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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3:30  浏览:8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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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我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效发挥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新增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监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和有关产业政策,承担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调度;负责项目的跟踪稽察;配合监察部门搞好项目检查督导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项目的能评审查批复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和有关产业政策,对要求上报的项目实施审批和申报;负责相关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调度;负责相关项目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竣工项目按规定时间验收;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扩大内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的中央新增投资廉租住房项目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提出并审查申报项目;监督项目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每户限制面积开工建设;审查房屋供应对象,确保每个供应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组织协调竣工项目按规定时间验收;负责及时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领域项目的初步设计呈报;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扩大内需投资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上级相关部门检查的准备接待及配合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同级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中央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依法进行专项审计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环评审查、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手续、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项目规划手续、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交通、水利、农业、海洋渔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项目提出及初审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本行业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竣工项目按规定时间验收。

  卫生、教育、科技、民政、市政、商务、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项目的提出及初审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本行业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竣工项目按规定时间验收。

  第四条 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申请中央扩大内需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申报标准和要求。要健全项目规划、项目审批、工程概算、资金筹措、环境评价、水保方案、节能评估、土地使用、开工许可、招标方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手续,申报项目涉及地方财政配套的,须由同级发改部门商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应当附规划许可、工程概算、资金筹措、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土地使用等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建设环节应当做出招标方案。经营性项目需说明项目资本金筹措情况,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

  第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核准。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将中央资金与省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专账专户管理,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实施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管理。

  项目法人为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主体,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审批手续、资金使用、建设工期、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改、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各类合同签订。积极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形不成实物工程量,项目法人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按照规定作业程序对项目施工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发改、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决(结)算手续。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财务决算的审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决算批复文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工程规划、土地证件、环评批复、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专人管理,建设进展情况实行半月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2日、16日将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报送市、县两级发改、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检查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不定期检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第十八条 建立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负总责,各业务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建设)负直接责任。出现问题的,应当严肃追究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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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输油管线缘何成为“千里笛子”?
——打孔盗油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2003年共受理涉油案件61件,批准逮捕164人。其中打孔盗油犯罪38件93人,占涉油案件总数的62%;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25%。打孔盗油犯罪成为影响油区单位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国家花费巨资铺设的长途高压输油管线被“油耗子”钻成“千里笛子”,由此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亦不容小视。
打孔盗油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年轻人居多。犯罪成员年龄多在20到30岁之间,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
二、以农民为主。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或与外地无业人员纠结作案。
三、全部为团伙作案。由在油田开发初期的少数群众,利用洗井、作业等机会骑自行车拎着塑料编织袋到处“揩油”,发展到有预谋、有组织,打孔、罐装、运输、销赃各司起职的团伙犯罪;团伙成员相对比较固定,基本由亲属、朋友及会驾车、懂焊接的人员组成;开着油罐车盗窃原油动辄十几吨、数十吨,每次案值数万元以上;尤其是在沧临、鲁宁、东临等长途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统计。临邑县公安局2002年11月2日侦破的一起打孔盗油团伙犯罪案件,涉及团伙犯罪成员十五名,雇佣电气焊工陶某为其设卡,出租车司机杜某为其“跑腿”,动用农用六轮车、131卡车分别于2001年11月27日、12月22日、2002年2月8日在齐河县油站鲁宁线、临邑县临盘镇、临邑镇沧临线疯狂作案,盗窃原油59吨,销赃得款5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四、打孔设卡。由过去的偷卸盘根、盗开阀门,跑油后哄抢或承包清污到利用专门的工具在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设卡,像用自家的自来水一样打开阀门十几分钟,滚滚的原油便被“油耗子”整车地盗走。2003年1月27日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就是以在高压输油管线上粘接阀门技术“高”而在当地小有名气。
五、作案时间、地点上“神出鬼没”,防不胜防。作案地点由井架、阀门转移到远离公路地处偏僻的农田里。利用高杆作物为掩护,挖出埋藏的管线打孔盗油后原样封好,一支烟的时间国家的数十吨原油便不翼而飞。作案时间上和巡逻稽查人员“藏猫猫”打时间差,或黎明、或傍晚、或是盛夏的中午。因抢劫、盗窃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禹城市辛店镇农民王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02年6月30日凌晨3点和7月24日中午13点利用人们疏于防范的时候作案,及至被发现就使用暴力威逼值班人员,盗窃转化为抢劫,其同伙梁某某、王某某分别以收购赃物罪和运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六、作案工具日趋现代化。手机、油罐汽车均被充分利用,作案前在公安、巡逻稽查部门或主要路口分别有人把风。一有风吹草动便手机联络,其他同伙闻讯立刻逃之夭夭。因此,公安部门虽能截获作案车辆,但作案分子逃入茫茫的庄稼地后却很难捕获。以犯罪嫌疑人马某为首的十五人打孔盗油团伙就曾分别被公安机关和巡逻人员缴获了131卡车及解放牌油罐车,而犯罪分子皆因提前得到报警得以弃车逃窜。
七、危害巨大。椐中国石化管道运输公司统计,2003年临邑境内发生打孔盗油187次,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
八、由打孔盗油犯罪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几次侥幸的盗窃成功就能使其“一夜暴富”,一些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徒争相效仿,趋之若骛;兄弟、亲属结伙作案,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专业村”。踩点、把风、打孔、运销一条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所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这些人的家境明显优于正常家庭,使其他群众心理不平衡, 对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产生怀疑。他们往往出手豪阔,在精神极度空虚和时刻萦绕的恐惧感中生活,吃喝嫖赌无所不为,导致夫妻反目,家庭不和,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批捕)新婚后一个月即锒铛入狱,新娘接受不了这个事实,闹地家里鸡犬不宁。
打孔盗油犯罪的成因
一、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2003年批捕的93名打孔盗油犯罪嫌疑人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共80名,占87%;文化知识的极度缺乏使这些人的法律意识相当淡漠,甚至愚昧地认为管道原油是国家的,是从地下抽上来的,弄点不算啥,抓住了大不了没收作案工具、罚点钱,根本不知道国家将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运输赃物”“收购赃物”等罪对其予以严惩。
二、输油管线在埋设之初没有充分估计到会遭受如此肆无忌惮的破坏,千里管线成了“千里笛子”。管线穿越农田、跨越沟渠,极易暴露;油区内井架林立、星罗棋布;管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巡逻防范难度很大。
三、受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管道安全防护带内形成了大量的“违章物”,许多违章建筑被不法分子利用,为进行打孔盗油犯罪活动作掩护。
四、少数执法单位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涉油案件的发生。盗油分子被罚款后变本加厉地要挽回其所谓“损失”,以至于形成抓住罚、罚后偷,再抓再罚、再罚再偷的恶性循环。
五、非法小(土)炼油厂的存在是打孔盗油犯罪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某些地方依然存在的非法小土炼油厂,直接为犯罪分子销赃。一小部分炼油厂也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收购偷盗原油的非法活动。
打孔盗油犯罪的预防
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巨大,且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山东省“打击打孔盗油犯罪专项会议”以来,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重拳出击,各司其职,加大了案件的侦破力度,“油耗子”纷纷落网,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法院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在法定幅度内充分体现“严打”精神,从严惩处了一批胆敢顶风而上、以身试法的打孔盗油犯罪分子。被告人许某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原油罪被判处死刑,其同伙亦被判处五到七年有期徒刑。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
打击打孔盗油犯罪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防止“严打”声势一过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针对涉油犯罪的特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
一、彻底清理坚决取缔违规、非法小(土)炼油厂。堵死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打孔盗油犯罪问题的关键。
二、严禁以罚代刑。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减少缓刑体现出“严打”。
三、形成打击合力。公、检、法、司和联防巡线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建立群防群治体系,共同构筑大治安格局。
四、治标先治本。通过新闻媒体,依靠党委政府及各级基层组织,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巨大危害,使广大油区农民深刻理解“不义之财莫伸手,身手必被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切实提高法制观念。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王健


