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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1:27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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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
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和措施,并保证付诸实施。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二、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和调干进修生)和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经教育无效者,学生令其退学,学徒工延期转正。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
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三、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核实批准,报县(区)备案并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的父母是
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五元;是农村社员者,每月由生产队发给儿童保健工分五十分。保健费和保健工分均从发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双职工的儿童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平均分担;一方在农村,另一方在集体、全民单位或军队的也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担。儿童
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也按上述办法由招用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中开支。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本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扣回已发的全部儿童保健费或儿童保健工分(第一个孩子严重病残者只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
四、农村口粮分配严格实行基本口粮按年龄分等定量,不能按人口平均分粮。对只生一个孩子者,其小孩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粮。
五、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经教育无效者,要实行经济制裁。凡计划外强生第二胎,以及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其父母为职工的,孩子不得享受入托补助、统筹医疗。七周岁内儿童的口粮,属非农业人口的,按议价粮供应;属农业
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其他农副产品分配也按此精神办理;因计划外生育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或救济,生育后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生产者),调资、晋级缓调一次。对超生子女的父母要征收超生费。职工从夫妇双方工资中、农村社员从夫妇劳动工分中
每月各征收百分之十(无劳动工分者每月按五十工分值征收现金)。其中对计划外生第二胎的,从怀孕之月起征收,到孩子出生三年为止;对生第三胎的(第二胎是双胞胎、多胞胎者按二胎办法处理),从怀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十四周岁为止;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一胎再增收百分之五
的超生费,从怀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十四周岁为止。超生费的征收,职工由所在单位从每月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在分配时从其劳动工分中扣除。所扣工资、工分分别纳入本单位福利费和公益金中支配使用。
严禁非婚生育。违犯者要严肃批评教育,并按计划外生第二胎办法给予经济制裁。
六、住房分配,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对晚婚和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夫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孩子的家庭,可分配同等面积的住房。只生一个孩子的农村社员,在需要新建住房时,生产队应优先给予解决宅基地。今后超生家庭的城市人口不再增加其住房面积,
农村不再增划宅基地和自留地。
七、各级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作为评比先进集体条件之一,对计划生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超计划生育特别是出现三胎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违犯或躲避计划生育的(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
分。
不准从外省外地抱养孩子。对散布谣言、打击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以及非法取环等破坏计划生育的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八、要照顾好农村“五保户”和城镇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国家和集体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社员和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终身无子女的男女职工在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退休
金的不再增加)。要提倡兴办敬老院。有条件的生产大队可实行农业劳保制度。对终身无子女的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除按“五保户”照顾外,每人再从生产队公益金中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实行男女平等,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有女孩的职工,其女儿或女婿一人(限制在三十周岁以内)可享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顶替权利,双方父母也可享受直系亲属劳保福利待遇。在农村,提倡男到有女无儿的社员家结婚落户,并要保证他们在政治上、经济
上享受与本地社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九、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在休假期间,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不影响评全勤奖。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手术后的假期工资由招用单位发给。
十、施行结扎或人工流产手术者,凭手术证明,商业部门供应营养品,农村社员由生产队或公社粮管所适当调剂细粮。生活有困难的干部、职工,施行手术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营养补贴;农村社员可从公益金中给予必要的营养照顾。施行手术住院期间,有特殊情况
确需照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或允许亲属请假照顾(一般不超过一周),按公假处理。要因人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有效节育措施。对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绝育后,因孩子死亡而要求再育的,免费施行吻合手术。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
症,其治疗费用与节育手术费同样报销。在治疗过程中,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职工病休在一年内按公假处理,超过一年者按劳保规定处理。生活困难的农村社员,采取以集体照顾为主,国家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加以解决。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按公伤事
故处理。对万例手术无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要认真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办好托儿所、幼儿园,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努力做到生一个,健康成长一个,以促进计划生育的开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过去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实行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今后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对已经受到经济制裁的夫妇,可继续按过去省和各地市有关规定执行。



