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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1:51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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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保证金融债券的顺利发行,强化对已发行金融债券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对于增强我们资金实力,支持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我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金营运的计划性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一项全行性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加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各行要在行长的领导下,计划、储蓄、会计、出纳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要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资金供需情况确定。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编制,由各行计划部门负责。各分行要将发行金融债券额度计划和特种贷款计划纳入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上报,总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工商银行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各地人民银行不再审批),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执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一经确定,应千方百计努力完成。
第四条 债券的印制与调运。
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由总行负责设计,印制,统一组织调运。
各分行接到总行《金融债券调拨通知书》后,立即组建由计划、出纳、保卫参加的调运小组,按总行确定的时间、地点,制定调运方案。调运小组成员的具体分工是:计划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出纳部门负责债券领取、清点及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免检手续及武装押运。会计部门凭债券调拨通知书做附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记帐。
调运人员(含司机)要密切配合自觉遵守调运纪律,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办理其它事情,对调运时间及行车路线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债券的领发及保管。
金融债券要贯彻“帐券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部门管券,相互核对,帐实相符。储蓄部门亦须帐券分管,一律纳入“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核算,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立户。
各行收到上级行调入或调给所属行金融债券时,应根据调拨单据或运送凭证分别填制“293未发行金额债券”表外科目收入或付出传票、凭以记帐。
调入、调出金融债券,要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出纳部门按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登记保管。
第六条 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前要做好核对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以推动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发售工作以储蓄所和其它营业单位为主,发行时要严格发行手续,防止发生漏洞。营业终了,各发行点汇总填制收入凭证,注明发行债券的年度、种类、面额张数,作为进帐依据,并上划管辖行,同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凭以记帐。并清点结余的债券数量,入库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会计分录为:
发行点: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239库存现金
管辖行: 收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金融债券发行过程中,各行要随时掌握进度,做好余缺调剂工作。发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未发出的债券集中到出纳部门保管。
第七条 债券的兑付。
债券到期前各行要做好兑付准备工作,所有的兑付点兑付时都要对外公告。具体兑付工作仍以储蓄所等发售单位为主。兑付时要认真审查债券真伪、是否符合兑付条件,审查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兑回债券要随时加盖“已兑付”字样并剪角。
营业终了,各兑付点要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张数、金额填制金融债券兑付凭证,连同兑付收回的金融债券,上划到管辖行。
会计分录:
兑付点: 收 239库存现金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63利息支出--其他
利息支出户
表外科目: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将兑付收回的债券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
残破污损金融债券的兑付,参照(85)银发471号《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债券的销毁
债券要定期清理和销毁(一年一次),已兑付和作废的债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后,集中到有条件的地、市支行销毁。未发行的空白债券要集中到分行指定库点保管,报总行同意后继续发行或销毁。
债券的销毁工作由行长挂帅,出纳部门牵头,出纳部门凭计划部门提供的“金融债券销毁通知书”,制定销毁方案,并组织具体的销毁工作。销毁债券时要严格按照销毁残破人民币办法执行。会计、储蓄、保卫、稽核、监察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分行有关部门派人监销。销毁完毕后要将
销毁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保管行(县支行):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收到时:
收: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销毁时: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发行金融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兑付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要与债券发行期限相衔接,特种贷款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兑付金融债券津贴费,总行按上年金融债券实际发行额的万分之三拨付。津贴费只发给有关人员不要搞平均分配。
三、各级行要随时掌握债券发行、兑付进度。储蓄、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有关数字和情况,计划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矛盾的有关规定皆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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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的折旧数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在1993年底以前按月(季)均等补提,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补提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补提折旧差额=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原综合折旧率—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按分类折旧办法应提取的折旧额
季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4
月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12
二、按季计提折旧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其季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 预计净 规定的
=(1- )÷( )×100%
年折旧率 残值率 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季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4

固定资产 季度固定资 固定资产
= ×
季折旧额 产平均原值 季折旧率
三、企业的道路、围堤、驳岸、露天地坪、贮池(槽)、码头、护岸、护坡,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审查同意能通过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自建成交付使用起,一律不得计提折旧。



1989年11月17日

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是市人民政府为了表彰在农、林、牧、副、渔各业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和创造性劳动的集体和个人设立的一种奖励。
第三条 凡在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属授奖范围:
(一)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实现专业化和产业化的;
(三)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创造出名优、名牌和创汇产品的;
(四)农业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先进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的;
(六)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工作,取得显著科技成果的;
(七)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劳动者技能工作,取得显著科技成果的。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科技综合管理部门,为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第五条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设技术奖和管理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六条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按下列等级进行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一万元奖金。
(二)二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六千元奖金。
(三)三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二千元奖金。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技术奖授奖标准:
(一)一等奖:凡经过立项、纳入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有着很大影响,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二等奖:凡经过立项、纳入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三等奖:凡经过立项、纳入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 管理奖授奖标准:
(一)一等奖: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提出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法规性及规划等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重大作用的;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中取得卓越成就的。
(二)二等奖: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提出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法规性及规划等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较大作用的;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中取得显著成就的。
(三)三等奖: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提出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法规性及规划等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一定作用的;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中取得一定成就的。
第九条 获奖项目奖金必须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一般为奖金总额的50~70%。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同一获奖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不得再次申报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秘书一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书面向评委会提出辞职,由评委会再确定人选,报市政府聘任。
第十三条 评委会职责:
(一)制定有关贯彻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二)负责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评审,提出授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三)向省和国家推荐授奖项目。
(四)对有争议获奖项目进行终审裁决。
第十四条 凡申报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必须填报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二)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推荐表;
(三)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各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材料;
(四)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效益证明;
(五)应用单位应用情况证明。
申报书和推荐表打字或铅印,其它材料可报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申报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在每一申报项目中,按贡献大小排列单位和个人名次,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委、市直各农口专业局和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申报部门。各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合格后,报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办公室,经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为生效。如有异议,应在异议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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