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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50:51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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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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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法制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法制、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其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凡未被市评议考核机构列入年度考评对象的单位,由本单位进行自我考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报送市法制局。
  (二)凡被市评议考核机构列入年度考评的单位,可按下列方式进行考评。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3、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4、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5、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6、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民意测评;
  7、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组织开展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按照《汕尾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六 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许霆案件辩护的两条思路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辩护有两条思路,其一是刑事的,其二是民事的。
  就刑事的辩护思路而言,本人认为,尽管许霆在庭上说了一些昏话,不懂得保护自己,甚至引起“挺许派”的倒戈;许霆的父亲说话也有不着调的时候;辩护律师临场发挥欠佳,甚至要“自动柜员机”作被告出庭,本来占有强大的胜算却先庭上失了“势”;公诉人咄咄逼人,法官充任了“第二公诉人” ,但实质上公诉人并未从法律与法理上赢,辩护人也没有真正地输。
  在庭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作了一些反驳。本人已写几篇文章指出,公诉人的反驳并未抓到问题的实质,并未回复辩护人的意见,而是同义反复,循环论证(参见拙文《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关于匿名新浪网友对重审许霆时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律师观点的批评的意见》、《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未砸开取款机,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匿名新浪网友“无风”对我评论的答复》、《我也想给许霆定罪——由庞德的“不据法司法”想到的》、《关于刑法第63条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对匿名新浪网友的回答》)。
  现在谈民事辩护思路。许多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在这里,我提醒大家,包括“倒许派”和“挺许派”,银行给顾客的规则是,即使银行少给了钱,只要离开柜台概不负责。有的网友在问,为什么顾客从柜台多取了钱,离开之后还得负责,而且还得负刑事责任?所以有的网友主张,许霆实际上连不当得利也称不上。
  我注意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只随着公诉人的指控进行辩护,忽略了民事部分。虽然辩护律师在上次二审的辩护提纲中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返还给实际受损害的一方” ,但在重审中没有就这一点向公诉人发起提问:为什么银行对顾客的约定是单方面的,离开柜台后顾客损失了银行不负责任,银行损失了却要顾客负刑事责任?相信公诉人对这个问题是难以回答的。请读者帮助找一找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什么银行没有任何责任,包括民事责任,顾客却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是刑事责任的代价?

2008-2-28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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