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淄博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54:16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淄博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6]159号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定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含坛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制作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第四条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回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第五条 公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回避:

  (一)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第六条 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对物证或现场进行检验、勘验。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于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应当给予协助。

  公证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七条 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一)合同、协议、契约;

  (二)财产所有权,财产分割赠予、转让及财产状况;

  (三)继承、遗嘱、委托;

  (四)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五)婚姻状况;

  (六)出生、死亡、生存;

  (七)身份、学历、经历;

  (八)法人资格、章程、资信、财产状况;

  (九)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十)文书、证件的制成日期以及签名、印鉴属实、

  (十一)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

  第八条 下列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文书,公民或法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合同以及招标、拍卖活动;

  (二)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方因借贷关系而设定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三)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拍卖租赁活动及出卖合同;

  (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创立大会;

  (五)联营含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六)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承包合同;

  (七)购销合同、科技协作合同、劳务合同等;

  (八)房屋拆迁协议及证据保全;

  (九)私有房屋的分割、赠予、继承;

  (十)计划生育合同、收养协议;

  (十一)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方可生效的行为和文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文书,公民或法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二)房地产交易;

  (三)扶养、抚养、赡养;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五)经国家批准的有奖募捐及依法设立的有奖销售及竞赛活动。

  第十条 公证机关可办理以下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财产、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

  (二)封存样品;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有关法律事项;

  (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在履行公证事项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二条 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二)债权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条 债务人因下列情况之一,无法履行其合法给付义务,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者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而其代理人名称、地址不详;

  (三)债权人下落不明;

  (四)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提存。办理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后,应通知债权人在期限内领取提存的物品、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对不易保存或者债权人逾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关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物,上缴国库。

  因提存支付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 1 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的原回应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照回家规定收费,也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第十七条公证机关对不真实或者不合坛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当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机关及其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证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第66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范规范市场秩序,制止暴利和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和提供有偿服务者的定价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市县物价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查处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公安、金融、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反暴利和反价格欺诈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部门或物价检查机构举报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章 价格其诈和暴利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欺诈: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假冒名牌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二)采取虚假的优惠价、清仓价、处理价、最低价、“跳楼价”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三)标价签、标牌内容不实的;
(四)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或提供有偿服务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的价格手段:
(一)故意串通,联手提价、压价收或制定垄断价格;
(二)利用市场供求矛盾囤积居奇、高价炒卖、哄抬物价;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四)强行服务收取费用;
(五)利用标价签漫天要价;
(六)其他不正当的价格手段。
第八条 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行为之一,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暴利:
(一)经营某一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定的价格水平的所得;
(二)经营某一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差价率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定的差价率的所得;
(三)经营某一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获得的利润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定的利润率的所得;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由物价管理部门组织测定,并公布。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和提供有偿服务者应当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测定工作。
第十条 物价管理部门应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商品和基本服务的价格作为测定范围。
第十一条 市、区市县物价检查机构查处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者、利害关系人、证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对拒缴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可以根据在关规定通知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划拨;没有帐户或帐户上无资金的,可以将其相应价值的商品变卖抵缴。
第十二条 补充投诉和被检查的经营者或提供有偿服务者提供不出进贷价格、费用及有关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视情节累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二)可以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三)无非法所得或无法计算非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经营者或提供有偿服务者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五条 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出示价格检查证;对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或提供有偿服务者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损害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若干不同商品和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9日
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及其对策探讨

