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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1:27  浏览:8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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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以下简称《预备金》)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统一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市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及使用预备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部门。
  第三条 预备金使用的范围按照《朔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预备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突出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企业和财政审计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等五大特点,确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到位。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拟使用预备金的环境治理保护方案,必须纳入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市、县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护中长期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方案治理内容要与具体产煤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工程项目方案的提出,由相关部门牵头,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确定后应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七条 环境治理保护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方案确定的治理内容报相关部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八条 每个项目必须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项目法人制、政府采购制(其中已含项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管制和合同制。
  第十条 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时,相关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和项目采购中标价以及项目工程进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从专户中安排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每年首季和相关企业结算上年资金支出,同时汇总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为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备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并确保项目工程及时启动实施,资金的使用实行预拨和报账审批制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环保、国土、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质量指标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时,市、县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审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相关企业。
  第十七条 相关煤矿企业有权对预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预备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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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本人接到咨询电话,询问其将国外的作品翻译成中文,发表在杂志上,杂志支付了他稿费,他想问这篇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他这样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

每个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这个咨询人的作品涉及到国外的作品,我们无法判断按照这个国家的规定是否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下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1、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翻译人享有。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翻译人享有。

2、翻译作品是否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
请注意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翻译的原作品只能是已有的作品,这个“已有”,我的理解是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原作品有两种,一是已经发表过的,二是没有发表过的。翻译已有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需要作者同意的;如果是没有发表的作品是否可以翻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来理解,应当经过作者的同意,否则侵犯了原作品的发表权。

3、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要具体分析
(1)翻译作品应当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
如果翻译作品,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没有大的修改,直接进行文字字面进行的翻译,那么是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如果做了比较大的改动,那么本人认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2)翻译的原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
翻译的原作品如果是已经发表的,进行翻译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没有发表应当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原作品没有发表,翻译又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那么构成对原作者的侵权。

(3)这里还要区分一个问题,原作者在首次发表时有著作权声明
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作品有这样的声明:“版权所有,不得翻录”等声明著作权的警句。如果原作者在首次发表时声明未经过作者同意不得进行翻译改编等,那么即使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也不能随意进行翻译,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当然这种声明在实践中很少见。

(4)翻译的作品应当注明原出处
翻译别人的作品,除了要署翻译作者的名字外,还应当,应当注明是翻译作品,并且注明是根据某人的某某作品翻译。如果没有注明,而使人感觉该作品是翻译人的原创作品的话,那么也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也门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至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五年内,向也门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和二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用于双方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第二条

  上述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三,自中方开具第一笔结算帐单之日起,按双方认可的每次结算付款数额计息。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也门共和国政府自二OO八年三月一日至二O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二十年内,分批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也门共和国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及利息的二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也门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上述贷款和赠款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也门中央银行签订。

                  第五条

  本协定自双方相互通知已经两国有关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计划发展部长

       副部长刘山在 阿卜杜·高达尔·巴杰迈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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