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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7:39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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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6/P020100601622881833904.doc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kg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CM≤750 5.2 5.6
750<CM≤865 5.5 5.9
865<CM≤980 5.8 6.2
980<CM≤1090 6.1 6.5
1090<CM≤1205 6.5 6.8
1205<CM≤1320 6.9 7.2
1320<CM≤1430 7.3 7.6
1430<CM≤1540 7.7 8.0
1540<CM≤1660 8.1 8.4
1660<CM≤1770 8.5 8.8
1770<CM≤1880 8.9 9.2
1880<CM≤2000 9.3 9.6
2000<CM≤2110 9.7 10.1
2110<CM≤2280 10.1 10.6
2280<CM≤2510 10.8 11.2
2510<CM 11.5 11.9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附件1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提出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本三份,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三、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四、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制造单位名称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三年 前三年



(二)基本能力介绍

(包括节能汽车产能、管理水平、研发能力、质量保障能力、资信状况、销售网络和组织体系、售后服务条款及能力、社会责任、推广方案,限4000字)

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序号 生产企业 公告序号 通用名称 车辆型号 排量(mL) 额定载客人数 变速器 最大设计总重量(kg) 整车整备质量(kg) 燃料消耗量(L/100 km)
型式 挡位数

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性质(直销/经销/代销)






附件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辆)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辆)
品牌 整车整备质量(CM)(kg) 车辆型号 排量(L) 燃料消耗量(L/100km) 推广数量(辆) 补助金额(万元)




合计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销售信息汇总表
序号 消费者 消费者电话 销售车辆品牌 销售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销售单价 发票号 销售时间 销售地点 经销商名称 销售商电话














附件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的名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二)“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 品牌 车辆型号” ;
(四)“综合燃料消耗量:XXX L/100 km,政府补助金额:3000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字体SimHei、字号44、对中;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车型)”:字体SimHei、字号20、对中;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车辆型号”:字体SimSun、字号16或根据字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综合燃料消耗量:,政府补助金额:”字体SimHei、字号15,“XXX L/100 km”字体SimSun、字号15,“3000元”字体 SimSun、字号15。
(二)尺寸
148mm(宽)×148mm(高)。
(三)颜色
绿色:(CMYK:95.0.100.27)、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其余部分
(四)边框:左7.5 mm、右7.5 mm、上7.5 mm、下7.5mm
三、标识的印制
(一)标识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车辆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使用在车辆本体以外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车辆内部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靠近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显著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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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移交接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环境整治、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移交实行函告制,由建设单位函告各接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第五条 接管部门及其职责:

(一)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做好接管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资金安排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接管城市道路、排水管网、园林绿化、照明等及其附属设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市容环卫部门)接管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日常保洁工作,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接管后的城市道路综合执法工作;

(四)市水务局:负责接管污水、河渠建设工程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做好接管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政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分别移交给接管部门)。

第六条 移交接管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市政道路设施应当整体移交。道路配套设施(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和出租车站亭、标志标牌等)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市政工程设施主体项目已完工并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一些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就已完工部分先行移交。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移交准备会应提前5日通知各相关接管单位参加,并同时向各相关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见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资料。

第九条 各相关接管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准备会通知要求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并会同维护管理单位参加会议。交接双方共同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查勘,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各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要根据现场及资料核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完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手续,竣工资料直接移交至设施接管单位。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次日,组织建设单位、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对需移交的市政工程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签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若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通知接管单位未参加的,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相关接管单位,视同移交接管。

第十一条 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可以办理移交手续,由接管单位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市政设施存在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各相关接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当日书面确认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相关接管单位就整改部分重新安排验收和移交。

第十三条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涉及资产转移的,凭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和竣工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到市国资部门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各相关接管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政工程现场复查。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签章。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由接管单位维修处理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监测、测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维护管理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七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2.工程移交清单

3.工程整改意见书



附件1

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地址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附属设施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移交内容:

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工程质量

认定结果

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档案移交情况(后附移交签收单)


工程备案登记证(后附备案证复印件)


工程保修书签署情况(后附保修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移交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接管意见:









接收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 程 移 交 清 单



序号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附件3

­ 工程整改意见书



序号
遗留问题
整改数量
整改内容
整改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备注

 
 
 
 
 
 
 

 
 
 
 
 
 
 

 
 
 
 
 
 
 

 
 
 
 
 
 
 









 
 
 
 
 
 
 

 
 
 
 
 
 
 



备注:以上问题在尚未整改完成前均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质量、安全责任。





接管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现状,确保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经研究决定,对该类特种设备的分级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级调整的内容
对《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4号)“附件2游乐设施分级表”进行如下调整:缩小原A级设备范围,提高原B级设备分级上限参数,原C级设备范围不变,具体分级方法见附件1《大型游乐设施分级表》。
此次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分级调整的实施
(一)对新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附件1的分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设备级别,检验机构在设计文件鉴定或型式试验时进行核定。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核定的级别标注在设备铭牌上,检验机构在检验时进行核对。
(二)对已完成设计文件鉴定或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再次生产时,应当根据附件1的分级规定在设备铭牌上标注级别,由检验机构在检验时进行核定。
(三)在用大型游乐设施,因分级参数调整发生级别变化的,原检验机构应当将设备的检验档案资料(历次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移交至按新级别确定的检验机构,并及时将移交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和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新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定期检验。
(四)在分级调整前,已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其原许可资格不变;对新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增项或制造许可换证的单位,按附件1的分级规定实施许可。
三、对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
(一)安装监督检验的时限要求。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应当在履行安装告知程序后,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作计划,与安装单位约定检验时间,并按约定时间实施检验。安装单位因故改变约定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二)定期检验的时限要求。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书面申请。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检验条件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实施检验。
(三)检验结果的处理。
1. 检验机构在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完成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后,对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可先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见附件2),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的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
2. 对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二)》(见附件2),并将检验不合格项及整改要求,书面告知设备使用登记部门。设备在整改期间不得使用。
3. 对检验存在不合格项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检验机构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据此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期间监护使用措施,经检验人员确认后可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其中定期检验的整改期限还不得超过原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整改完成并经复检或确认后,检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在整改期间,设备由使用单位监护使用;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设备使用登记部门,由使用登记部门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四、对型式试验的有关要求
(一)对新制造和改造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在申请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增项或制造许可换证时,应当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二)制造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型式试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材料,与申请单位约定型式试验时间,并按约定时间实施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因故改变约定时间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完成型式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三)在原设计审查时经验证试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由原验证试验实施机构进行确认,认为符合型式试验的相关要求,并在原设计审查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印章的,其设计审查报告可视同型式试验报告。
(四)在2003年6月1日《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经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由制造、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型式试验机构对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确认并出具型式试验(确认)报告。
五、关于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的要求
(一)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安装告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许可规定的情况,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在设备使用中,发现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设备超期未检的、检验不合格的、超过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的、未按整改期间监护使用措施运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二)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对检验即将到期的设备,督促使用单位报检。发现检验工作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检验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前,应当确认所检验的设备符合相应的许可规定,且履行了安装告知或使用登记等规定程序,并将具体检验工作安排告知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向设备使用登记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检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设备使用登记部门书面通报检验结论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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