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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23:09  浏览:8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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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0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执法活动遍布城市农村,陆地海洋,既有刑事执法,又有行政执法,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和《意见》精神上来。要深刻把握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在各项公安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
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依法提供公共服务也有着新期盼。与此相比,当前我们的执法工作仍然存在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不断解决这些突出执法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把认真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与正在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着力更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管理,不断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二、不断提高公安立法与执法制度建设的质量,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法规制度基础
(一)科学规划公安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善公安法规和制度体系。公安立法和制度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大力加强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及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着力完善权力运行规则,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在制订立法计划、确定制度建设项目时,要区分轻重缓急,把握好项目的重要程度、紧迫程度和成熟程度。对公安工作急需且条件成熟的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要优先安排,抓紧制定。对不属于本机关权限的立法项目和执法制度,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并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对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按时完成、及时报审,配合立法机关做好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规范,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标准。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公安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全面准确把握我国国情和公安工作实际,充分了解基层一线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需求,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切实增强立法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针对性、可操作性,努力做到“活力与有序统一、权利与责任统一、规范与引领统一”。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收集、调查、采纳和反馈等公众参与立法的新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今后凡涉及群众利益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开征求意见。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制度,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应当及时责令制定机关修改或者撤销。
(三)及时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实现立、改、废并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今年12月底前完成。在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要及时清理与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立、改、废并重,对清理出来的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要坚持依法决策,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超出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做出决策,确保各项决策符合法律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决策权力的监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要进行风险评估;属于政府决策的事项,公安机关也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论证,及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降到最小。要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则,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四、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
(一)树立正确执法理念,注重执法效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全面履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放纵违法犯罪等问题,树立和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三)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要求,切实从言行举止、方式方法上规范和改进执法行为。要正确处理打击与防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以人为本、平等对待的要求,切实把和谐的理念融入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做到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和温暖。
(四)加强主体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提拔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对拟提拔人员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民警的法律培训和执法纪律、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本警种、本岗位执法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法律知识,提高执法素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要改进教育培训方式,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公通字[2010]41号)规定,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情况作为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以考促学、以学促建。
五、加强和改进执法管理,确保廉洁公正执法
(一)健全执法管理体系,提高执法效能。各级公安机关要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明确岗位职责、明确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流程、明确岗位技能,严格过程记载、严格质量监控、严格考核激励、严格责任追究,使执法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完整、系统、闭合的链条,使各项执法要求环环相扣、逐项落实。要大力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要进一步整合并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二)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要改革和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科学设定考评指标体系,创新考评方式方法,深化考评结果运用。要针对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活动。要加强督察和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领导责任追究。承担内部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各级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继续坚持走访人大代表、聘请特邀监督员等制度。要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树立舆情就是警情的理念,高度重视舆情、有效应对舆情,认真调查、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严禁用执法手段对公民和新闻媒体的正当监督进行打击报复。
(四)全面推进警务公开,使执法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公开信息的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及时公开信息,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要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创新公开方式,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流程和结果,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以公开保廉洁,以公开促公正。
