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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2:11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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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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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已经2002年 11月1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
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
2、西宁地区液化气价格标准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标准
4、公交网线票价标准
5、出租车运价标准
6、天然气安装初装费标准
7、一级资质供热企业供热价格标准
8、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9、部分物业小区物业管理综合费标准
10、综合物业管理小区停车费标准
11、仲裁认证、检验鉴定、公证评估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二、审核事项
1、需申请国家、省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
2、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3、郊区分类综合电价(农网电价)标准
4、自来水价格标准
三、备案事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省市发布的《投资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发展规划、使用自筹资金自行融资、自行平衡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总投资在2亿元以内的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上市
2、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
3、设立股份(国有股)有限公司
4、建筑安全资格认可证
二、审核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和项目
2、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
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
三、备案事项
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2、设立拍卖机构

市教育局
一、审批事项
1、教师资格认定
2、社会力量实施学历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办学许可
3、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二、审核事项
1、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备案事项
1、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招生计划及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
一、备案事项
1、科技成果登记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
一、审批事项
1、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公民民族成份的界定
二、审核和备案
有关宗教事务事项(略)

市公安局
一、审批事项
1、各类户口申报
2、危险物品行业治安管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及防火验收
4、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购用许可证
5、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6、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及大型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7、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现场治安消防安全检查
8、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9、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牌照
10、机动车驾驶员证的颁发、审验、换证、注销、转籍、变更
11、体积超规定不可解体物车辆装载
12、经营典当业
二、审核事项
1、特种行业许可证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3、内地居民前往香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
4、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5、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出境和境外人员来华
三、备案事项
1、经营“网吧”登记

市民政局
一、审批事项
1、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2、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审核事项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认定
3、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4、革命烈士的认定

市司法局
一、审批事项
1、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
二、审核事项
1、设立律师事务所

市财政局
一、审批事项
1、国有股权变动
2、行政事业单位开设保留银行帐户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4、国有资本变动
5、罚没许可证
6、国有企业资产千万元以下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7、企业国有固定资产处置
8、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
9、契税减免
10、发行彩票额度
二、审核事项
1、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
2、国有企业资产千万元以上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市人事局
一、审批事项
1、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2、干部跨地区调动
3、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
二、备案事项
1、市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
2、市级国家公务员奖励、处分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
一、审批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审核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批事项
1、职工工伤认定
2、营利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3、非劳动部门举办就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为主)
4、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登记(市级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一、审批事项
1、土地登记发证
2、权限内土地资产处置
3、西宁市土地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
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权限内采矿权登记
二、审核事项
1、需上报的采矿权、探矿权
2、需上报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三、备案事项
1、土地估价报告
2、测绘任务(项目)登记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审批事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5、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详细规划
8、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图
9、供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及年检
二、审核事项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试验室资质
3、建筑企业资质及年检
4、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年检
三、备案事项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验线、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3、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
4、建筑工程报建登记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市房产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
1、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
2、私房落实政策
3、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屋权属登记
5、房改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方案
6、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7、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
8、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0、公有住房房改方案
二、审核事项
1、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
三、备案事项
1、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名单、章程、业主公约

市交通局
一、审批事项
1、辖区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2、辖区内超限运输及履带、铁轮车辆公路行驶
3、市内小公共车运行线路、站点
4、营业性、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
5、道路客运车辆代理、租赁机构资质
6、开办汽车(含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7、道路定线客运班车站点
二、审核事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资质
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资质
3、客货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三、备案事项
1、客运出租汽车转籍、更换、报废(更新)

市城市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
1、城市车辆清洗站许可证
2、设置垃圾、粪便处理场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市农牧局
一、审批事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兽药经营许可证
3、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
4、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
1、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号牌颁发和审验

市水务局
一、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证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3、河道采砂许可证

市林业局(市园林局)
一、审批事项
1、林权证、林地证发放
2、森林植物检疫
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运输许可证
4、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5、占用园林绿地或伐移树木
6、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
7、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
1、权限外林木采伐许可证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审批事项
1、三资企业合同(申请表)章程
2、国际无偿援助项目
3、出口企业配额招标资格及配额
4、外商投资企业资质
5、生产、科研、商贸经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6、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7、外商在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8、外商企业在境内再投资
9、机电产品出口、境外带料加工、出口商品贴息使用外贸发展基金

市文化局
一、审批事项
1、文物复制、拓印和拍摄许可证
2、古建筑维修、拆迁许可
3、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
4、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
5、印刷企业资质

市卫生局
一、审批事项
1、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2、放射工作、放射性“三废”排放许可证
3、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许可
4、权限内执业医师、护士资格
二、审核事项
1、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许可
三、备案事项
1、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
2、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登记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
1、特殊情况(技术性)再生育指标

市环境保护局
一、审批事项
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二、备案事项
1、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市统计局
一、备案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竣工统计登记
2、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年检

市旅游局
一、审批事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

市广播电视局
一、审批事项
1、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
1、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上安装设备许可
2、有线(无线)广播电视台(站)设立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审批事项
1、人防易地建设费
2、小型零星人防工程
二、审核事项
1、人防工程拆除、改造、使用及竣工验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20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梧州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类和认定

第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从而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二级: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初步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市)范围内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所在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汇总分类,协调、组织有关单位核查认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区范围内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负责分类汇总,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初步核查认定。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最终由自治区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评估作出认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上报

第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监督管理,安监部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及时、有效地排查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全市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全面的排查,按事故隐患的分类标准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项目、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整治措施等逐一简要列表上报。市本级范围内的单位分别上报行业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县(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分别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将本地区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有关单位初步认定后综合汇总上报市安监局;市本级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初步核查认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相关职责,督促所属或管理的单位按要求做好上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每半年对所属地区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确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第四章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组织管理和处理

第七条 全市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初步认定后统一由市安监局上报市人民政府。需报请自治区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关单位评价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由隐患所在地的单位出资聘请相关单位落实。如隐患属多个单位或某个单位造成的,评估费用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明确。
第八条 经最终确认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逐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隐患整改监督单位、整改措施以及整改完成时间,并签订整改责任书,以确保隐患整改的完成。
第九条 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成立法人或法人代表负责的隐患管理小组。
第十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未完成整改阶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的疏散演练。
(四)随时掌握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证救护设备及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章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签订的整改责任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过程中遇到本单位难以解决的困难或问题,整改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对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责成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下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必须立即停产、停业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由隐患整改单位所在地的安委办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检查验收结果备案并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综合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五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解决,牵涉面广、资金投入大的隐患项目可由整改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事宜,并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及隐患所在单位要各自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专门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隐瞒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报的单位,安监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由此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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