仲东阳


提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现行税制产生许多直接、间接的影响。面队新形势,中国税制表现出很多不适应性。为了迎接挑战,一方面我们应该按照WTO基本规则改革现行税制,另一方面则应在WTO的“原则之中有例外”的框架内寻找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方针政策。
关键词:WTO;中国税制;影响;对策
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是当前一个热点问题。要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就必须持全面客观的态度。我们既要看到WTO对中国税制带来的冲击,又要看到WTO对中国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本文试就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及其对策作一探讨。
—、WTO对中国税制的主要影响
首先,WTO对中国宏观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最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进而对中国税制产生间接的影响。一方面应该肯定的是,加入世贸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率。因为所有的WTO成员的市场向中国开放,同时中国还可以利用世贸组织成员的有关规则来保护自己,摆脱过去在贸易活动中屡遭他国歧视的困境,使出口大幅增加。同时,加入世贸还将使中国有资格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为未来中国的长期经济增长创造稳定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国未来宏观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必然带来税制上的重要变化。在税重设置方面:收入的增加必然增加所得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WTO的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必然要求我国加强绿色税收。在税源方面:根据我国开放市场的承诺:农业、电讯、高科技、保险、银行、服务、旅游等领域对外开放、资本、技术、人员的流入和输出,必然引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行业的发展变化,相应的税源结构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税收征管方面:服务的发展、网络经济、子商务的广泛运用、大型跨国公司的大量涌入,都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手段和措施提出了挑战。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跨地域性及跨行业性以及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跨时空性。同时,随着跨国交易的增多,国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反避税任务更加艰巨。这些都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非常现实的课题。另一方面,加入世贸也会对我国国内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因为加入世贸组织把我国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结为一体,随着外国商品的大量流入,我国国内产业将面临外国企业的强大竞争。一些产业必然出现重大的调整,进而对中国税制产生一些间接的影响。
其次,WTO基本原则对中国税制将产生许多直接的影响。WTO继承了原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发展和完善。概括起来,其主要原则有六类: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等。在非歧视原则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按照WTO的有关规则和加入世贸时的承诺来调整税收政策,以换取WTO成员国对中资企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尽快取消对外商的“超国民待遇”,以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特别是应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为内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符合WTO规则的税收政策支持。在贸易自由化原则方面,对税制影响最大的是要大幅度消减关税税率,以提高本国市场的准入程度。在透明度方面,要求我们尽快处理内部文件,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现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统一合并,统一各地的税收政策法规,规范名目繁多的地方税收“土政策”,加快依法治税的步伐。同时,WTO为了加强其规则的适应性,还体现了“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我们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在WTO的“原则与例外”的框架下,对本国产品实行合理与适度的税收保护,以最终促进产业与结构的调整。
二、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加快,现行税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病,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1.现行税制还未充分体现公平税负与国民待遇原则。目前,内外资企业仍存在两种税制。例如,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制;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但对外资企业不收;相同的征税对象,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内资企业适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而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基本没有关税优惠,外资企业却享受关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
2..现行税制还不够完善。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体系,但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1)现行增值税是“生产行”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不予抵扣,导致重复纳税未彻底解决,抑制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内外资企业政策不一致,税负不平;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征收,衔接部分难以管理,税收流失多,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偷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2)内外资企业不仅实行两种不同的所得税法,而且,扣除项目不同,扣除标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产生许多差别和矛盾。(3)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仍然不够。随着个人收入的逐年增加,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4)地方税种的改革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列入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地方税改革至今多数没有实施,地方税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5)征收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差别很大,征收管理水平各地差别也很大,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外汇管理中、要充分为WTO各成员国提供竞争机会,在税收上要明确体现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和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统一性原则、例外原则等。现行税制中存在许多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地方,需要按世贸组织的规则,改革现行税制。
三面临机遇与挑战的对策
面临机遇与挑战,我们应该按照WTO的协议基本原则,对现行税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按照“废一批、改一批、立一批”的基本思路,对现行税制进行全面的改革。
1.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依法制国是政府行为准则。贯彻依法制国的思想,在税收领域就是坚持依法制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1)完善税收立法。要规范税收立法的程序和形式,加快税收立法,坚决制止越权制定税收政策的行为。(2)坚持依法制税。依法制税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要依法征税,征税要有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纳税,纳税人要按法律规定自觉纳税。征纳双方都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征税、纳税。(3)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的统一性的严格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加大税收执法的力度,堵塞水手征管漏洞。
2. 增强税法透明度。在税法及税收相关文件中,要明确表达征税规定的内容,避免解释中的弹性和多种解释。有关税法和有影响的法律文件及时公布,使各方面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做好准备。指定一家官方的刊物公布有关的上述文件。立法机关建立税法公布制度。税务机关要提供纳税服务,并使纳税人及时索取上述文件。
3. 对现行的税制进行“废、立、改”。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对现行税制进行对照,清理,完善税制,建立一个公平公开有力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税收制度。对于具体的制度作如下的修改:
——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调整方向主要是两个:一是转换改型,即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把企业目前所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的能力;另一是扩大范围,即将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实施范围,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消费税。现行消费税的调整重点,主要是进行有增有减的税目调整。即根据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实现消费税调节功能的需要,将那些过去没有设计征消费税但现在看来应当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高档桑拿、高尔夫球,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那些过去计征了消费税但现在看来不应当继续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普通护肤品、化妆品,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剔除出去。与此同时,对现行消费税有关税目的税率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
——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要完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不论是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向外资企业所得税靠拢,还是实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向内资企业所得税靠拢,或是安全新的模式重新确立企业所得税的格局,都要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同一资产的税务处理、统一税收的优惠政策,为各类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
——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要在强化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目标下加以完善。其主要的方面,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将工资新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即属于勤劳所得和财产系列的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其他所得实行分类征税。二是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形成一个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体系。三是在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简化、规范税收优惠项目。四是简化税率、减少级距。对分类所得继续实行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者,酌情实行少许累进的比例税率。
——关税。现行关税,要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税率结构,适当扩大从量税、季节税等税种所覆盖的商品范围,提高关税的保护作用。
——地方税。可以纳入现行地方税调整系列的事项不少,一是解决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的问题,如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二是在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础上,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对内对外统一适用。三是完善印花税,择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同时,结合费改税,将一部分适合改为税收的地方收费项目,改为地方税。
四总结
总之,面对加入世贸给中国税制带来的挑战,我们应该按照WTO的“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的基本精神,在WTO的“原则”指导下改革我国现行税制,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在WTO的“例外”中寻求合适中国特色的税收方针政策,以更好的发挥税收政策在国家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光溪,刘力:《WTO与中国经济》.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2] 卢仁法:《WTO与中国税制》.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01
[3] 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4] 唐明勇:《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及其对策》,载《理论月刊》,2003年第一期
[5] 杨崇春:《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税制的改革趋势》,载于《财政与税制》,2003年第八期.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