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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06:58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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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5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以下简称《净值公告XBRL模板》),现予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净值公告XBRL模板》发布之后,基金管理公司须在对外公开披露以及向我会报备的基金净值公告中应用。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净值公告披露当日上午9时之前,向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data.csrc.gov.cn)的“基金XBRL信息接收系统”,报备基金净值公告的XBRL文档。我会接收的净值公告XBRL文档将通过基金信息披露网站(fund.csrc.gov.cn)对外展示,各公司应确保报备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各托管银行应确保复核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doc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

目 录

§1 非货币市场基金封闭期内净值公告/非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净值公告/非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末和年末净值公告
§2 货币市场基金封闭期收益公告/货币市场基金节假日收益公告
§3 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收益公告/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末和年末收益公告
§4 分级基金上市前每周净值公告/分级基金半年末和年末净值公告/分级基金上市后证券市场交易日净值公告


§1 非货币市场基金封闭期内净值公告
/非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净值公告
/非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末和年末净值公告
(0002)

估值日期:××××年××月××日(2022)
公告送出日期 :××××年××月××日(0003)
金额单位:××元
基金名称 (0009)
基金简称 (0011)
基金主代码 (0012)
交易代码 (0014)/(0015)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管理人代码 (1743)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托管人代码 (1744)
基金资产净值 (0505)
基金份额净值 (0506)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0508)
价值增长线/价值增长线累计数值/动态资产保障线 (1745)/(1750)/(175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001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0014)/(0015) (0012)/(0014)/(0015) (0012)/(0014)/(0015)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资产净值 (0505) (0505) (0505)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份额净值 (0506) (0506) (0506)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份额累计净值 (0508) (0508) (0508)
基金实施分红等事项的特别说明 除息日 分红金额
(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其他事项说明
(2836)
(场内) (2759)
(场外) (2641) (2931)
注:(1748)

§2 货币市场基金封闭期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节假日收益公告
(0002)

封闭期/节假日期间/最近一周 :××××年××月××日(2020)至××××年××月××日(2021)
估值日期 :××××年××月××日(2022)
公告送出日期:××××年××月××日(0003)
金额单位:××元
基金名称 (0009)
基金简称 (0011)
基金主代码 (0012)
交易代码 (0014)/(0015)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管理人代码 (1743)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托管人代码 (1744)
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0505)
封闭期/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0339)
封闭期最后一日/节假日期间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001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0014)/(0015) (0012)/(0014)/(0015) (0012)/(0014)/(0015)
封闭期最后一日下属各类别基金的资产净值 (0505) (0505) (0505)
封闭期/节假日期间下属各类别基金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 (0339) (0339) (0339)
封闭期最后一日/节假日期间最后一日下属各类别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0341) (0341)
基金资产净值 (0505)
合同生效日至估值日/最近一周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0339)
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资产净值 (0505) (0505) (0505)
最近一周下属各类别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0339) (0339) (0339)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0341) (0341)
注:(1748)


§3 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末和年末收益公告
(0002)

估值日期:××××年××月××日(2022)
公告送出日期:××××年××月××日(0003)
金额单位:××元
基金名称 (0009)
基金简称 (0011)
基金主代码 (0012)
交易代码 (0014)/(0015)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管理人代码 (1743)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托管人代码 (1744)
基金资产净值 (0505)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0339)
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001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
/(0014)
/(0015) (0012)
/(0014)
/(0015) (0012)
/(0014)
/(0015)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资产净值 (0505) (0505) (0505)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 (0339) (0339) (0339)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0341) (0341)
注:(1748)

§4 分级基金 上市前每周净值公告
/分级基金半年末和年末净值公告
/分级基金上市后证券市场交易日净值公告
(0002)

估值日期:××××年××月××日(2022)
公告送出日期:××××年××月××日(0003)
金额单位:××元
基金名称 (0009)
基金简称 (0011)
基金主代码 (0012)
交易代码 (0014)/(0015)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管理人代码 (1743)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托管人代码 (1744)
基金资产净值 (0505)
基金份额净值 (0506)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0508)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0011)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
/(0014)
/(0015) (0012)
/(0014)
/(0015) (0012)
/(0014)
/(0015)
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参考净值 (1746) (1746) (1746)
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1747) (1747) (1747)
基金实施分红或份额折算等事项的特别说明 (2931)
注:(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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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
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月24日

乐山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乐山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姜晓亭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乐山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项目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规定。对征收、征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搬迁,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职权作出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四条 拆迁人按照行政裁决向被拆迁人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向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人申请后,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结果告知拆迁当事人。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拆迁人的申请后,认为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拆迁人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针对被拆迁人制订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房的权属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材料;
(八)行政强制拆迁方案;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责成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公安、规划和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行政执行机关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提前15日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被拆迁人在15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九条 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主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执行机关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采取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拆迁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宣布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告知其在拆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机关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内的物品由执行机关运送到周转房或指定处所,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执行机关可以代为保管,也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被拆迁人在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到场,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被拆迁人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拆迁人承担;行政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第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迁,执行机关应当制作执行笔录,载明强制拆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以及被拆迁人财物的登记情况等事项,由被拆迁人签字或盖章;被拆迁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强制拆迁证明人、记录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行政强制拆迁现场秩序,对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执行人员等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拆迁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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