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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33:46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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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及安全和防止血液浪费,自治区对献血工作实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安排采血、供血。
第四条 适龄健康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规定的采血点献血。
第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收取临床用血费(包括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测等费用)。
第六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用血,享有下列用血权利: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不限量免费用血;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累计达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七条 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临床用血费和两倍于临床用血费的用血互助金:
(一)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未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未献血的。
55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交纳临床用血费,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规定期限内献血的;
(三)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因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献血管理机构对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无故拖延不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管理机构管理,财政专户储存。
用血互助金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用途之外,只可用于无偿献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急诊患者需要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再限其补办用血手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在患者临床用血前,必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和核对用血证件及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保证采血、供血的安全。
第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大量用血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紧急组织公民献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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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下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行外汇转贷款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债务保值业务的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稳妥的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定义
本规定仅适用于对我行发放的外汇转贷款叙做的债务保值业务。外汇转贷款是指由我行从国外借入后向国内客户发放的外汇贷款,包括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政府混合贷款、日本能源贷款、日本“黑字还流”贷款、日本资金协力贷款、商业贷款等。
二、申请和审批
债务保值业务应坚持客户自觉自愿、自担风险的原则。客户提交的申请书须经公司法人或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保值意向、贷款的提用款、还本付息的详细情况等。
(一)总行转贷客户向总行资金部提出保值申请,总行资金部将制定债务保值方案并连同客户的书面申请送交信贷部门会签。
(二)分行转贷客户向分行资金处提出保值申请,经分行资金处和信贷处联合审批同意后,由分行资金处向总行资金部提出申请并附上客户申请及分行审批意见。总行资金部据此提出债务保值方案后,送信贷部门审批。
(三)分行权限内的转贷客户向分行资金处提出保值申请。经分行资金处和信贷处联合审批同意后,由分行资金处向总行资金部提交客户的保值申请及分行的审批意见。总行资金部将据此制定债务保值方案。
三、有关协议的签署和变更
客户债务保值申请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总行客户同总行资金部签署调期协议,其他客户(包括分行转贷客户以及分行权限内的转贷客户,下同)同分行资金处签署调期协议。调期协议附属于贷款协议,调期协议签署后报送信贷部门。
如客户在外汇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签署之前提出保值申请,信贷部门在信贷协议和客户借款的担保协议中须增加有关的条款,以确保一旦客户在调期项下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担保人将不可撤销地承担调期交易后的全部债务责任。
如客户在外汇转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签署之后提出保值申请,信贷部门须要求客户征得其担保人的同意之后,在信贷协议和原借款担保协议中增加有关的条款,以确保一旦客户在调期项下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担保人将不可撤销地承担调期交易后的全部债务责任。
四、交易
手续齐备之后,总行客户向总行资金部提交调期交易委托书。总行资金部将根据客户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的时机分别对外国银行和客户成交。交易完成后,总行财会部向客户发送交易证实书并负责调期款项的收付结算。
其他客户向分行资金处提交调期交易委托书,分行资金处据此向总行资金部提交委托书。总行资金部将根据分行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的时机分别对外国银行和分行资金处成交,分行资金处随后完成对客户的交易。交易完成后,分行财会部门向客户发送交易证实书并负责调期款项的收付结算。
客户和分行提交的委托书中须注明保值金额、币种、期限、价格水平、保值方式等。
五、结算支付程序
调期交易(含超远期外汇买卖)的会计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按总行财会部另专门发文办理。
六、违约事件的处理
客户在任何一个调期交割日未能支付规定的款项时,即构成调期项下的违约。资金部(处)须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并用我行的外汇资金完成调期项下的支付。信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客户在调期项下的违约金额进行处理,有关的会计分录可参见总行财会部发文。
七、客户倒闭时调期头寸的处理
如客户在调期合约到期之前破产倒闭,为保证我行的对外还款,资金部(处)将保留调期头寸,客户的违约金额将按照本文第六款的规定处理。经必要的审批后,资金部也可平掉调期头寸,平仓的结果由资金部处理。
八、调期交易的对冲
客户通过调期交易将债务的利息或本金改变后,也可以反向做回。交易对冲的操作按照本文第二、四、五款的规定办理,由此所产生的盈亏全部归客户承担。冲销交易完成后,原调期交易不复存在。
九、说明
未设资金处的分行可由分行信贷处或经分行指定的其他部门办理客户的债务保值业务。
调期交易申请书、调期交易委托书、调期协议等文本的参考格式由总行提供。
十、信贷项下的回归统计
客户通过我行叙做调期交易后,对我行债务的币种、利率方式等将发生变化,信贷部门可在有关的统计凭证上注明调期前后的贷款金额、币种、利率方式等以便开展回归统计之用。
各分行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向总行有关部门反映。
本暂行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调期交易申请
二、利率调期交易委托书
三、货币调期交易委托书
四、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委托书
五、利率封顶交易委托书
附件:一 调期交易申请
中国银行_____行资金部/处:
我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从贵行信贷部/处借入一
笔_____(货币名称)贷款,条件如下:(现金流量表详见附页)
本金金额_____
起息日_____
到期日_____
利率_____
计息期_____
本金偿付日__________
利息偿付日__________
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是__________。
为了有效地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我公司特申请贵部/处针对我公司的上述
_____(货币名称)债务叙做调期交易。
此致
敬礼!
签字:
职务:
盖章:
日期:
附件:二 利率调期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叙做利率调期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起息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币种 :_______金额:_______。
(5)交易有效期间,本金是否变化(是/否)_____;若有变化,请详细列明
本金变化情况。
(6)利息支付:
甲方支付:__________;计息基础:__________。
乙方支付:__________;计息基础:__________。
(7)付息日:
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
日;
第一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后一
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8)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9)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10)支付方式:在每个付息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利息
差额的收付;利息差额由乙方负责计算,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11)其他条件:__________。
(12)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利率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
方成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13)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三 货币调期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以下简
称甲方)叙做货币调期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互换货币及
汇率:_____。
