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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45:48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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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8号令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2007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及其发包、承包和分包及招标代理、代建等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对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是实施对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当地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建设、交通、水利及工商、财政、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做好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认真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控告、检举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分行业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与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实施信用评价;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其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的监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严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不得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投标人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专项审查,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洁承诺制度。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洁协议,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并接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通过行贿受贿等不法手段,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以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标的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应通过招标选择标的物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的物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禁止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标的物,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标的物按照合格签字。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规则和标准;竣工结算审查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禁止一切在签订合同或计价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擅自通过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行为抬高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的,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三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任用因犯有贿赂等罪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负有责任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程序,监督企业运用资金的状态。企业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是否继续拨付资金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所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将企业防治商业贿赂的自律行为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低年薪和其他处分,具体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纳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并适时进行监控,对企业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应及时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形式向劳动者提出风险警示,并依法处理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应当将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企业和个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信贷风险,已经给该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其履行合同的监督,采取相应的抗辩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的监督管理,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加强年检审查和市场巡查,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及时通报重大案件协查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惩防结合的新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依法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时,有索贿受贿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土、通信、电力、信息产业、医药、冶金、地矿、石化等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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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


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目 录

前言……………………………………………………………………4

一、“十五”回顾………………………………………………………4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显著………………………………………5

(二)环境污染得以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6

(三)城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8

(四)环境监管、执法及环境宣传能力明显提高……………………9

二、“十一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1

(一)指导思想………………………………………………………11

(二)发展目标………………………………………………………12

(三)主要指标………………………………………………………12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14

(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遏制生态脆弱化趋势………………14

(二)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17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行环保标准化建设………………20


(四)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项目建设………………………………21

四、保障措施与支撑体系……………………………………………21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21

(二)保护与开发并举,推进产业化经营…………………………22

(三)加强科技信息服务与环境教育,提高公民环保素质………23

(四)全面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4

(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24


附件: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规划


表………………………………………………………………………26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期间地表水监测点优化布点规


划图……………………………………………………………………30

“十一五”期间景洪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规划图…………31

前 言

科学合理地编制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继续巩固“十五”期间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全面推动全州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缓解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资源所带来的压力,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七届七次全会、州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环境质量、生态资源现状,特编制《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一、“十五”回顾

“十五”期间,全州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控制,污染程度没有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同步加深,八条主要河流水质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基本满足水功能区要求,生态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重要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全州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走上了产业建设生态化、生态建设产业化,在开发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开发的道路,为进一步做好全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显著

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1996年国家把西双版纳州列入全国首批69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通过7年的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2004年12月,西双版纳州被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2、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469.9万亩(国家级403.7万亩、县级66.2万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调整通过国家林业、环保部门的批准。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连续14年和10年无森林火灾;西双版纳自然博物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基层保护所建设不断加强。

开展保护区科研与国际合作。建立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地理信息系统,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了2005—2015年总体规划;完成GTZ(中德热带雨林保护与修复项目)一、二期项目;启动IFAW项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亚洲象保护项目);MIKE项目(国际非法猎杀亚洲象监测项目)进展顺利。

3、天保工程与退耕还林。有效管护1700万亩天然林,实施退耕还林及荒山造林工程。全州“十五”共造林16.7万亩,新建农村沼气池1.54万口,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52万平方米,节柴改灶完成9.74万户,累计完成公益林建设175.3万亩。“十五”末期,全州共有林业用地2422.7万亩,实现了森林覆盖率和活立木总蓄积量的双增长。

4、水土保持与农田水利建设。完成澜沧江沿岸景洪市防洪堤和橄榄坝崩岸段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3.3平方公里,水利化程度达到43.9%,新增灌溉面积4.65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0.1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7万亩,改造中低产田4.4万亩,解决农村饮水困难15.3万人;农村耕地整治0.96万亩,水毁农田复垦整治0.7万亩,坡改梯1.6万亩。

5、生态旅游建设。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方针,加大生态旅游产业的开发和保护力度。傣族园、野象谷、勐景来等景区生态旅游项目更加完善,资源开发与保护更加协调。

(二)环境污染得以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1、工业污染防治。全州的工业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制糖、制胶、建材、冶炼、采选矿等5个行业。

