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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内务部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因工负伤未愈返家或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如何开支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5:33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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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内务部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因工负伤未愈返家或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如何开支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 内务部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因工负伤未愈返家或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如何开支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内务部


批复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民政厅:
1962年8月7日(62)省劳护字第214号、(62)民社字第67号请示收悉。关于参加经济建设工程的民工,因工负伤未愈被动员回家和经治愈后回家伤口复发的,其医疗费由谁开支的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因工负伤未愈被动员回家的,其医疗费由原工程单位负
责开支,如果原工程单位已经移交或者撤销,应由接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开支,直至治疗痊愈,其中经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残废抚恤费。对于因工负伤治愈后回家伤口复发的,其医疗费仍应由原工程单位负责开支(因为伤口复发属于工伤医疗遗留问题),如
果原工程单位已经移交或者撤销,则应由接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开支。至于因民工伤口复发引起的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可按一般社会救济问题处理。此复。



196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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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要着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三化”建设,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
正规化建设,主要是指明晰法官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的关系。在基层法院,有人把承办法官比作办案个体户。比喻是不恰当的,但不是无来由的,某种程度上真实反映了法官与其他人员间粗疏的工作关系。案件从分到承办法官那里起到结案,几乎成了法官个人的私事。乃至出现当案件当事人上访告状、无理取闹的情性时,有人会对承办法官说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责备之语,让承办法官无言以对:这是我个人的孩子吗?
多年来,无论社会各界,还是司法机关自身,都在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方面作了极大努力。但我们所看到的是,无论是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审判长制度改革,还是河南法院系统试点推行的新型合议制度改革,尽管大家都肯定这一建立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做法在大方向上是对的,但能否推广,又能够走多远,没有人能够做出肯定的回答。同时,这些改革设计的模式虽然很好,也确实在弱化行政色彩,发挥团队协作优势,提高审判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究竟运行状况、实效如何,也未必如当初确立的目标那样令人满意。
制度设计之外,由于中国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公务员等级制的管理模式,论资排辈的惯性心里,或许在影响制度落实上,有着比执行制度本身更加无比强劲,却又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力量阻碍着法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说的直白些,在当前,无论法院自身环境,还是社会大环境,无论法官本身,还是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都习惯听命于院庭长的召唤。审判长?主审法官?你算是哪盘菜?何况,改革中的院庭长与审判长也好、主审法官也好,合议庭成员之间也好,权责利的博弈既不是一句话能概括,更不是仅凭一项制度就能解决。
专业化建设,主要是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应当说,“三化”之中,或许法院在这点做的最好,成效同样比较明显。从《法官法》规定任职资格,到统一的司法考试,再到法院系统统一的招考,成为一名法官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门槛越来越高,无专业背景担任人民法官的时代可以说一去不复还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院长的任职,在实际操作中,好像反倒受到的约束不如对待普通法官那样严格,难免让人腹诽。
任职后的培训上,从各高中级法院都设立了法官学院,初任法官、法官晋级必须培训、考试来看,做的也是非常好的。但对待专业化的要求上,还是有不同的声音。包括中西部一些法院院长在内的人,鉴于法院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曾提出司法考试通过率太低,要降低门槛等等,对此不敢苟同。如果做法官还没有做泥瓦匠的难度大,真的是不敢想象案件会办成什么样子,所以还是坚持宁缺毋滥好。在培训方面,与专项性培训做的较好相比,长期性、规范化的培训机制尚未建立,完成任务的形式化培训较多,入脑入心的则较少。还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能力和水平并不仅仅限于理论知识的提高,之于一线法官,操作性应当更实用、更重要。
职业化建设,主要是推动完善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有关规定。曾经看到一篇文章,讲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是“弱势群体”,分析的很有道理。其实,不单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整个法官群体的生存状况都不容乐观的。早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法学专家在谈及信访问题时曾说:一个法官被不合理的撤职,可是这个法官却不知道上哪儿告状。从这句话不难看出,法官缺乏最基本的职业保障严重到何种程度。这种状况,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到一部分。而在法官们生活的现实中,法官因办案被辱骂、羞辱、嘲讽,乃至人身威胁,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不能说是比比皆是,司空见惯绝不为过。是的,我们的法官没有域外法官那样专业化、精英化,相应的,也不该享有他们所获得的物质上的富足,人格上的尊崇,但基本的职业保障还是应当有的,尤其与其他部门的同级公务员相比。
对于实现“三化”,会议指出,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之于每位法官,确有必要在这三个方面,增强自身内涵,为实现“三化”作出自己的应有的努力。

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58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14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集聚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章 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根据集聚区建设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 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九条 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向该集聚区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批各环节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核、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安排专项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的基本工作流程,执行项目审批。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申请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新征地项目,应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3.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并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3.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4.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2.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3.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优化。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四)办理年度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安排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集聚区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费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集聚区建设项目审批进行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对集聚区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投标法、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或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处分处罚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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