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8:10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和省、市(地)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相继组建国资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党的十七大充分肯定了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二)高度重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目前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和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国资委监管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的出资人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步伐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三)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入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实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提高国有企业抵御金融危机能力、迎接后危机时代各项变革与挑战的迫切要求,同时对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国资委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地方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六)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原则。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不受任何部门、机构的越权干预。
  (七)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的脱钩改革、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根据授权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立足于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管,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九)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已经纳入地方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依法规范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职责的落实。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公用事业企业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十)切实加强部分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对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前确实需要由其他部门、机构在过渡阶段对部分特殊领域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明确授权,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四、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
  (十一)依法坚持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地方国资委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要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二)按照“三统一、三结合”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继续推进解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的问题,争取出资人职责到位,防止行权履责中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逐步改变目前少数地方存在的部分企业由国资委管资产、有关部门管人管事的体制状况,依法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三)进一步落实《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出资人的三项主要权利。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继续推进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的改革,同时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考核、奖惩和薪酬制度。要依法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谁决策、谁承担责任”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要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原则和出资人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过程中,依法维护和落实出资人的资产收益权。
  (十四)依法处理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的职能交叉问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能的分工与衔接,既要落实出资人职责,又要尊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要注意将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与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等社会公共监管区别开来,进一步明确与有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与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工,落实地方国资委的相应职责。
  (十五)准确把握政府交办事项的工作定位。对政府交办的维护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地方国资委要妥善处理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注意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角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六)做好国资委涉诉案件的应对工作。在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当争取适用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处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将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地方国资委也应当妥善应对。
  五、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十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要按照出资关系进行规范。地方国资委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八)积极探索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地方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保证章程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要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依法通过股东代表参加企业股东(大)会反映出资人意志,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授权条件,依法监督其行权行为。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十九)重视发挥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优势。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按照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要求,积极探索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融入到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要进一步发扬企业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切实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管理。
  (二十)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要根据出资关系,明确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资委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对国资委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十一)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监管。地方国资委要严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
  (二十二)逐步规范国资委委托行业部门监管部分企业的行为。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一些地方国资委委托行业部门监管部分企业的,应当依法规范国资委与行业部门以及委托监管企业之间的关系。地方国资委要通过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明确与委托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关系。要与行业部门订立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限。
  六、加强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十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统一性。加强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是地方国资委的一项重要职能。地方国资委要依法负责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本地区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覆盖本地区全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二十四)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统一做好地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地方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出现空白,同时避免重复统计、增加企业负担。
  (二十五)加强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指导改制重组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重要环节,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十六)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资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基本原则,指导市(地)级人民政府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依法规范市(地)级人民政府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特别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指导优化本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十七)继续探索完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要适应地方国有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加快探索解决一些市(地)级人民政府国资委和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合署办公的现状与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定位的矛盾。要重视指导市(地)级人民政府国资委加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国有资本管理,维护好出资人权益。要总结近几年来各地对县级企业国有资产“有专门监管比没有专门监管好、集中监管比分散监管好”的经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要求,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加快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探索既符合改革要求又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和途径。对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国资委共同持有企业股权的,要坚持分级代表、同股同权或者按照章程约定,依法规范共同监管的途径和方式。
  八、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进一步重视加强国资委的自身建设。要继续完善内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要加强国资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握科学发展的规律、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全面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先立规矩、后办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大力培育机关合规文化,严格规范行权履责程序,重视加强国资委行权履责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极具探索性,极具挑战性,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地方国资委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为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继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9号
0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使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根据新申报表内容的变化,总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局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局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存货表;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6、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7、外币资金表;
8、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9、利润分配表
10、产品销售成本表;
11、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12、制造费用明细表
1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4、预提费用明细表;
15、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企业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1、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1)环帐准备、坏帐损失;
(2)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3)其他项目。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1997]103号文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汇算清缴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帐,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预缴税款、获利年度、减免税、亏损弥补、纳税年度的确定等情况;
4、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汇算清缴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催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就通知企业在10日内补齐;
3、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的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等;
(4)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是否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5)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税票,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6)审核企业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作出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如果发现申报表有问题的,应在5月底之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2)。附件1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发现有问题需要更正的企业;附件2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无效的企业。
(三)总结考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 ,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见附件3、4、5)。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
2、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额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战友本地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及生产变化的原因。
3、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汇算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4、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
5、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四、本工作规程自2000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1997]104号文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如下:
1、(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元;
2、减免所得税额:元;
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
4、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元;
5、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元;
6、已预缴所得税额:元;
7、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8、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或涉及退税的,应于5月31日前按本通知中确定的应纳税额来我局办理补、退税事宜。对你公司上述年度所得税的检查,我局将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公司:
由于你公司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经催报仍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核定你公司 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今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中办发电〔1994〕21号,原文附后)现就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彩票市场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对彩票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彩票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总行汇报有关情
况。
二、发行彩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或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民政部、国家体委适量发行“中国社会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用途为社会福利事业和全国性大型体育运动会。其具体组织发行单位为“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国
家体委彩票管理中心”。除上述两种彩票外,各地申请发行彩票一律提前半年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发行彩票。
三、各地民政、体育部门的发行机构须严格按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奖券、彩票发行管理办法执行,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及时报告福利奖券及体育彩票的发行情况。
四、企业承印彩票的资格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未经核准,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彩票。经核准承印彩票的企业,不得印制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彩票,如有违反,要取消其承印彩票资格。奖券、彩票的券面除载明必备的要素外,必须印制发行单位及印制厂家的名称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最近一个时期,少数地方不顾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这种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为是错误的。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大局和社会的稳定,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发〔1991〕6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34号)中明确规定:发行彩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或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已批准发行的彩票必须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
执行,不得擅自超规模或改变发行办法。由认购人自主选择号码的主动型彩票(包括“六合彩”、“四合彩”和万字彩票等),一律不得发行。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或变相合资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停止发行,对外签定的有关协议一律无效。党中央、国务院重申,上述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
二、各地区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当地彩票市场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凡由地方或部门自行搞的彩票,包括各种名目的“自选数”形式的主动型彩票、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作)或变相合资(合作)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限期纠正。在纠正工作中,要把情况摸清楚,采
取十分稳妥的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在本地区彩票市场自查、清理纠正的工作结束后,各地区要在7月底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和有意拖延自查、清理工作进度的地方及单位,一经查出,要对
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三、未经批准印制彩票的企业不准印制彩票;经指定承印彩票的企业,不得印制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彩票,如有违反,要取消其承印彩票资格。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印制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要会同民政部、国家体委和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把彩票市场的管理工作做好,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重要情况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1994年7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