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强化源头治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滚动排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不稳定苗头,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推动建立基层党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千方百计解决问题、缓解矛盾、化解纠纷,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要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提出和解决各种利益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坚持调解优先,大力推进公安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和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办案”的观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要更多地用调解的办法来处理,防止矛盾转化升级。要规范民警现场调解工作,完善现场调解工作规范,提高现场调解工作效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纷争止、事情了、人气和”。
(三)畅通救济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保护公民的信访权利,认真受理、及时办理信访事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深入开展“大走访”活动,大力化解信访积案,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特殊作用。要正确对待并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公安机关要自觉履行。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请抓紧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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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农办垦[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经过50多年的开发建设,农垦已经形成了以农业为主,二、三产业并举,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发展格局。由于农垦具有生产规模大、涉及门类广、生产企业多、产业链条长和资源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空间巨大等优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农垦要进一步发挥这些优势,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为促进农垦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示范。
一、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一)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许多垦区根据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中长期土地开发和利用规划,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指导和规范土地使用。二是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产出率。垦区始终把有机肥施用和秸秆还田作为培肥地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广应用,有效地遏制了大田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的趋势,很好改善了土壤的通气性、透水性和适耕性。三是转变种植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垦区积极发展立体生态养殖、间种、复种等高效耕作栽培模式,挖掘了土地的潜力,增加了收益。四是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确权工作。土地确权维护了农场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垦区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农业节水成效显著
一是加大灌渠防渗改造,提高输水效率。垦区通过加强现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进行干、支渠防渗建设,有效提高了渠系水利用系数。二是积极推广膜下滴灌、地埋式滴灌、旱田喷灌、抗旱坐滤水点灌等高新节水技术,提高了田间节水效果。三是成立用水者协会,创新管理机制。
(三)投入品利用率稳步提高
一是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目前绝大部分垦区推广了配方施肥技术,收到了比较好的增产增收效果。二是大力推广节约施药。垦区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了防治效果。三是科学合理使用良种。目前农垦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种子机械加工率90%以上,年生产各类种子15亿斤。近些年,农垦系统大力推广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涌现出一批节本增收的典型。四是推进节能降耗。垦区加强农机日常维护和管理,稳步推进保护性耕作和复式作业等新型农艺农机技术,开展新型机具研制,节能降耗取得新成效。
(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迅速发展
许多垦区充分发挥了产业链条长,资源综合利用潜力大的优势,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甘蔗综合循环利用、生物质气化、稻壳发电、沼气利用成为新亮点。
总结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四条基本经验:
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经过几年的实践,垦区对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科学发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已逐渐成为广大农垦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是强化管理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节约型社会建设涉及到农垦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方方面面,我们深刻认识到,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一项工作一项工作、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地抓,才能将各项节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才能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取得突破。
三是技术创新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根本途径。垦区在生产中推行的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沼气能源建设等实践证明,要使垦区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从技术层面上解决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等问题。
四是充分发挥农垦优势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资源、组织、产业、科技、人才等五大优势是农垦在新时期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最有利的条件。科学开发利用各类资源,加强组织建设,依靠科技和人才,推进产业升级,农垦经济社会将会获得更快更好地发展,农垦节约型社会发展将会得到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二、农垦建设节约型社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将是农垦系统加快发展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时期,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面临很好的机遇。一是国家高度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谋划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蓝图,必将为农垦系统进一步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垦区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内在的需求。农垦要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高效利用资源,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道路。三是农垦系统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农垦在几十年的建设中,从自身实际出发,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多经验,有很好的发展基础。四是农垦系统建设节约型社会潜力很大。农垦系统分布面广,资源占有和使用量相对较大,产业链条长,产业化发展水平较高,为农垦在今后的发展中节约资源和挖潜创造了广阔空间。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垦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在农垦全系统的诸多产业和领域中,还有很多不够节约的地方,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环境等问题,很多先进科技成果运用还不到位,投入水平也较低,资源节约的紧迫性意识还不够强。同时,农垦还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才缺乏等问题,有效解决资源环境约束和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任务十分艰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约束瓶颈逐步显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谋划可持续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形势逼人,机遇难求。农垦系统要增强紧迫感,抓住机遇,发挥优势,乘势而上,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三、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农垦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健全推进节约型经济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按照《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对建设节约型农业的指导意见,结合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在“十一五”时期,农垦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要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长期保持基本农田规模;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规范土地流转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种植大户集中,加快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大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力度,尽快完成农垦土地确权工作;健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积极探索土地资产增值增效新途径,努力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水平。
