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47:10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美术馆、文化宫、青少年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科技、档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和管理公共文化设施”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社会开放,方便公众活动,不得无故闲置。

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和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出租场地”

五、删去第十四条。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原址重建;确实不能原址重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易地重建。重建时,建设面积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文化功能需求”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确需改变文化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由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出售、转让或者作为资本投资的,应当征得公共文化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有资产和土地资产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九、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征得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者同意,并及时归还,连续占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连续占用公共文化设施超过六个月未及时归还的”。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目前,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交接工作已经完成,各地也在陆续进行相应的职责调整。为确保职责交接期的各项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和及时处置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做好机构职责交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机构改革职责交接期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以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对已完成机构改革、明确了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原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请示报告和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及时贯彻落实并督促检查。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部署及本部门安排的尚未完成的工作要联手接续开展,共同完成。要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应急处理责任,不得因职责交接和职责不到位影响执法监督,放松监管。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应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要从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吸取教训,特别要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全面修订与完善,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辖区内的消费环节发生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重大安全事件要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做到反应迅速、应对及时、控制有力、处置得当。各地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背景、原因、后果以及当地领导的要求、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态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全面、及时地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建立协作机制,联手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及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联合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联手打击违法行为。

  五、深入调查研究,搞好队伍培训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做好实施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本地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状况进行全方位调研,掌握基本情况;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学习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养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监管骨干力量;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学校和建筑工地集体用餐的消费指导,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与时俱进地创新监管模式和工作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值班室 电话:010-68316825
               传真:010-683109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6年6月25日,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1986〕优6号《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民〔1986〕优6号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