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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8:40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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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贯彻实施《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厅投资[2001]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9月14日以国家经贸委第23号令发布实施。这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政策、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准入制度的重大措施,对确保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安全性、规范性、科学性,提高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为试行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做好准备均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实施《资质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抓好实施,逐步规范和培育投资咨询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新的投融资工作的支持系统。

  二、自2002年5月1日起,各地经贸委在办理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或登记备案、减免税手续时,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以及投资项目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标底审查单位的资质。

  今后凡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已经具有其它领域咨询资格,过去曾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过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方可开展相应业务。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或违规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要予以相应处理。国家经贸委将不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三、资质申请和评审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须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或《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报送有关初审单位。

  (二)初审。各地经贸委(经委)和中央管理企业按《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单位有关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认定。在各地经贸委(经委)和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基础上,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体评审认定。

  (四)公告。在全国性的报纸、杂志和国家经贸委网站(www.setc.gov.cn)上预公布,30天内如无异议,即颁发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资质证书。

  (五)资质认定每年进行2次,申请单位在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向初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2001年资质申请自2001年11月15日开始,申请期延长至2002年2月15日。

  四、取得资质等级预备证书的咨询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按照《资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年审、复审和资质升级的规定另行通知。

  六、报送单位: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027、63193044、63193065

  传真:(010)63193051(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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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22号



《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含乡镇以下农用汽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维修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劳动、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

第六条 综合维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一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大中型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的恢复性修理,总成和零部件的专业化修复和再生。

(二)二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大中型拖拉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的底盘恢复性修理,发动机局部修理,整机的高号保养和故障排除;小型拖拉机、小型排灌设备、农副产品加工等机电设备和大型农具的修理。

(三)一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动力机械的零星修理和一般保养以及小型农具的修理。

第七条 专项维修包括:

(一)以修理、调试拖拉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排灌机械等用柴油机燃油系为主要业务的燃油泵专项维修。

(二)以农业机械铆焊修理为主要业务的铆焊专项维修。

(三)以修理拖拉机、农用汽车等的电器设备为主要业务的电机电器专项维修。

(四)以拖拉机、农用汽车、农具等的钣金修理和喷漆为主要业务的喷漆钣金专项维修。

(五)以修补拖拉机、农用汽车、拖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力车等的轮胎及轮胎充气为主要业务的补胎充气专项维修。

(六)以修理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的水箱为主要业务的水箱专项维修。

(七)以修配或者加工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和农具等的局部或者零部件为主要业务的修配加工。

第八条 同时经营多个专项维修业务的,应当确定一个主营项目。

第九条 从事各级综合维修的,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一)一级维修应当具备:

1、修理技术人员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5%至少有一名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中级以上修理工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30%;

3、配备动力机械的拆卸、清洗、鉴定、修理、安装、磨合、调试、质量检验等全套设备和相应的加工、修旧设备,其中部分设备可以通过固定的、具有技术资质条件的协作单位解决;

4、厂房应当满足作业需要,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工作间及设施应当符合各工种的要求。

(二)二级维修应当具备:

1、至少有一名助理工程师或者高级修理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中级以上修理工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20%;

3、配备专用拆装工具,清洗设备、检测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必要的修理和调试设备,车、钳、锻、焊等必要的加工设备,其中部分设备可以通过固定的、具有技术资质条件的协作单位解决;

4、修理车间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三级维修应当具备:

1、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技术员或者高级修理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中级以上修理工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10%;

3、配备必要的专用拆装工具、量具和钳、焊等修理设备;

4、修理车间的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从事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的,应当具备文明、安全生产条件,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常用技术资料齐全.设有质量检验员。

第十条 从事专项维修的.应当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一)燃油泵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中级燃油系修理工,配备对柴油机的燃油泵、喷油器等燃油系总成、部件拆装、清洗、修理、调整和试验的工具、量具和专用设备,室内作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电器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中级农机电气设备修理工,配备拆装、清洗、鉴定、修复、调整和试验的电工工具、仪表和专用设备,室内作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三)铆焊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中级农机修理工,配备铆、焊修理的工具及设备;

(四)喷漆钣金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中级农机修理工一配备钣金、喷漆的工具及设备;

(五)补胎充气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初级农机轮胎修理工,配备轮式拖拉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人力及畜力胶轮车等各种轮胎拆卸、修补和充气的工具以及硫化机、气泵等设备;

(六)水箱专项维修:至少有一名初级修理工,配备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的水箱修理、试验的工具及设备;

