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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01:11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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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
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中投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第四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中投保公司、首创集团出资组成,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市和区县政府、中投保公司、首创集团出资比例为90%、3%、7%,今后根据担保业务的发展需要,经三方商定可同比例增资。
市和区县政府出资部分为政府共同担保资金。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各区县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和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需要确定原始出资额,市政府根据原始出资额补助50%额度,各区县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项目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总余额的十倍。

第三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八条 监管会由出资人组成,每年一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三分之二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九条 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5、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6、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四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十条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增
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等。

第五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市属中小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部门推荐,信保公司按照项目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独立进行评估或与中投保公司联合评估,报中投保公司批准后,由中投保公司统一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商业法则运作,定向设立,分类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经监管会批准后,由信保公司统一存入特别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余额沉淀部分可开展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国债回购等业务,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 每发生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资金中提取该笔担保额10%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该笔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80%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取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中投保公司和信保公司,经审核无误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代偿,不足部分从担保资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项目代偿后,由项目推荐人负责协助信保公司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弥补各自的担保资金。
第十六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1、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七条 坏账由监管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按各出资方比例分担,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十八条 项目担保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净收益,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担保资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资金总额。
第十九条 担保资金按年度核算,由信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资金财务情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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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27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学与管理
第三章 经 费
第四章 教学与实习
第五章 教 师
第六章 资格与就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对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同等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的下列教育:
(一)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
(二)高三分流和初中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教育;
(三)就业培训中心的职业技能教育。
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职业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提倡各种形式和联合办学。
大型企业应根据企业的需要兴办职业技术教育。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自办或联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
第七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办学与管理
第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高三分流和初中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教育进行综合管理。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技工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进行综合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物价、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办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职业中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职业高中(班)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高三分流和初中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教育,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就业培训中心,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应具备与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及教学、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招生,在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自行组织报名、考试、录取,并逐步扩大定向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 职业中专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就业培训中心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享有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经费使用等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建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评估制度,由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根据办学体制和教育机构类别,采取不同的方式筹集。
职业高中以及列入财政预算的技工学校,以同级财政预算列支的教育经费为主,并保证按在校生人均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以该部门专项经费列支为主,并逐步增加对所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拨款;其他方面兴办的,经费自筹
解决。
本市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同时可划出适当比例扶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划拨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为各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创造使用国家和国际信贷的条件。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应发展校办产业,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校办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实行缴费就读制度,按照有关收费的规定向学生(员)收取学费、杂费和实验、实习费。所收费用纳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管理使用。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可提供奖学金,对家境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供资金和捐赠。
第二十二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应加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教学与实习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应根据其教育特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教学要面向社会实际需要,加强基础教学,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应加强生产实习基地建设,并逐步将其办成为教学与生产、科研、社会服务相结合的经济实体。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办的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应安排必要的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实习基地。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第五章 教 师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任用资格。
专业课教师还应同时具有与其任课专业相适应的职业技术知识、技能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同时具有从事本专业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达到高级工技术等级水平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实行专职和兼职教师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市属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师资。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可选送优秀毕业生到高等院校培训。毕业后,选送单位优先聘用。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教师,可同时享有教师系列及其他技术系列的职称;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还应享受国家给予在同一地区工作的企业和农村科技人员的补贴和优惠待遇。

第六章 资格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由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分别发给毕业证书;就业培训中心和高三分流以及初中毕业后一年培训的学生(员)分别发给结业证书。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学生(员),经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毕(结)业生就业资格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毕(结)业生的就业,应面向社会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毕(结)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用人单位与学生签定合同的,双方应履行合同。
第三十三条 劳动力市场办理职业介绍,应优先推荐经过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求职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员时,应首先从取得对口专业职业资格凭证的毕(结)业生中择优录用,在对口专业合格毕业生尚未全部录用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另从社会上招用人员。
第三十四条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录用为干部的,其学历、待遇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规定执行;在工人岗位的,其学历、待遇按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规定执行。
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其他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毕(结)业生的学历、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办学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对以办学为名行骗的,除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调整、撤销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二)以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名义乱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滥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所发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企业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聘专业人员时,拒绝招聘对口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结)业生,而招用无职业资格凭证或上岗证人员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视其情节,每招用一人(次)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罚款应当制作书面决定,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 截留、挪用、贪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退还截留、挪用、贪污的款项,并对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7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8件,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1件。现将这559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
(559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

综合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号)

2.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字[2000]34号)

3.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1999年11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81号)

4.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综字[1999]150号)

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18号)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7.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6号)

8.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4号)

9.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

10.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50号)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

1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

13.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0号)

14.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

15.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

16.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0年9月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00号)

17.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

税收类

18.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6号)

19.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

20.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8号)

21.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

22.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9号)

23.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3号)

24.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

25.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

26.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

27.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5号)

28.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

29.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8号)

30.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4]26号)

31.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号)

32.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号)

3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6号)

34.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4号)

35.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9号)

36.关于三线企业破产重组及改组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3号)

37.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2号)

38.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

39.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5号)

40.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3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0号)

41.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6号)

42.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

43.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38号)

44.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

45.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

46.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8号)

47.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81号)

48.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6号)

49.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7号)

50.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1号)

51.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2号)

52.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6号)

53.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2号)

5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9号)

55.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

5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

57.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1号)

58.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9号)

59.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6号)

60.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 , , 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0号)

61.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

62.关于调整四川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2001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9号)

63.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45号)

6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5号)

65.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5号)

66.关于调整山西大同矿务局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62号)

67.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

68.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

69.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

70.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

71.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5号)

72.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89号)

7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27号)

7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

75.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0号)

76.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

77.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

78.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

79.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7号)

80.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0号)

81.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7号)

82.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

83.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

84.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53号)

85.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

86.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

87.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号)

88.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7号)

89.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180号)

90.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

91.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

92.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

93.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号)

94.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7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号)

95.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1997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

96.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

97.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

98.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1号)

99.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

100.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

101.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

102.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

10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

104.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

105.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39号)

106.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3号)

107.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

108.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132号)

109.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

110.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9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

111.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1987年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

112.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年7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3号)

113.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

114.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

115.关于调整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产品征收的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51号)

116.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1985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52号)

117.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5年6月5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8号)

118.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
(1985年3月27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084号)

119.关于从台湾省进行直接贸易运进内地的涤纶加工丝减征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321号)

120.关于征免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52号)


121.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3年3月9日财政部(83)财税字第065号)

122.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1981年9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82号)

关税类

12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5]28号)

124.关于进一步明确《澳门安排》第二批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5号)

125.关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二批实施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200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1号)

126.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
(2003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3号)

127.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
(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10号)

128.关, 于企, 业(, 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2号)

12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2001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1年第1号)

130.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3号)

131.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186号)

13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133.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

134.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15日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税委会[1997]19号)

135.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4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

136.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
(1991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1991)税则0507号)

137.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52号)

138.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03号)

139.关于电冰箱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93号)

14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92号)

141.关于经贸部所属企业设立的维修服务站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4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4)财税字第179号)

142.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

143.关于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1979年5月14日财政部、对外贸易部(79)财税字第54号)

预算类

14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5]46号)

145.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5月13日财政部财预[2004]84号)

146.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468号)

147.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5号)

148.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2002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3号)

149.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0年8月2日财政部财预字[2000]125号)

150.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9]584号)

151.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11月14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11号)

152.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

国库类

15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财库[2000]24号)

154.关于印发《交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库[2000]23号)

155.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4]117号)

15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国债字第100号)

1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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