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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16:23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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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3月19日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第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统筹兼顾、合理调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六条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交通运输、公安、财政、海洋与渔业、民政、铁路、航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负担的下列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费用,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一)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进行补助的费用;

  (二)对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进行补偿的费用;

  (三)对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费用。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的目录和技术标准,制定贯彻国防要求实施规划,并为承担设计、建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保障有关国防要求的落实。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年度运力统计、登记和审验(核)工作,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统计和保密要求,依法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对适合军事运输的和经过加装改造后适合军事运输的民用运力进行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动员任务运力需求,合理分配民用运力资源,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包括动员任务、组织机构、动员程序、动员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对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其操作人员进行登记编组,并及时书面通知被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其操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和预征民用运力保障能力,制定本级预征民用运力训练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本级预征民用运力训练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预征民用运力军事训练和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四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迅速启动、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要求,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书,明确其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和操作、保障人员,以及民用运力集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五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征用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和其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民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其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第十六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时,凭征用通知书,在道路、港口、机场优先、免费通行。

  第十七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对集结的民用运力及时进行登记编组,组织装备检查、人员审查,配发相关器材,实施思想政治动员,开展必要的应急训练,保证按时交付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民用运力的单位等组成交接组进行交接,并在交接书上签字、盖章。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时,交送方应当出示被征民用运力清单,报告被征民用运力的数量、质量、编组以及人员政治、业务、身体等情况;接受方应当核验被征民用运力的各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应当由原交接组进行复员民用运力移交,并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

  复员民用运力移交时,交送方应当出示民用运力复员清单,报告民用运力的损毁和伤亡情况,并出具损毁和伤亡证明;接受方应当分别核对民用运力的复员数量及损毁和伤亡证明。

  第二十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征用通知书和损毁、伤亡证明,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民政部门申报补偿和抚恤。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补偿和抚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交通运输、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所收集、掌握的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动员民用运力的;

  (三)擅自改变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用途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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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轻工业局 教育部


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轻工业局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卫生、轻工、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
量技术监督厅(委、局):
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是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性目标,中国政府对此作出了庄严承诺。在短短的几年里,特别是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我国消除碳缺乏病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的共同努力下,一个政府重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各项防治指标已接近或基本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为全面评估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进展,建立健全可持续性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实现
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本次评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以县为单位进行,以自查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统一抽样方法对地、县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评估工作中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统筹安排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的圆满完成。各省评估工作应在2000年上半年结束,并将结果分别报送有关部、委、局。



1999年2月5日
“兰精光”行贿获刑的典型意义

毛立新

北京宇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义,因在牌桌上一遇到毕玉玺就想尽办法输掉身上所有的钱,因而得名“兰精光”。日前,兰因向毕玉玺行贿142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新京报》8月31日)“兰精光”行贿获刑,当然是罚当其罪,本属平常。但其以赌博输钱、回购礼品的方式行贿,并因此被判处实刑3年,亦可谓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其一,“兰精光”行贿方式独特。兰的行贿方式主要有二:一是打麻将时故意输钱给毕玉玺,二是高价收购毕玉玺受贿所得礼品。方法隐蔽,既体面又安全,送的“正大光明”,收的“心安理得”,而且难以查处和认定。其实,以赌博的方式行贿受贿,早已是某些地方的“潜规则”,但却少见有以“行贿”、“受贿”论罪者。直到今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明确“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媒体报道看,此《解释》颁布后,因赌博形式行贿而获罪的,“兰精光”可能是首例。

其二,“兰精光”被判实刑3年。在反贪实践中,为争取行贿者能够检举揭发、指证受贿人,多对行贿者“网开一面”,或者免予处罚,或者判处缓刑,判处实刑者较少。以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腐败案为例,这位名动全国的“三光书记”被判了死刑,但向他行贿的71人中,仅有13人被判刑,而且这些人同时还有其他罪名,其他多数行贿者仅仅被追究了党纪、政纪责任。正因为此,曾任兰州市市长的大贪张玉舜于8月25日在法庭上发出“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中国青年报》8月26日) 其实,这问题早就有人提出过,但并没有改变对行贿者“宽大无边”的局面。现在,有了“兰精光”这个案例,算是能给张玉舜一个小小的回击。

仅凭上述两点,“兰精光”一案就可视为司法机关惩治赌博式行贿及依法打击行贿者的标本。它启示我们,通过严密法网来堵塞形形色色的行贿受贿“暗道”,并通过惩治行贿者以净化社会环境、推进廉政建设,司法机关尚有可为。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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