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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法若干问题分析/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3:39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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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法若干问题分析

刘建昆


黄德林等著《自然遗产保护法研究》,第十章

  一 法、德、日以及台湾地区法学界对公物的界定

  公物又称公产(domainepublic),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法国的法律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财产区分为公产(也称为公物)和私产(也称为私物(domaineprive)),前者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后者受私法的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1法国学者通常从比较的意义上把握公产的概念。19世纪时,法院认为只有供公共直接使用的财产,如交通大道、可通航的河流才是公产。20世纪初,奥里乌和狄骥提出除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外,供公务使用的财产也是公产。法国这种区分公产与私产的做法保障了公众自由、平等、安全、免费(或低费)利用公众用公物的权利,提高了公物的利用效率,对整个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的财产管理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使公物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法学界也对公物的概念作了相关界定。

  德国行政法学上,公物是指经由提供公用、直接用以达成特定公目的,适用行政法特别规则,而受行政公权力支配的物。这些公物常常冠以公共设施之名,以达成社会、文化和经济方面的目的,可分为广义上的公物和狭义上的公物。广义上的公物指国家或自治团体直接或间接供行政目的使用的物,法律上称为公物或官产,包括财政财产、行政财产和共用财产。狭义上的公物则指上述行政财产和共用财产,不包括财政财产在内,这一点与法国的“公物”范围相当。同时还包括“广义公物以外的物”,如私人士地划为要塞、租用私人房屋为办公处所等也属于公物范畴。

  日本在明治时代引入了德国的理论。日本学者一般认为,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他们将公物概念做了最广义、广义、狭义的理解。最广义的公物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直接或间接提供公用或公共用的物,包括行政财产与财政财产。广义的公物则指以公共行政目的的实现为设定前提,直接供公用或公共用的物,即仅限于行政财产。狭义的公物是指直接供公共使用的公共用物。广义的公物概念是学界通说。

  台湾学界对公物含义的理解与日本相近,也分为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台湾普遍采纳的是,公物系指“行政机关遂行行政任务所提供的公物,包括直接供一般人民通常利用或特别利用之公共用财产”。

  在我国大陆地区,公物仍然是一个学术意义上的概念,而非实定法上的用语。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却有许多有关公物的规定,如宪法、公路法、铁路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电力法、邮政法、城市规划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等。这些实定法为研究和分析我国的公物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现实基础。

  尽管各国学者对公物的界定存有异议,但总的来说他们得出了可以成为公物的物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的目的都是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但并非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物都是公物,根据德国学者的意见,一项财产构成公物必须要具备两个要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实体要件是共同利益功能和适用公法规则;程序要件是行政主体通过附加的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和该财产被投入使用。4单有实体要件而没有程序要件,是不能充分解释公物的法律地位的。因此,对于那些属于私人所有的公园或者博物馆,尽管私人也可以将其提供给公众使用,但如果行政主体没有通过行政行为或者合同的方式在这种财产上设立供公共使用的使命,那么这种财产也不能称为公物。此种情形下,私人财产所有者如何管理其财产以及是否淮许公众利用其财产,并不受公物法的调整。因此,综合各国学者观点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公物的理解,笔者认为对公物应如此定义:所谓公物,是指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并处于行政主体支配下的财物。

  二 公物的具体范围

  人们对公物的理解仍停留在直观的印象上,如道路、河流、绿化场地、体育设施、学校、医院、花园等。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过去未能纳入公物范围的私物、曾经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有体物以及人们没有意识到的无体物,都可能逐步纳入到公物法调整的范围。以下我们从三个方面来描述公物的具体范围:

  一是作为传统公物的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国与日本的传统行政法上,“公物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6。因此,传统公物的范围一直只是限于有体物,如上面所提到的街道、道路、广场、河流、绿化设施、体育设施、学校、医院、铁路、有轨电车、电信设施、邮政设施、广播设施、行政大楼、港口、公园、堤坝、剧院、寺庙、图书馆、博物馆等,而不包括无体物,如无线电波、空气等。

  二是随着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需要纳入公物范畴的新型公物,如行政信息、无线电波、因特网上资源、环境等。是否将无体物作为公物,取决于归类的意义,如果无体物具有公物的本质特征,那么就应将其归入公物的范畴。事实上,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认为公物只能是有体物的传统观念已被打破。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上就普遍放弃了《德国民法典》第90条所要求的实体特征,把领空、开放型海洋(在海岸线范围内)以及电流等认定为公物。同时,德国的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也显示出,即使是非实体性的物也应纳入到公物的范围中,如根据《德国长途公路法》第1条第4款的规定,公路上方的空间也属于交通道路的组成部分,因而被置于公共用途之下。

  三是因扩张传统的财产概念而相应予以扩张的公物,如全民所有的知识产权、经营许可证、公共职位、国家科研项目等具有财产价值的公权利。将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视同财产,以获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德国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以德国为例,德国基本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的范围是逐步扩张的。如果按照历史发展阶段来对德国基本法所保陈的财产权加以分类,可以分为三代:第一代是传统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是防止国家对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的侵犯;第二代是20世纪以来出现的劳工福利以及集体谈判权;第三代则是当代出现的分享权,即公正分享自然资源、国民产值,并在健康的环境下和平生存的权利。因而德国基本法保障财产权的重点已经从过去的“负向防御性权利转移到正向的福利和分享权利——例如廉价住房和免费教育权”。

