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43:06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195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号函悉。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惟在处理方法上,如胡永与其养父能协商解决,达成解除养父子关系的协议,只要订一书面证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如协商不成,由该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11]第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

  近期,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和国内成品油消费进入旺季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出现一些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设油罐和加油机非法加油、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合理加价、加油站搭售商品等违法违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了我国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为确保国内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订完成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制订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国内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和有序开放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重要依据。目前,多数地区已经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93号)要求,完成了规划的审议发布工作。但仍有个别地区,由于地方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工作尚未完成,影响了规划的整体进度。规划尚未发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抓紧推进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的审议与发布工作,保障成品油流通体系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网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加油站和配送网络布局规划,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对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的加油站点(橇装站),要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坚决予以取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及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网点和流动加油车,保证成品油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三、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加油站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系列化、便利化服务。个别地区加油站为完成非油品销售指标,在加油时违背消费者意愿,违规搭售商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加油站正常经营秩序,妨碍了非油品业务健康发展,应立即制止和纠正。

  四、严厉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管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价格、不执行批零差率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在汽油中私自混配乙醇、甲醇及其他溶剂油冒充标号汽油销售等行为,依法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各国有石油公司要切实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油品与非油品业务的统筹管理。要尽快采取措施,督导检查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落实社会责任。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贯彻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严禁价外加价(收费)、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配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加油站点的油品供应保障工作;要尽快检查纠正所属加油站违背消费者意愿、违规搭售商品的行为。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探索加油站非油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其方便消费、便民利民的作用。

  五、完善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体系

  近期,国际油价持续高位运行,成品油市场进入传统的消费旺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建立重点成品油企业联系制度,把握市场运行动态和变化趋势,为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决策依据。要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加油站(点)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工作,避免重点加油站(点)出现断档脱销状况。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成品油地方政府储备制度,提高市场供应保障和调控能力。要积极引导国有石油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农村地区成品油零售及配送网络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地区新建加油站、改造加油网点,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油需求。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第五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三)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
  第八条 本规定(试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