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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51:13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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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1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农业厅负责全区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筹资和筹劳,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最高限额管理。
第五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3、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九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条 筹资筹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要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在相关村范围进行公布,包括筹资筹劳的项目名称、范围、标准、数额。
第十三条 向村民筹资一般在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村民筹劳一般在农闲期间进行,筹资筹劳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筹资筹劳的限额和劳动力工价标准如下:乌鲁木齐市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男劳女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克拉玛依市每人每年不超过4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40元。吐鲁番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5元。哈密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劳动力工价标准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昌吉回族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男劳每年不超过2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塔城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本村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一定三年不变。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阿勒泰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40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2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2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8元。阿克苏地区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男劳每年不超过2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2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喀什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2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8元。和田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第十六条 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按当地劳动折工平均标准计算,不得超额。第十九条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村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村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凡违反规定的超标准用工,按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返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筹资筹劳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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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5〕27号


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妇联组织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把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普及宣传活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认真学习,切实增强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总则,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领域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对妇联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也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一方面为妇联组织更好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妇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认真学习把握,精心组织培训,确保广大妇联干部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要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一是要通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新规定,运用这些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不断推进妇女事业实现新发展。二是要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明确妇联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妇联组织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制观念,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识和水平,使妇联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二、大力宣传,努力优化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社会环境
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妇女了解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内容和自己的权利义务,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明确各自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职责,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使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一是要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拓展宣传内容,注重宣传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配套宣传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内容,使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了解更加全面。二是要扩大宣传覆盖面,着眼全社会开展宣传活动,一方面进一步帮助广大妇女群众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进一步开展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的宣讲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优势,结合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005年12月1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决定将正式实施,全国妇联届时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大型宣传活动。各级妇联组织也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上下联动,共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三、源头参与,积极推动配套法规制定出台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完成后,各级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继续做好源头维权工作,积极参与立法,使相关法律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促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要继续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其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建言献策,使其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相一致。二是要抓住机遇,尽早协调推动各省区市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的修改。尚未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修改纳入立法规划的地方妇联,要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重点,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总结当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有益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已经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修改纳入地方立法规划的地方妇联,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做好修改工作,使当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不断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为妇联组织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一是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的作用,善于发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妇女权益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二是要充分借助和推动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调研监督工作,密切联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完善建言献策机制,反映法律执行中的问题,表达妇女群众的呼声与诉求,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如妇联信访工作制度、维权发言人制度等,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要积极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抨击丑恶,倡扬正义,推动全社会都来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提纲

全 国 妇 联
2005年9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2日 证监发字[1997]2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7]21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有

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

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

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

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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