综合采取农艺、农机、工程、生物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建立完善不同用途耕地的质量建设标准,搞好田间水利沟渠、机耕道路、防护林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加大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力度;加强对东北垦区黑土地的保护,结合国家“沃土工程”和灌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建立黑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西北垦区要结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旱作节水工程和其它工程的建设,加强耕地和草原草场的管理,不断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
提高耕地利用效率。逐步建立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和土地利用规划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总结和探索不同地区土地集约利用模式及配套措施;科学布局,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优势产业区建设;改革传统耕作制度,提高耕地综合产出效率;合理规划建设小城镇,继续做好“撤队并场”工作,积极开展旧址土地的复垦。
(二)大力发展节水农业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积极做好参建和自建的水利工程建设,搞好流域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垦区旱田节水灌溉工程和邻近江河湖泊垦区的防洪治涝工程建设;努力做好垦区内大型灌区建设,加快解决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问题;搞好垦区境内水库、堤坝的削险加固,提高建设标准;优化农田灌溉水系布局,大力开展灌溉渠道防渗建设,减少输水损失。
全面推广田间节水灌溉高新技术。改革传统漫灌方式,根据地区和作物不同,鼓励畦灌、沟灌、低压管灌等低损耗地面灌溉技术,推广喷灌和滴灌技术;完善不同作物节水控制灌溉技术,并加大推广力度。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建设水资源监测体系,科学制定基本用水定额;严格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和未经处理的家畜禽粪便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积极开展养殖业和工业废水生态净化处理,进行二次利用。
(三)提高农业投入品利用效率
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建立起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化验室、田间试验网络为一体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体系;探索测土配方施肥的技物结合模式,建立“测、配、产、供、施”体系;进一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的精度,细划土壤小区,建立土壤档案,并依据种植作物、产量情况和田间监测结果,不断修订完善配方,做到定物、定点、定时精准施肥;在搞好垦区自身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同时,也为周边农村农民提供服务。
大力推广节约型施药技术。坚持低毒、低残留、低浓度和生物防治优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植物农药和微生物农药;推广使用新型施药机械和喷雾助剂,完善技术规范,加强技术培训;在大型垦区提高飞机航化作业水平,努力降低农药用量,提高利用率。
科学合理使用良种。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提高种子加工技术和良种供应能力;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的用种量,全面推广麦、豆、棉、玉米等大宗农作物的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加快推广橡胶籽苗芽接和小苗芽接技术。
千方百计降低农业装备能耗。推进农机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大农机装备更新力度,推广大型农机具保护性耕作和复式联合作业;积极推广使用节油和抗磨添加剂。
(四)加快建立集约化养殖生产模式
加快养殖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积极推行集约化、标准化养殖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养殖业生产水平。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现代化集约养殖小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大户和加工企业建立养殖厂,不断创新经营方式,加速实现规模养殖的进程;积极实施草食家畜全舍饲、半舍饲工程,缩短养殖周期,提高生产效率;推广绿色高效生态畜禽水产养殖技术,加快养殖业良种化步伐,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提高单产,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改善饲料品种结构,发展人工牧草、青贮玉米种植,进行天然草场改良;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动物饲养,降低饲料和能源消耗;加强疫病防治,强化日常管理,不断提高防治手段和疫情防控能力,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努力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五)切实加强工业和建筑企业节能工作
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农垦工业水平。做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工作,重点扶持技术起点高、工艺先进、污染物排放可有效控制的建设项目;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加快企业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推广锅炉改造、水泥窑炉改造、蔗糖压榨技术升级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和工艺;进一步开展节能监测工作,实施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全面推行环境管理ISO14000企业认证;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把节能降耗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考核体系,把每一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农垦小城镇建设和撤队并区等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抓好建筑工程节材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和民用建筑标准,搞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六)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继续培育循环经济集成利用技术创新能力,壮大和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节约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植胶垦区要在完成天然橡胶集中加工规划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新建加工厂的工艺设计,提高天然橡胶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改良烘干技术,节省燃料电力开支;结合“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的实施,积极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源;逐步开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使大多数群众用上洁净能源;积极开发农膜回收利用和可降解技术,确保耕地不受污染;鼓励有条件的垦区进行小规模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试点,挖掘现有资源的利用潜力。
(七)努力创建垦区节约型机关
积极开展垦区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普及节约知识,强化节约意识,细化节约措施,重点做好垦区用水、用电、用材节约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照明、采暖、制冷、办公设备、用车管理工作;发展电子政务,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改革会议组织方式。垦区机关要带头倡导节约风尚,在全系统逐步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
四、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把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其他各项建设规划的编制,把农垦节约型社会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安排,强化措施,逐步形成发展节约型经济的制度体系,使垦区经济尽快走上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
(二)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管理经验,树立资源忧患和节约意识。加大技术和典型交流工作力度,推广成熟技术和做法,以点带面,形成发展节约经济的良好环境,并向垦区周边示范推广。
(三)加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力度。要充分发挥农垦资源、规模、科技、产业和人才优势,因地制宜,在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加强关键技术创新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完善以标准化为核心的各种农业生产模式,加快主导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集成应用与推广,开创性地推进节约型经济的发展。