(1)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审批建设项目297个,比“九五”增加3倍,项目总投资16.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54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1%。

(2)加强老污染源管理,遏制污染反弹。巩固“九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成果,对重点企业开展“再提高”工程、全面达标排放和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共投入治污资金3890.4万元。 2005年,全州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542.9万吨,达标率87%,排放总量比“九五”末期下降20%,达标率上升81%;工业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41434万标立方米和0.1万吨,排放总量比“九五”末期下降29%和50%。

(3)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2001年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5年全州共发放排污许可证187个。

“十五”末期,全州6项污染物总量指标中,有4项指标控制在省控指标内,详见下表。

六项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表


年度




染 物
2000年


排放量


(吨)

2005年


排放量


(吨)

比2000年


(±%)

2005年


控制总量


(吨)

2005年总量指标控制情况


二氧化硫

675.3

952.2

41

370

超出


烟尘

1535.7

551.9

-64.1

2000

未超


工业粉尘

10.5

100.9

869.4

200

未超


工业固废

2200

1100

-50

20000

未超


化学需氧量

18270.4

20720.3

13.4

17500

超出


氨氮

——

720.3

——

950

未超
































(4)推行清洁生产,提升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十五”期间,全州重复用水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19%和99%以上,通过废物资源化利用,既减少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了环境,又为企业增加了收入,较好地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5)加强放射源管理,防止辐射污染。实施放射源清查专项行动,63家用源单位139台(枚)放射源纳入安全监管。

(6)加强医疗危险废物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完成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2、生活污染防治

(1)生活污水。2005年,全州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1491万吨。景洪市建成日处理2.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城市生活污水654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588吨,削减氨氮59吨,削减总磷18吨。

(2)生活垃圾。2005年,全州城市人口生活垃圾产生量11万吨。景洪市建成了日处理298吨的垃圾填埋场,年处理垃圾5.48万吨。勐海县、勐腊县尚无规范化的生活垃圾处理场。

3、农村污染防治。全州畜禽养殖粪尿年产生总量为287万吨,规模化畜禽养殖较少,散养占全州畜禽养殖的94%。

(三)城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

1、地表水质量状况。“十五”期间,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及城市地表水源基本满足III类水质要求,水质状况略有好转。

2、空气质量状况。“十五”期间,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空气质量状况总体良好,2005年景洪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达329天,良以下天数占36天。

3、声环境质量状况。景洪市城区交通噪声年均等效声级值均未超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基本满足1类区标准,城区的功能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基本满足功能区标准要求。勐海、勐腊县城未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

4、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景洪市“城考”名次逐年上升,2005年在全省9个重点县级城市的考核中,总分排名第一,在16个州(市)中名列第二。

5、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场各1座,新增城市生活污水管网95.4 公里;建成烟尘控制区1个,面积达14.5平方公里。“十五”期末,全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6平方米 。

(四)环境监管、执法及环境宣传能力明显提高

1、环境监测与科研能力明显加强。建成国家监测网络—澜沧江橄榄坝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景洪市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成立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及景洪市环境监测站;开通全州12369环境投诉电话;编制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质量报告书》(1996-2000年)等四个环境科研项目获州科技进步奖。

2、环境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环境监察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不断加大。“十五”期间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投诉1079件,办结率96.9%;处理一般环境污染事故3起,各类环境信访115件;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违规行为4343起,对24家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实行了关、停、并、转、迁。

3、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深入人心。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开展环保志愿者公益活动;开通“西双版纳环境保护网”、“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网”等网站;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共创建县级以上绿色学校18所。通过开展各种环保宣教活动,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十五”期间,我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建设生态州的目标还有差距,全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机遇与挑战仍然并存。

存在的问题及挑战:由于我州特殊的地理环境,生物多样性和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决定了全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一是以橡胶等为主的经济作物种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明显;二是全州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方式及工业经济发展粗放,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经济开发与资源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三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生活污染物等污染,将成为我州继糖、胶、冶炼、建材等工业污染之后的重点污染源;四是日益突出的农村面源污染,加大了环境保护防治工作难度;五是环保执法力量薄弱,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六是投入不足,环境保护的政策还不配套,环保产业发展滞后等。以上问题将成为影响我州“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主要因素。

