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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46:22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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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14号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
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第七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方面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情况说明.doc



关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2009年6月8日,我会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23日,我会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32条。
在此期间,深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分别召集各方代表举行座谈会,特别邀请了部分个人投资者参加,对《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进行深入讨论,充分听取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就查询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经验的方案专门征求了证券公司的意见。此外,我会还密切关注媒体有关报道,对其中的意见予以了充分的考虑。
总体来看,市场各方积极支持建立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认为目前的规定十分必要,既注意通过适当方式强调投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出发点,又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尊重每个投资者的权利和自我选择,同时对证券公司不断改善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措施有助于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认知与风险承担能力,理性投资。
在收到的32条意见中,涉及《暂行规定》的意见共7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投资者已有风险意识,没必要签风险揭示书,或没有必要到现场签;二是认为应当强调投资者要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判断;三是建议明确投资者能否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风险揭示书。
经过认真研究,第一、二项建议在规则起草过程中已经做了充分论证,征求意见时也有详细说明,主要目的是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让风险教育能够落到实处,因此综合考虑后暂维持现有规定。第三项建议连同其他一些具体操作方面的意见,我会已转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在修改配套文件时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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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于2010年3月18日成立。现将《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促进职业教育教学领域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进一步密切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教育资源整合,推动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指委)。

  全指委是教育部领导下对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推进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全指委下设德育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信息化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若干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行业(专业)委员会按行业或专业大类分别成立。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分下设委员会可设立分委员会。

  第四条 全指委委员由教育部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职业教育事业等原则,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教研机构和职业院校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教研人员和一线骨干教师中选聘。

  第五条 全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教育部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任职期间,全指委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全指委研究同意,报教育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年增聘一次全指委委员。

  第六条 全指委及各下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全指委秘书处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各下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单位设立秘书处。

  下设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厚的行业专业阅历与背景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人员以及职业院校一线骨干教师组成。

  第七条 委托组建的下设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聘任委员、进行管理,相关事项报全指委秘书处备案,并接受教育部的指导。

第三章 任务

  第八条 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职业道德、知识、能力的总体要求,为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指导、推进教育部门与行业、企业教产合作,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化建设。

  第十条 以促进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为目标,探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研究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模式的途径和措施。

  第十一条 研究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提出建议;推进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建设;指导教材建设和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 接受教育部委托,协助进行相关专业技能教室、实训教室以及工厂化教学环境设计,参与审议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建设标准、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审议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条件等。

  第十三条 组织和开展相关学科、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全指委及各下设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等报教育部。

  第十五条 建立全指委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全指委秘书处负责全指委的日常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以及各下设委员会开展的有关工作,定期向全指委委员及各下设委员会通报。

  第十六条 全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下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委员会会议。全指委秘书处可依工作需要,召开各下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全指委及各下设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教育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全指委及下设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对全指委及委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各下设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下设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向广大储户提供方便灵活的储蓄服务品种,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通知储蓄存款,是指存款人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需事先通知银行的一种存款。
第三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款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通知储蓄存款采取存折式。起存金额为1000元。由存款人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存款。支取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存款人应提前3天通知储蓄所,并填写书面支取通知单。
第五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期分7天、15天、1个月、2个月、3个月5个档次。按支取金额实际存期的挂牌利率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存期不满7天的,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7天以上(含7天),不满15天的,按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15天以上(含15天),不满1个月的,按15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1个月以上(含1个月),不满2个月的,按1个月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2个月以上(含2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2个月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按3个月通知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通知储蓄存款在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使用专门的业务凭证。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
储蓄存款利率表
期 限 月利率(‰) 年利率(%)
7天 2.88 3.456
15天 3.06 3.672
1个月 3.24 3.888
2个月 3.42 4.104
3个月 3.60 4.320



19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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