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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34:17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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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8]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佛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法制局、信息产业局、行政服务中心、保密局、新闻办、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佛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佛山市人民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佛山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市政府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参照市做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如有分歧应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佛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要按照《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政)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根据《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市政府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向市政府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应于3月31日前在本单位的网站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市监察局(举报电话:0757-83329660)或者市政府办公室(举报电话:0757-83320934)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具体按《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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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师函[2009]1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提出的“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决定“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研究,决定将你省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

  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两基”攻坚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管理、待遇等政策按《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师〔2009〕1号文件执行。

  请你省按照要求立即启动“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同时,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5)75号
1995年9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业:

现将《晋城市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山西省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粮食、生猪、食糖等重要商品储备的安排意见》和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84号文件《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搞好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以稳定我市市场,保证重要商品的供应,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市级储备商品品种及数量

一九九五年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分别为:

1、粮食:1500万公斤,小麦1350万公斤,玉米150万公斤。

2、生猪:300吨

3、食糖:300吨

4、化肥:1500吨

5、农药:50吨

6、农膜:30号

以后逐年储备的粮食、生猪、食糖数量如有变动,以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商品主管部门下达的安排意见为准,经市计委下达执行计划。化肥、农药、农膜的储备量,由市农资公司提出建议,经市供销社、市农业局同意,报市“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

各县(市、区)的商品储备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二、储备单位、货源、质量及时间要求

粮食:由市粮食局下达计划,责成市粮油储备储运公司和各县(市、区)粮食局具体执行。以收购本市夏粮秋粮为主。夏粮收购完毕,要基本完成小麦的储备任务,秋粮收购完毕,要完成玉米储备任务。

生猪:由市食品公司具体执行。主要收购本市范围内六月一日以后符合屠宰质量要求的活猪。加工屠宰入库要符合《食品卫生法》,严禁“带血、带毛、带污”,生产日期和兽医卫生检验印记要清晰可辨。储存时间为七个月。储备任务要于十月底以前完成。

食糖:由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执行。货源主要以本年度食糖开榨后上市的本省食糖为主,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外省糖,但质量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储备期限为一年。储备任务要于十二月底以前完成。化肥、农药、农膜: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具体执行。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每年八月上旬拿出下年度分品种、分行业需求的具体方案,报市“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由市计委正式下达。市生效资料公司要积极组织货源;市经委、市农委、市工业局及本市范围内各有关生产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安排好应由本地生产供应的部分品种,保证储备单位按时,按质、按量搞好储备,保证来年全市生产资料不违农时,及时供应。

三、储备商品所需贷款资金和费用补贴

1、储备商品所需贷款资金,由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等专业,银行安排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保证储备商品所需资金按时到位。各储备单位对储备商品专项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销售情况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2、费用补贴办法

粮食储备费用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补贴办法,参照省储备粮补贴标准,按照储粮单位实际库存量,年初由财政局商贸科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补贴数额。

生猪、食糖储备所需费用从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解决。解决的办法和程序,按市价格调控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动用储备粮食、生猪和食糖发生的价差,作为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或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收入或支出处理。商品高进低出发生亏损,在风险基金中解决,低进高出的盈利,收回市财政以增加风险基金。

储备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费用(主要是利息),按照企业和财政各承担一半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农牧局共同核定后,报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经“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支农资金中给予补贴。

四、市级储备商品的管理办法

1、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协调市财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单位共同负责,各储备单位负责各自所储备商品的购销、调动、保管、更新等日常工作。

2、市“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市财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农业局核定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报市“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行文通知财政部门迅速落实补贴款项,保证补贴款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企业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市级储备商品的出库价格,由“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后下达储备单位执行。

4、对于储备商品,各储备单位要专库储存、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存登记制度,保证数量和质量。同时,要按季向市“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各商品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和市物价局报送出入库数量、费用及盈亏情况。

五、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本县(市、区)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报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备案。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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