面临的战略机遇: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全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经济全球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进程的加快,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新型工业等,为全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十一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坚持“五个统筹”、“三个转变”,走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护型的发展之路,把西双版纳州建设成最佳人居环境,实现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城乡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澜沧江水系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生态建设稳步推进,保持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本色,景洪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以下简称“五创”)取得实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得到缓解。

(三)主要指标:全州“十一五”环境规划主要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生态建设、环境管理能力、澜沧江及其七条支流水环境质量等五大类主要指标。

1、城市环境质量指标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水环境

1

城市饮用水源地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求的比例


100

100


2

澜沧江水系国控和省控断面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


91.7

91.7


3

全州生活污水排放量
万吨

1491

1540


4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43.9

65


大气


环境

5

景洪市空气质量为优天数(指标NOX、SO2、PM10)


329

347


6

景洪市酸雨发生频率和强度


19.1

6


声环境

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55dB(A)的重点城市比例


82.4

100


8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70dB(A)的重点县(市)比例


11.1

100


固体


废物

9

县(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49

60


2、污染防治指标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废水

1
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1543
4000

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2.1
2.7

3
氨氮排放量


720.3
940

4
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87
90

废气

5
工业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14.1
21

6
二氧化硫排放量


952.2
1240

7
烟尘排放量


551.9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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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4]124号


各地区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

  据初步统计,2004年1月至11月,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956起、死亡112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9.05%和19.20%;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1起、死亡17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65%和14.14%。但是进入十一月以来,全国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接连发生,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据统计,2004年11月,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6起、死亡2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50.0%和69.2%。这6起事故分别是:

  2004年11月8日,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门卫工程,2名施工人员和1名行人在经过刚刚浇筑混凝土完毕的屋面板时,屋面板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

  2004年11月10日,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卫生院病房楼拆除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正在拆除该楼二层西立面墙时,墙体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

  2004年11月11日,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西大街逍遥别院工程,施工人员驾驶挖掘机驶出围墙外掉头时,机身碰倒围墙,导致围墙倒塌,造成3名小学生死亡。

  2004年11月14日,陕西省旬阳县振旬路鲁家台社区综合办公楼工程,装载机在平整场地推树桩时,将施工围墙推倒,造成配合施工的3名施工人员死亡、1人轻伤。

  2004年11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爱楼拆除工程,3名行人通过拆除工地时,拆除余下的墙体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

  2004年11月28日,陕西汉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配套工程3#高楼,在受料槽基础施工中,砖砌外胎模(厚24cm、高3.5m)发生倒塌,造成正在进行钢筋绑扎作业的施工人员7人死亡、1人轻伤。

  当前,临近年末,建筑业企业生产任务繁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是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薄弱环节之一,2004年11月发生的6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中就有4起发生在村镇地区,占事故总数的三分之二。各地要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督查指导力度,同时要对农民建房加强指导和提供服务,确保消除各项事故隐患。

  二、认真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我国北方地区目前处在冬季施工期。相关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4]55号)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和多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及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治理和防范。要加大对企业制定和落实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督促和检查力度。

  三、严防为赶工抢工而忽视安全生产

  各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及时掌握本地区在建工程进度与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严防有些工程项目尤其是市政工程项目,为赶在节前竣工而盲目抢赶工期忽视安全生产;二是对于因投资过热而重点清理的有关项目,要严防为抢占市场、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重新上马或擅自开工忽视安全生产。对此类工程项目,要主动出击,加强巡查,坚决纠正和制止并予以严厉处罚,决不允许以牺牲安全生产和工人性命来换取工程完工和经济效益。

  四、加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

  今年11月,全国发生了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拆除工程安全事故,占重大事故总数的三分之一。各地区要重视部分单位为明年年初开工新项目而急于拆除旧有工程、忽视安全生产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要求,加强监管,确保拆除过程施工安全。

  五、切实抓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我部出台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认真开展本地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摸清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各大、中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六、逐步推行各级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我部自今年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后,对于掌握各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希望各地区在本辖区内也逐步建立并推行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应以建筑施工企业甚至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及时收集建筑安全生产信息,强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并确保各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安全生产会议、文件要求,能够及时、准确的宣传贯彻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和一线操作人员。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来源:
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1207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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