  三 公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物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公物划分为行政用公物与公众用公物;根据公物是否系人为所造,可以将公物划分为自然公物和人工公物;根据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将公物划分为国有公物、集体公物和私有公物;根据公物的管理主体与所有权是否归属一致,可以将公物划分为自有公物和他有公物;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公物划分为动产公物和不动产公物。

  根据我们日常的思维,参考台湾大学廖又生教授在其《从公物的观点论图书馆馆藏设备之维护》一文中以内部利用(公务利用)和外部利用(公众用物)两大方面来论述图书馆公物利用关系的方法,9笔者主张对公物进行如下分类,即以行政主体为参照物,将公物分为内部利用的公物和外部利用的公物。

  第一,内部利用的公物(也即行政使用的公物):

  内部利用的公物仅限行政人员为执行职务而使用,原则上无涉外关系存在,但有时也有供公众使用的例外,方式有私法使用和公法使用。

  私法使用:在不妨碍公务的范围内,与私人订立契约,允许其使用公物。如将政府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外人使用。此情形发生类似租赁或承揽关系,将来如有争执,应立于私法地位适用民事法律解决。

  公法使用:公众使用公物是机构执行职务的辅助手段。如民众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阅览证等,应归于公法关系。

  第二,外部利用的公物(也即民众使用的公物):

  外部利用的公物的利用关系根据是否需要经过特别许可分为两种情形:一般使用和特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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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庆元香菇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凡从事庆元香菇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照《庆元香菇》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加工的香菇。

第四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4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庆元香菇地理标志区域划分为:庆元、龙泉、景宁等3个产区。

庆元产区范围是:现浙江省庆元县所辖行政区域。

龙泉产区范围是:现浙江省龙泉市所辖行政区域。

  景宁产区范围是: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五条 “庆元香菇”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获得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其产品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庆元香菇》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非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香菇,不得称为庆元香菇,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七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和支持具备庆元香菇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 设立丽水市人民政府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负责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保护委在丽水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外贸局、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各产区县级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组成。保护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庆元香菇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庆元香菇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庆元香菇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向有关部门通报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依法对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法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对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包装、标志等进行管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出口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环境、技术工艺、生产技术规范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庆元香菇质量、等级的检验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对假冒庆元香菇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和交易监管场所、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过程中的治安管理,预防和依法打击破坏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六)财政部门负责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经费。

  (七)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和业内协调。

第十一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庆元县、龙泉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下设产区管理办,名称统一为:XX产区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区管理办),产区管理办由各县(市)质监、农业、工商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产区管理办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基地范围、种植面积、菇种来源和栽培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四)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及时报保护委。

(五)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各产区成立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种殖者、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建立生产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经营者经销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笫十七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章 标识标志管理



第十八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产品产自特定区域的证明;

(七)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庆元香菇》国家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庆元香菇” 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进行销售时,必须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并加印“庆元香菇”文字组成,并在此基础上设置防伪功能。

第二十一条 庆元香菇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的制作应坚持安全性、防伪性、公众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禁止伪造、买卖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禁止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内容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二十四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生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刷及发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到具有印刷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专用标志,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向产区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向产区管理办报告上年度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以及使用期间产品质量连续抽查二次不合格的、有其他有损“庆元香菇”声誉较严重行为的,由所在产区县级质监局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八条 在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仿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和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庆元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庆元香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丽政发〔2002〕228号)同时废止。






邮电部关于开办超常规特快专递邮件业务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开办超常规特快专递邮件业务的通知
邮电部


为进一步满足速递市场的需求,推动特快专递业务的持续高速发展,决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开办超常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以下简称“超常特快业务”)。现将办理此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常特快业务是邮政部门为进一步扩展速递市场而办理的一项全网性业务。其收入作为国际和国内特快业务的营业收入,支出列业务成本。
二、超常特快邮件是指尺寸和(或)重要超过我邮政对特快专递邮件(EMS)所规定限度的特快邮件。每件超常特快邮件的最大重量一般不超过60千克。最大尺寸为:长度不超过1.50米,长度和长度之外的最大横周的合计不超过3.00米。超常特快业务包括国际业务和国内
业务两部分。
三、具备一定自有运力和处理能力的开办局速递部门可以申请开办超常特快邮件业务。参与超常业务的速递部门可暂不办理超常邮件的收寄业务,但必须办理超常特快邮件的投递业务。
四、超常特快邮件的收寄资费采用国内、国际特快邮件资费标准。
五、超常特快邮件的运输应利用航空、铁路等公共运输部门的交通工具或利用速递部门自己的车辆进行“点对点”的运输。严禁流入正常邮政运输渠道。
六、国际超常特快邮件将通过私人速递网络予以投递。发往韩国、日本、美国、香港的超常特快邮件分别利用KCH,日京公司,CDH和CIU公司投递;发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超常特快邮件一律通过安邦公司转运、投递。
七、北京、上海、广州、青岛、厦门作为进出口超常特快件的互换局。
八、超常特快邮件业务的实施办法见附件。(略)



19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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