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2:18:56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9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贵州省工会条例》规定,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好工会源头参与和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同级工会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权利,完善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政府与工会进行直接沟通和协商,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及职工队伍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把政府的决策和主张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政府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工会向政府汇报重点工作的部署、举措和成效等。

2.研究政府关于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开展建功立业活动问题,研究并协助政府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突出问题及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3.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需求、参与社会事务管理问题,以及劳动模范、困难职工生产生活问题。

4.研究工会自身建设方面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5.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

6.其它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由市总工会提请市政府共同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1.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商定。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2.市长、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主持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基层工会干部参加。

3.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负责督促检查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总工会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六条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联席会议的宣传报道,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各区 (市、县)要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属各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也要与相应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2010〕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保机构从事

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决定》(武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鼓励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由担保机构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进行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注册地址、税务关系在示范区,产业类型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或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下。
  上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由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承担,双方权利及义务由合作协议约定。
  第三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当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执行2%以内的综合担保费率(含担保费率、评审费率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管委会根据合作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按每年新增担保额的0.5%的比例计算,给予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补贴,每家合作担保机构每年担保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当年实际担保期限不足12个月的担保额,按照实际担保期限换算成12个月后的额度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合作担保机构为示范区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其担保金额可纳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合作担保机构应当在有效诉讼时效内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在采取上述手段后仍无力追回损失并能提供有力证据的,可根据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向管委会申请损失补偿。
  对于贷款企业提供法定担保物作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其补偿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的本金部分的20%,且单笔补偿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合作担保机构为贷款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业务,其补偿比例不高于合作担保机构实际发生损失的本金部分的30%,且单笔补偿不超过500万元。贷款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企业股权、个人信用等非实物资产及非银行票据作为反担保物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可参照信用担保的方式给予合作担保机构补偿。
  第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年度就实际新增担保贷款累计金额,向管委会提交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
  第七条 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时弄虚作假的,由管委会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取消其合作担保机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满后管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试行时间或进行修订。

 


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展较快,对丰富广告形式、繁荣广告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发布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与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征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非广告信息等。这些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为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
(一)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
(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
(三)新闻出版部门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三、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监管到位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案件移送、协查、情况通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具有本通知“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或者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移送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对广告内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四)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应当在查处后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执行本通知工作中对具体案件管辖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请上级机关研究确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