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4:18  浏览:8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河源市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河源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市的县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金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试点县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核准。

第十七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一)、(七)款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第(四)款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第(五)、(六)款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四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区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二)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

(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县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第三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九条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条 开展试点的县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二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十三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四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六条 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组委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组委


北京市奥组委发布《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活动,确立工作原则和程序,明确招投标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内的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中心、会展中心、奥运村及商业附属设施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奥林匹克水上公园等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上海市、天津市、沈阳市、青岛市、秦皇岛市政府负责的奥运会分赛场新建、改扩建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一、招投标工作原则

(一)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采用国际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二)体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满足国际奥委会和国际体育单项组织的各项技术要求。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人及职责

(一)北京市政府及有关区县是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负责招标方案的审批,招标文件的审定,中标人的确定以及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二)北京市政府委托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代行招标人的下列职责:负责制定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指导有关区、县和市属有关单位的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与有关区、县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奥林匹克公园内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中心、会展中心、奥运村及商业附属设施等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三)北京市政府授权海淀区政府为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顺义区政府为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

  三、主要程序

(一)招标

  1、招标信息发布。项目法人招标公告等有关招标信息,由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体、北京投资平台网站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2、招标文件编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招标方案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以及《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和奥组委提出的项目技术条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法人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审定。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法人招标文件评估后,进行审定。

  4、招标文件发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发行招标文件,办理招标事宜。

(二)投标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2、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送达投标地点。

(三)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四)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定标

  1、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2、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监督

  第29届奥运会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本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具体操作办法除本规定外,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三)有关招投标的项目、内容、条件、要求等,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干净、整治、有序”的宜居环境,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城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责任单位)是指城区应当承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秩序等方面管理义务的所有单位和门店经营户。沿街两侧“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户;市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市场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为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含拆迁现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区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主次干道区域“门前三包”的落实,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背街小巷区域和城东新区“门前三包”的落实,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单位和门店“门前三包”的落实。
与“门前三包”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应各自按职能职责履行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责任单位要设置有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桶、垃圾屋、垃圾围或垃圾中转站),做到单位内垃圾不外扫、不乱堆、不乱扔;污水不乱泼、不乱倒;餐饮和赤豆油烟排放不超过环保规定标准,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包市政设施:责任单位负责看管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果皮箱、人行道板、行道树、公共绿地、护栏、管线井盖、变压器、公交站台、路灯等),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损坏市政府设施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单位要严格做到归店经营(以门坎或卷闸门为准),不得占道加工、经营、堆物,不乱牵乱挂,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建、不违章停放车辆、及时清除“牛皮癣”,同时,劝阻他人在门前摆摊设点、违章停车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制造脏和乱的行为劝阻不住和发现市政公用设施遭到破坏时,应及时向“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报告,“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或处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沿街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宽度为从各自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门前3米),长度为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外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范围:自市场口左右各15米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范围:机关单位、小区周边围墙至人行道路沿石(或者小区围墙外3米以内)。
(四)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范围: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围栏至人行道路沿石。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小区要自建垃圾收集设施,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及时收集到垃圾收集设施内,或直接将垃圾倒入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不外倒、不乱堆、不乱运。
第九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区域划分,按照“门前三包”内容、标准、范围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出租经营门店的产权单位,要负责督促门店租赁经营户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门前三包”考评工作,主要负责对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情况进行考评。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对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落实和督查。
社区居委会、市容秩序环境卫生责任包干牵头单位要明确“门前三包”监督员,督促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一条 市(区)“门前三包”考评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评优评差”活动,选评出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优秀责任单位和最差责任单位,对评选为“差”的门店经营户挂“不清洁店”牌子,并对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差的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纳入市(区)直单位年度机关作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其中连续两次抽查为较差的且排名靠后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向市(区)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作出检讨,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脏”和“乱”以及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其委托单位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不承担“门前三包”义务的经营单位、门店连续两次抽查为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