(2)起息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期初本金互换(有/无)_____,若有:
甲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乙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5)期中本金互换(有/无)_____,若有,请按以下格式详细列明双方支付
额:
支付日期:__________。
甲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乙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6)期末本金互换(有/无)_____,若有:
甲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乙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7)交易有效期间,本金是否变化(若有变化,请详细列明本金变化情况)。
(8)利息支付:
甲方支付:_____;计息基础:_____。
乙方支付:_____;计息基础:_____。
(9)付息日:每年的_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
_____日
第一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后一
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11)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12)支付方式:在每个付息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利息
差额的收付;利息差额由乙方负责计算,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13)其他条件:__________。
(14)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
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15)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四 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叙做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每一交割日,按以下条件为甲方叙做超远期外汇买
卖交易:
交割日 甲方支付币种 金额 乙方支付币种 金额 目标汇率
--- ------ -- ------ -- ----
(3)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4)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5)支付方式:在每个交割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交割,
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6)其他条件:__________。
(7)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的目标汇率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
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完成,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8)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五 利率封顶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叙做利率封顶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起息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币种:_______,本金金额:_______。
(5)交易有效期间,本金是否变化(若有变化,请详细列明本金变化情况)。
(6)利率封顶买方:_______;利率封顶卖方:_______。
(7)协定封项利率:_______;对应浮动利率:_______。
(8)利率封顶买方所支付的目标费用:_______。
(9)封顶费用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_______。
(10)利息差额支付日:
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日
第一个支付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后一
个支付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1)计息基础:__________。
(12)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13)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14)支付方式:在每个支付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利息
差额的收付;利息差额由乙方负责计算,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15)其他条件:__________。
(16)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
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17)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工商标字〔2009〕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第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局应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

  第六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二章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第七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查下列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二节 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第九条 对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上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由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有关承办处负责材料整理,建立登记簿登记。

  对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有关承办处在相关申请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条 承办处可以就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等技术性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承办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二条 经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节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商标异议(含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根据商标异议的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人员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经合议组讨论后报处务会讨论。承办处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五条 经处务会讨论,形成证据材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四节 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案件承办处处长必须担任合议组成员。合议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第十九条 主任同意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提交委务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交综合处。综合处应当在委务会召开三天之前,将相关材料复印并送交参加委务会的人员。

  第五节 审 定

  第二十条 商标局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承办处处长列席。

  第二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委务会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副巡视员、各处处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证据不足或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承办处按一般的异议案件处理;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承办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形成意见后,及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

  第三章 复审与核审

  第二十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上述复审会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或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商标异议裁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后,应将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与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材料一并归档。

  商标局在商标管理程序中作出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后,应将该有关材料立卷归档。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总局分管副局长核审。根据总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进行监督。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监督,中华商标协会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驰名商标权利主张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关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来访,由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接待。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应及时将反映的情况书面反馈有关承办处。

  第三十条 从事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等有关规定。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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