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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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深教基字〔2000〕2号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属中小学:
根据《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工作会议纪要(28)]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
为体现国家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市长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特困学生,可申请资助:
(一)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证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二)每学期注册前六个月内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就读非本市中小学校的学生;
(二)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
特困学生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服费(以下简称两费)。
三、资金来源
特困学生免交的两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贴。
四、资助办法及程序
(一)特困学生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出具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由所在学校审核登记后,给予免收两费。
(二)区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特困学生名单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和免收金额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直接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实后,将该项费用划拨学校。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4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商 务 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1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0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8年至2010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0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3.5亿元以上(含3.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0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0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09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0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11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822797679.doc
2:2011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82280526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86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旅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特别注意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旅游关系,以增进两国人民对彼此的生活方式、历史和文化的相互了解。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采取措施简化旅行手续,以利于发展两国间的旅游交往。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重视两国间旅游业的发展,包括团体和个人旅游、专业旅游团、会议旅游和参加展览、体育、音乐、戏剧等活动。双方鼓励第三国公民到其国家旅游。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发展双边旅游交往,将积极考虑通过宣传、资料、广告、交换印刷品、电影和举办展览等手段进行旅游信息的传播。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组织和与旅游发展有关的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发展各自的有关机构在国际旅游组织中的合作,并就此所取得的进展交换情况。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特别注意使各自的有关组织和机构有规律地交换旅游方面的经验、数据、资料及其他材料。
第八条 需要时,缔约双方可通过适当机构签订一定期限的议定书,规定实施本协定的必要形式和办法。
第九条 本协定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用可兑换外汇支付。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尼科西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解释有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骆亦粟 马夫罗·马迪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