(四)增加投入,狠抓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农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产品更新换代。搞好重点项目建设,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优先考虑资源节约型项目,鼓励节约型技术的应用,把节约资源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垦区要加强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强化机构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综合措施,扎实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12月20日宁政发(1995)11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包括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畜牧局主管全区兽药管理工作;行署、市、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兽药生产
第四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区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
第五条 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自治区畜牧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不得出厂。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产品,必须向自治区畜牧局申请批准文号。申请批准文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和样品:
(一)兽药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配方及原料、辅料的标准(一式两份);
(三)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一式两份);
(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一式两份);
(五)产品样品及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书(三个批号的产品样品,送检量为一次检验的三至五倍)。
第八条 自治区畜牧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先将兽药产品申请表和样品送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质量复核检验;同时对该企业的厂房、人员、生产和检验设备等进行考核检收。
第九条 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收到兽药产品申请表和送检样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按照规定的兽药标准进行复核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的,由自治区畜牧局审核批准,在三十日内,发给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
第十条 生产、经营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具体管理,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兽药经营
第十一条 开办兽药零售业务经营的企业,必须经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批发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业务的,必须经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区畜牧局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持
《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必须注明经营范围,其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
第十二条 兽药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不得从事兽药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入库验收、在库保养、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兽药检验员,负责对购进兽药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
年营业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化验室,负责对所经营的兽药进行化验。

第四章 监督和检验
第十五条 自治区畜牧局负责全区兽药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条例》、《办法》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
(二)负责全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兽药抽检、统检计划,通报兽药质量情况;
(三)监督执行国家兽药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和监督实施自治区地方兽药标准,并审批兽药新制剂;
(四)负责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生产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全区的兽药生产经营布局;
(五)审批已有国家兽药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兽药品种的生产,决定发给或者撤销批准文号;
(六)审批国家已注册的进口兽药并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负责出口兽药产品的出证工作;
(七)负责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定工作;
(八)审批兽药广告;
(九)指导行署、市、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兽药管理工作和兽药饲料监察所的监察、检验工作;
(十)组织培训兽药管理人员、兽药监督员。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等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兽药饲料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受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兽药监督员和兽药检查员必须由兽药、兽医技术人员担任。
兽药监督员由自治区、行署、市、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选任,兽药检查员由乡(镇)兽医站选任。兽药监督员、兽药检查员凭自治区和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的《兽药监督员证》、《兽药检查员证》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兽药监督员和兽药检查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必要的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执行前款检查任务时,兽药监督员应当佩戴“中国兽药监督”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兽药检查员应当出示《兽药检查员证》。
第十九条 被抽样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样品和必要的人力、工具和场地,并负责安排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被抽样检查的单位为独立和非独立的核算单位,包括每个兽药经营门市部。
第二十条 兽药生产企业年品种抽检率应当达到100%,兽药经营企业年品种抽检率应当达到30%。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兽药饲料检查机构处罚,必要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非法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二)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根据情节,可处以非法收入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三)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制剂的,依法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非法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中毒事故或者对畜禽等动物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致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可疑兽药的查处,应当先予以封存,由兽药饲料监察机构进行抽样检验,等取得检验结果后,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没收的假劣兽药,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予以销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违法案件办理的程序,按照《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作出的兽药控制的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对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兽药审批、监督、检验的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宁政发(1997)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并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5〕110号 1995年12月20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兽药饲料检查机构处罚,必要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非法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二)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根据情节,可处以非法收入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三)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制剂的,依法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非法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
……



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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