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四川省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01:30  浏览:8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办法的若干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城乡集市贸易经销食品的卫生,除按《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食、卤畜卤禽肉制品应烧熟煮透;隔夜的,必须感官检查无异常,并经高温处理后方能销售。
(二)农药、化肥浸泡过的粮食、油料,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蔬菜、瓜果,以及毒蘑茹等有毒动植物,禁止经销。
(三)鲜奶必须消毒方能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不得兼营有毒有害的物品。
(五)加工食品时,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六)食品不得与有毒物品同车厢、同船舱、同机舱装运。装运过有毒物品的车、船、飞机,必须洗净消毒后方能装运食品。运输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专用容器。牲畜肉与内脏,内脏上杂与下杂,均应分装运输。
(七)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物品,构筑材料应无毒无害。食用物品堆码应隔墙离地,建标立卡。
第二条 出口转内销食品,经营者必须将转内销原因、检验结果等资料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销售。
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经营者必须报经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鉴定同意后,方能销售。
第三条 经营、储存食品添加剂,应设专店(柜)和专库。
第四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纸、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由县以上生产主管部门指定企业生产,并经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商标应有食品用标志。
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用纸、塑料和容器,禁用以回收废料做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纸,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印刷用油墨、颜料应无毒或低毒。
第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企业,经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
第六条 生产经营饮料、罐头、奶制品、肉类及肉制品、水产品、酿造食品、糖果糕点、粮油等企业和县以上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卫生管理、检验人员。
第七条 新建食品厂的厂址,应位于有毒有害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位,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不得毗邻食品生产企业新建产生污染食品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用设施。
第八条 评定优质食品应有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申报优质食品,应提供卫生评价资料和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证书;婴幼儿食品还需提供营养评价资料。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新闻广告单位申请办理宣传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广告时,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卫生质量证明。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粮食、食用油脂、肉类及其制品、奶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食糖、糕点、罐头、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涂料、工具、容器时,应按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 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员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卫生许可证由县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发。
城镇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持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农村个体工商业者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卫生许可证。无证者不得生产经营食品。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审一次,五年换发一次。生产经营冷饮食品者,必须每年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借或买卖。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地址、应事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审发卫生许可证和复审验证、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区、乡街道和未建立卫生防疫站的工交企业,于医疗机构中设立食品卫生检查员,由卫生防疫或卫生行政人员担任,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检查工作,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食品卫生监督员、检查员管理条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对积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规定,在食品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食品卫生先进单位”、“食品卫生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五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规定,情节较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条中之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一条中之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或罚款五元至一百元。
(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五条、第七条中之一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和本规定第十项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追回已
出售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同时责令停业改进或罚款三十元至三千元。
(三)对产品长期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限期不改的,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停业改进并罚款五十元至五千元。
(四)对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或罚款一千元至三万元。
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触犯刑律的,按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辱骂、殴打执行任务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主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规定,把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同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或承包责任制)结合起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1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总行决定取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集中审批的年度规划管理方式,改为主要依据审慎监管要求,按标准即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依据的审慎监管标准:

  (一)资本充足率(按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后计算)。申请设立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应达到8%,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银行,应严格限制其设立新的分行;同时,申请银行应具有规定的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资产质量。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般应低于15%,并且其他资产质量良好;对不良贷款率高于15%,但不良贷款的余额和比率逐步下降的银行,可结合其他因素适当予以考虑。

  (三)内控与管理水平。重点考察公司治理是否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业务经营是否依法合规等。考察依据主要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有关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四)资产扩张速度。对于资产增长过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适当限制其新设分行的数量。

  总行对上述要素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得出综合评价,以综合评价作为申请银行分行准入数量的基本依据。各申请银行每年度分行准入数量一般控制在3家以内,对在西部设立分行的可适当放宽到4家;新设分行的具体数量按上述标准并结合监管情况确定。

  二、申请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人民银行可暂停其新设分行的审批: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发生可能导致银行重大风险损失事件的;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调整后的审批制度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划未执行完毕的,仍然有效;规划执行完毕的,其全年新设分行数量根据新的评估方法并扣除跨年度因素确定。

  各商业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程序不变。但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规划执行完毕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出的新设分行申请,应先向总行请示,在总行答复后方可正式受理该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

  自文到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第一条关于核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第三条关于设立分行应符合人民银行批复的机构发展规划的内容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


鹤壁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

市长:王训智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鹤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鹤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鹤壁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为我市作出突出成就和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科技人员或科研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联席办公会, 联席办公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就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条件达不到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著作、技术发明、科技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等类别。
  第九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市以上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有较大创新和建树,推动了我市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鹤壁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市外组织或个人:   一、同我市科技人员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 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奖励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和完成人,以及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

  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联席办公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联席办公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联席办公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建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当年节余的奖励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

  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数据,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掏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