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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52:16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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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

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3月1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滨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深入推进黄蓝两区开发建设,加快建设生态滨州、美丽滨州、幸福滨州。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若干名,市政府特邀咨询和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和部署,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科学发展。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建设诚信滨州,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注重发挥基层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行风险评估、项目公示等长效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大推行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1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一点通、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专网平台应用,推行电子办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深化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网上交易,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和信访办理工作,注重利用主流媒体和不同形式加强政务互动,确保民意诉求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反映的重要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需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六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专网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各类会议每月集中召开。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贯彻上级部门会议精神和布置上级业务部门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讲话,不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题讲话控制在5000字以内。收

看收听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安排的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

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6分钟。

  第五十二条 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滨州召开省以上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四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签。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再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审核、签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八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政府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外市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文审签程序和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意见,经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以及仅涉及单项工作的下行文或平行文,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第六十条 大力精简公文,增强公文制发计划性。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行文篇幅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属照抄照转上级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等内容,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三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误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

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四)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五)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七条 收到省、市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在非正式公文上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接办当天即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办理。承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章 行政行为规范制度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全面领导市政府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长具有最后决策权。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为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副职,对所分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一岗双责制。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分管的系统、部门和单位承担双重责任,既要抓好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交办负责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的事项及其他特殊事项,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或一个部门牵头全权办理,主办责任人或部门要大胆负责,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配合,服从调度。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要公开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措施、服务时限。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部门或人员,为首问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负责接待,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负责介绍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并积极帮助联系协调。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的行政效能监察,认真受理社会各方面检举、揭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的投诉,并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前后应及时沟通、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三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等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

  第八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及外地来宾到滨州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长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的,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填写“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区长出差外市或出访、休假情况报告单”,由秘书长按规定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受省、市双重管理的省垂直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其他中央、省属驻滨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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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及《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第一章 发展目标

第一条 发挥南京软件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采取规划指导、资金扶持、高效服务等有力措施,加快南京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使软件业成为我市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南京建成国内一流的软件产业基地。

第二条 高起点制定软件产业发展计划和目标,并将其列入全市信息化重点工作之中。“十五”期间,重点建设国家级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等园区,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和人员在宁创办软件企业,扶持和培育若干个拥有国内知名品牌的软件企业,培育一批高层次的软件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到2005年,全市软件业实现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加大全社会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十五”期间,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个人利用软件技术和产品投资创业和软件孵化器建设。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向软件产业投资倾斜。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要将风险资金优先投向我市软件产业。

第五条 市计划、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科技(技改)发展资金应向软件产业倾斜,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软件企业资本运作创造条件,促进软件企业规模发展,提高软件企业竞争力。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经过认定并在以后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按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收入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在宁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1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从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八条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 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企业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科技局报税务部门批准,获奖者所获得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企业在宁从事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的研究开发,支持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家、省市项目的攻关竞标。对取得国家、省软件产业计划扶持的项目,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采用产学研联合方式从事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开发的,择优予以支持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相互或与境内外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按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享受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经市科技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后可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费用通过申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市里适当予以相应支持。
第六章 南京软件园建设

第十八条 南京软件园是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十五”期间,市政府重点支持南京软件园发展。软件园要积极吸引有一定国际、国内知名度的软件企业入驻,同时建设供软件企业使用的公共开发平台,设立软件培训基地,建立并完善软件质量认证体系。2005年,园区内软件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建成国内一流的知名软件园区。

第十九条 南京软件园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和创业风险资金,以投资、担保等多种形式扶持入园软件企业发展。入园企业租用软件创业中心办公用房,合同期在五年以上的,第一至两年房租由高新区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进入南京软件园的软件企业,高新区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额度情况在园区的专项发展资金中予以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章 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技术成果在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科技局认定。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注册。软件类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对企业从创办年度起两年内交纳的税费额,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支持软件高层次人才出国进修,聘请外国专家来宁讲学和工作。对在南京投资软件企业或在软件企业中任职的外籍或台湾地区高中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可放宽居留期限,办理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内软件企业人员因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需要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民营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的,市外办、公安等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加快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同级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第一次在南京市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已交纳个人所得税的80%。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在按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第八章 教育培训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在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发展软件产业的市场需求,适时调整计划,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在校高校学生到软件企业从事软件开发或课程设计实习;各类职业学校要增加计算机软件开发课程的设置培训,面向软件企业培养多层次软件开发人员。

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教育机构和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鼓励和支持培训国外软件认证工程师、国内系统分析员等高层次开发人才。
第九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定为2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提倡和鼓励使用本地企业开发和生产的软件技术和产品,推动和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政府机构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本地企业的软件技术和产品。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中,安排的软件费用应不低于总费用的20%。

第三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机构和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置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二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行为的力度。市公安、工商、科技、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管理与软件企业认定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南京软件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名单由软件协会初选,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软件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行业统计、市场调研、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资质认定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推动软件业快速发展,设立“南京市优秀软件奖”,奖励在本市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软件技术及产品。该专项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规定。凡本市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适用本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取得重大进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如下: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


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四土地开发整理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五土地开发整理内容。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计划


六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八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要与可用资金相匹配,合理确定年度任务;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计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


九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在切实查清土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权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可行性及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合理开发利用措施,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四、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


十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态退耕地区,要加大平坝区、川地等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力度,对具备修建梯田条件的缓坡耕地进行“坡改梯”改造;水资源不足、土地风蚀沙化严重的地区,要坚持“以水定地”,以农田整理为重点,努力完善防护林网,增加节水设施,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十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凡闲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在非农建设必须占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实行“占一补一”。


十二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严格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督促责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复垦义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复垦费收缴力度,增加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积极开展土地复垦,促进工矿城市优化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


十三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开展农地整理;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整理农村废弃建设用地;运用复垦土地置换政策,复垦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运用各项优惠政策,治理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十四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把好质量关,特别要加强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质量管理,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都应按项目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


十六搞好项目储备库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都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有组织、有计划地建立滚动、分级、分类的项目储备库,以满足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需要。


十七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验收;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等制度;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按有关规定逐步推行从业条件和资质管理。


十八加强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十九加强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社会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规模较大、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按前款社会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管理。规模较小、不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有关办法,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六、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与支出管理


二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按照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的总体要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要切实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做到依法足额收取,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十一积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和利用外资;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广泛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多元投融资渠道。


二十二用好管好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优先用于粮食主产区的项目。


二十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的编制办法、程序和时限,组织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的编制、审核、报送;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专家评审制度,硬化项目预算的约束机制;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二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


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


二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前,搞好权属核实工作。要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涉及土地的权属、界限、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二十六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签订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二十七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权属调整,不应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证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应优先安排本集体农民使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


二十八努力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科学化。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工作中的推广应用,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支撑体系。


二十九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化建设。从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出发,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有计划、分步骤的要求,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效益评价等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标准化体系。


三十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规划、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当前,重点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据库,尽快实现项目申报、审查的数字化、信息化。
九、土地开发整理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


三十一发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和有关部门作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工作;同时要重视协调与有关部门及其他方面的关系,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二注重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培养科技、工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建立土地、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人员合理搭配的专业技术队伍;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挥专业技术特长或成立专门机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科学研究、技术论证、工程建设等工作;学习国外土地开发整理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十三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搞好规划,落实计划,层层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不断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


三十四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有关纪律。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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