刑事审判中证人作证的“三大怪现状”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周顺保 肖晖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并由此形成我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
其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院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据统计,只占有10%左右。但在侦查、起诉阶段、证人向警察、检察官作证却占90%以上。为何会出现这一怪现状。首先,这是因为强制力量上的差异。一方面,法院缺乏权威。由于法院缺乏惩治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有效手段,使有关法律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成为一种仅具象征意义而缺乏实效性的宣言。另一方面,由于警察和检察官手中具有强制性力量,并且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使这种强制变为现实,他们的强大能力足以使任何公民感到威慑。因此,证人少有不应召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的。其次,中国刑事诉讼中作证制度的设置为这种奇特现象的发生提供了基础。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虽然没有说明向谁作证,但该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参照这一规定以及第49条关于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证人负有向法、检、公三个机关作证的义务,而不仅仅负有只是向法院作证的义务。
其二,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
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要有效定罪,必然就会大量采用庭审前,尤其是侦查阶段警察、检察官制作的书面证言,造成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

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则会产生诸多弊端。首先,容易造成证言的失真。书面证言是司法人员或辩护人单方制作的,证人不必担心别人的反驳和质询。因此,证人陈述时,就容易夸大或缩小,从而影响了证言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其次,公诉人、辩护人在书面证言质证中,就书面证言所提出的异议,因证人未出庭,控、辩双方难以对证人进行必要发问。因此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书面证言经过宣读后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也作了认定。再次,控辩双方宣读书面证言时断章取义,只宣读某一次、某一页、某一段,甚至某一句话,这使人产生对案件事实的错误,歪曲了证人的意愿。
其三,警察不作证。
警察不作证的第一层意思是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第二层意思是指,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语词,而是以某某刑警队、某某派出所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等。
警察不出庭作证,甚至在书面证明材料上没有警察的签名,虽然节约了警察的时间,避免了法庭质证时可能出现的尴尬包括对警察权威和语词可靠性的质疑。但在庭审中,使用不符合基本诉讼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却带来司法不公正的风险。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法官不便、不愿,甚至不敢传召警察出庭作证,就会让警察特权的泛滥成灾。
上述证人作证的“三大怪现状”,追根溯源,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乃至社会治理结构上存在的严重缺陷。仅就司法制度而言,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线型结构,使“审判中心”难以确立,使法院对审前阶段缺乏控制能力,对侦查机关缺乏约束能力。同时,使诉讼成为一种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接力赛和流水作业,法院作为客观中立的裁判机关,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句空话。要彻底根治上述“三大怪现状”,当务之急,是在刑事审判中实行直接言词原则。让证人特别是警察主动到法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反驳与质询,从而做到证人证言来源可靠、内容真实,确保刑事案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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