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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3:25  浏览:8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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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二、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删除《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一条中的“集资办学”。

8.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9.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10.删除《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1.将《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予以规范,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以不同形式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12.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三、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8)教技字21号)、《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教财〔1996〕10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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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货主不备开走货车的行为应定何罪

李崇军

案情:
2002年7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人廖德江在新建县出租车市场雇用司机文某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为南昌市一个体户夏庆波装运50台“海尔”牌立式空调机至赣州市。7月6日早上7时,货车行驶至新干县城郊的“时新饭店”门口时,廖德江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夏庆波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夏引到距离停车点约70米处“时新饭店”的厨房内,要夏先点几个菜。然后,廖谎称去叫司机文某一起过来吃饭,离开夏回到车上,又对司机文某说,货主要在饭店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先将车开走卸货。司机文某信以为真,将车开动,恰巧被货主夏庆波发现,夏当即疾呼停车,廖听见呼喊未吱声,车仍未停。廖德江让司机开至他在吉安市的一个开家电城的亲戚处,将车上50台空调机全部卸下,卖给其亲戚,计得赃款10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廖德江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德江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骗离汽车,使货主对货物暂时失去控制,乘机将车开走。当货主发现汽车开走时,廖德江已经将货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随后将货物全部据为己有。廖德江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是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的特征,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德江为了占有货物,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他在运输途中,将货主骗离汽车;接着又对司机谎称货主要在饭店休息,要司机把车开走卸货。正因为这些欺骗行为,廖德江才能将货物据为己有。因此,廖德江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德江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廖德江的行为实际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廖德江虽然将货主夏庆波骗离汽车,但离开汽车并不远,装有货物的汽车仍然在货主的视线之内。廖德江要司机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夏庆波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这表明廖将汽车开走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廖明知开车时会被货主及时发现,却乘货主不备,公然将车开走,被货主发现和呼喊仍不停车,将货物占为己有。货主夏庆波也亲眼看到是廖德江所为。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不是秘密窃取,而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廖德江虽有欺骗行为,说了“吃饭”、“休息”、“卸货”等谎言,但货主不是因为受骗而“自愿”将货物交给廖德江,廖也不是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而占有货物的。因此,廖德江的行为既不符合盗窃罪,也不符合诈骗罪,而应当定为抢夺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4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三、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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