竣工建筑面积、实际完成投资和销售建筑面积、销售额,由统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
十四、对搞计划外项目或擅自出售计划外商品住宅和自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和行政处分。
十五、过去有关商品住宅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0年8月18日

关于2004年度烟用丝束、卷烟纸、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56号

关于2004年度烟用丝束、卷烟纸、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烟科[2004]9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9月至10月期间组织进行2004年度烟用丝束、卷烟纸和滤棒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抽查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会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共同组织。检验工作设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卷烟纸检验工作由质检中心和部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验组承担(详见附件1);烟用丝束、滤棒产品的检验工作由质检中心自行完成。
  二、国家局委托山东、河北、内蒙古、江苏、湖北、江西、四川、贵州、上海、黑龙江、辽宁、云南、重庆、河南、陕西、广西、安徽等省级烟草质检站在9月6日至9日期间,赴指定卷烟生产企业材料库进行抽样(抽样安排详见附件2),并于9月10日前将样品送达质检中心。卷烟纸的抽样方法按照附件3进行;烟用丝束和滤棒的抽样方法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请各有关省级工业公司及卷烟生产企业配合完成好抽样工作。
  三、检验时间安排:烟用丝束为9月13日至30日;卷烟纸为10月11日至15日;滤棒为10月18日至22日。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干扰正常工作。
  四、请质检中心按GB/T 12655-1998《卷烟纸》、《卷烟纸》第1号修改单,YC/T 26—2002《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YC/T 27—2002《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和GB/T 15270-2001《聚丙烯丝束滤棒》、GB/T 5605-2002《醋酸纤维滤棒》等有关标准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校准,处于完好工作状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测试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要求。
  五、委托质检中心负责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会务工作。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派出卷烟纸检验技术人员按时参加本次抽查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在9月24日前向国家局科教司请假(电话:010-63605748)。报到时间10月10日,联系人:杨进,电话:0371-6251410、6228800-2262。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件:

  1、2004年度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组成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3&pic_id=0
  2、2004年度烟用丝束、卷烟纸、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3&pic_id=1
  3、卷烟纸抽样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3&pic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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