(七)修理加工:至少有一名初级机械加工工人,配备加工农业机械配件的金属切削机床及设备。

第十一条 拟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验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技术资质条件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检,变更技术资质条件的须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的从业人员,须参加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级别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者相应资格的《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或者与农业机械使用者约定的维修事项及要求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修理的质量负责。在保证期内。修理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负责及时免费返修。

因维修不当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维修所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及配件,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填写维修技术档案和承修单;承修单一式两份,修理结算时,经与农业机械使用者确认,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交纳审检技术资质条件的检验费、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使用者因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维修时所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配件质量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调解;

(二)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与经营者有仲裁协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解决;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予以处罚;

(一)经营过程中,无技术合格证或者超越核定的维修项目、技术等级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过程中,配备的修理技术人员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修理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而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维修活动。

(四)经营过程中,配备的设备、仪器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缺少设备、仪器、以及设备、仪器技术状态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技术合格证。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年审或者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技术合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曰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干扰、妨碍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OEM加工厂商如何防止商标侵权

阿联酋×××公司委托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公司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客商出示相关知识产权持有证明。该客商出示了合法的商标证两张,证明×××公司是“×××”商标在阿联酋的合法持有人。然而××公司加工的产品因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广州海关扣留,并处罚款两万元。××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广州海关胜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尼日利亚某公司委托江苏常州某厂定牌加工一批带有“×××”商标标记的汽车配件。委托方提供了该商标在尼日利亚的注册证,还向加工方出具了使用这一商标的授权书。常州某厂认为手续齐全,便按要求开始生产。几天后,美国一公司就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工商部门对该厂立案查处。工商部门经调查发现,“×××”商标已由该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同类产品上进行了注册,常州某厂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产品采取了封存的强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增长迅猛。采用OEM方式在外贸中占很大份额,在宁波,以定牌加工形式出口的商品已占出口商品总额的75%。OEM商标侵权情况十分严重,有的定牌加工企业多生产出一些突破合同规定数量的产品,并将这些产品流入国内市场,这是严重的商标侵权。象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加工厂商是比较规范的,但是还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OEM加工厂商如何防止因为商标侵权被起诉或者被处罚呢?

1、建立审查机制,根据以上的案例即使有严格的审查,但是最后还是承担了责任,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审查不一定能免除加工厂商的责任,但是审查能发现很多的问题,极大地避免加工厂商的风险。审查一般要审查以下事项:首先要审查对委托方主体资格,对有些信用不可靠,委托加工的量完全超过出经济能力的委托方就要多加小心,尽量不承接该业务;第二要审查商标权的合法性,看该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注册,委托人是否是商标权人,这个问题可以直接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检索,是否注册,注册人是不是委托人,一目了然。如果委托人不是商标权人,其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个问题不能直接查,可以要求委托人出示相关文件以证明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些文件如果造假一般是无法审查的,那么可以考虑要求委托人进行公证等。对国内客户的审查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容易审查到,但是对于国外客户这些材料就不容易审查清楚,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经过大使馆认证证明材料,这样免却很多审查的麻烦。审查时客户提供的材料尽管是不可靠的,但是一定要客户留下材料的复印件备案留存。

2、完善合同。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加工厂商都认真审查了,委托方也提供合法的商标证书,但是还是被判侵权。因为涉及国外的客户,这里有个商标理论问题,一般的企业不能理解这个理论。那么对待国外客户就要更加谨慎,仅仅有一般的审查是不够的,这要注意完善合同的订立,在合同中增加担保条款,约定如果商标发生侵权,全部责任应由外商承担。对于那些在国内没有公司、没有财产的外国公司还得多一份注意,因为和外国公司打官司,不管在国内打还是在国外打,执行都在国外,那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现在一些企业干脆在合同中约定就在国内交货,报关等程序都要委托方去做。这样自己只负责加工,减少了一些侵权问题,这种方法倒是不错的做法。

为指导OEM企业有效规避风险,福建泉州工商局出台了《定牌加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从6个方面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包括明确定牌加工法律关系的性质;通过审查身份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确认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委托加工资格;与委托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加工合同,对原材料和商标标识的提供、加工数量和价格、委托方不提货时产品如何处理、加工后残次品的处理、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规范加工产品的生产厂名、产地标注;严格验证委托加工商标的法律现状和委托方的资信情况;在涉外加工中获取有效的域外证据,对于外文材料,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盖章确认。国家工商总局对泉州工商局的做法给予很高评价。这个文件找来不防看看,从中学到一些防备措施。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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