198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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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0-11-24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国税发[2000]192号
为了规范单价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总局曾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089号文所附“税率表二”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
├───────────┼──┼─────┤
│ 超过21000元至 │30%│ 2000 │
│ 49500元的部分 │ │ │
├───────────┼──┼─────┤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
└───────────┴──┴─────┘
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口起执行。以前未做处理的税务事项和查补税款的计算,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是规范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为了加强执法检查,促进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我委根据
两个《条例》,制定了《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以下简称:两个《检查评估细则》),现将两个《检查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检查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1、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检查评估以乡中心小学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为主要对象,其他学校是否列为检查评估对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2、检查评估应与日常体育卫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以学校自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查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时,要把对体育卫生工作的检查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将两个《检查评估细则》的要点列入中小学督导评估方案,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以减轻学校接待工作的负担。
4、考虑到各地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两个《检查评估细则》中各指标分值为参考分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两个《检查评估细则》中的参考分值确定各指标分值。
5、两个《检查评估细则》单独记分与评价,各计100分,评价等级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优秀为90分以上,合格为60-89分,不合格为59分以下,评价等级的确认由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后予以确定。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条例》进行规划,并督促学校按照两个《检查评估细则》要求进行自查以及分期分批地对自查“合格”的学校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教委。
7、我委将根据各地检查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不定期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对获“优秀”以上等级的学校及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或县进行表彰。
附件:一、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二、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
| 评 估 | |参 考| |
| | 评估内容与标准 | | 考评方法 |
| 要 素 | |分 值| |
|-----|----------------------------|---|---------|
| 组织 |1、学校体育工作有校长负责(2分),有领导小组(1分),| 5 |查文件,向有关 |
| 机构 |主管校长熟悉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2分)。 | |人员调查了解。 |
| 与 |2、学校在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体育 | 3 |查文件或工作记 |
| 管理 |工作列为重要内容(3分)。 | |录。 |
|(10分)|3、班主任能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2分)。 | 2 |询问了解情况。 |
|-----|----------------------------|---|---------|
| |4、体育器材完全达到国家或省级器材配备目录要求(3 | 6 |查器材查目录, |
| |分);体育场地建设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中学有 | |场地测量、检查。 |
| |250米以上环型田径场、小学有200米以上环型田径场) | | |
| |(3分)。 | | |
| 体育 |5、体育器材有安全保证,性能合理(1分)。体育场地平 | 3 |调查了解、查实 |
| 场地 |整、整洁,设施布局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2分)。 | |物。 |
| 器材 |6、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有专人负责(1分);设置有体育 | 3 |调查了解,查登 |
| 与 |器材室(1分);每学年对体育器材的数量、品种、添置、损 | |记册。 |
| 经费 |耗都有明确的记载(1分)。 | | |
|(15分)| | |查近两年学校经 |
| |7、每年学校体育经费不少于学校经费的1%(3分)。 | 3 |费决算。 |
--------------------------------------------------

-------------------------------------------------
| |8、严格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 | 4 |计算、调查了解。|
| |划》、《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 |
| |课程计划》配备专职或兼职体育教师,确保每个教学班保 | | |
| |质、保量的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和每一次活动课(4分)。 | | |
| 体 |9、教师做到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无体罚和变 |10 |查教案,看课,调|
| |相体罚学生现象(2分);具有基本的体育理论知识(2 | |查了解。 |
| 育 |分);具有从事体育教学必需的基本能力,包括:口令清 | | |
| |晰、响亮,口哨运用自如,动作示范准确,语言表达清楚、 | | |
| 教 |简练,教法恰当、新颖,队列调度合理(2分);有教学总结 | | |
| |和教研能力,有组织体育竞赛和运动训练的能力(2分); | | |
| 师 |学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分)。 | | |
| |10、每个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7天(可分散、可集中)的多 | 2 |查证书或培训通 |
|(22分)|种形式的业务培训(2分)。 | |知。 |
| |11、体育教师职务评聘充分考虑其工作特点(1分);体育 | 6 |查文件、进行调 |
| |课时费计算和其他课同等对待(2分);体育教师工作量 | |查了解。 |
| |计算包括体育课、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 | | |
| |育训练、体育竞赛,具体计算参考以下标准:每3次早操 | | |
| |或课间操计1课时,每2次课外体育活动计1课时,每次 | | |
| |运动训练计1课时,运动竞赛每全天计4课时(2分);执 | | |
| |行教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教师工作服装配置及室外补贴的 | | |
| |有关规定(1分)。 | | |
-------------------------------------------------

-------------------------------------------------
| |12、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足体育课(3 | 3 |查课表。 |
| |分)。 | | |
| |13、体育教学按学年、学期、单元计划进行(3分),有教案|10 |查有关教学文 |
| 体 |且包括课次、教学任务、准备活动内容及程序、教学内容 | |件,备课记录。 |
| |及程序、技术要领及难点、教学方法、保护与帮助、场地器 | | |
| 育 |材布置示意图、运动量等内容(4分),保证每项教材施教 | | |
| |前进行集体备课(3分)。 | | |
| 教 |14、体育课有课堂常规(2分),教学有一定的质量,学生 | 4 |抽查课。 |
| |注意力集中,情绪活跃,运动负荷适宜(2分)。 | | |
| 学 |15、85%的学生掌握所学知识,70%的学生基本掌握所学| 3 |抽查学生。 |
| |技能(3分)。 | | |
|(23分)|16、体育课严格考试有记载(1分)。执行《中、小学生体育| 3 |查档案、成绩册。|
| |合格标准》(2分)。 | | |
|-----|----------------------------|---|--------|
| 课 |17、学校每天保证做好课间操(早操)(3分),每周两次课| 5 |查课表,调查了 |

| 外 |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内容、场地落 | |解。 |
| 体 |实(2分)。 | | |
| 育 |18、在校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平均达标率在85%以 | 3 |查成绩册。 |
| 活 |上(3分)。 | | |
| 动 | | | |
|(10分)|19、学校每年组织学生进行1次以上的远足活动(1分)。 | 2 |调查了解。 |
|-----|----------------------------|---|--------|
| 课 |20、有体育代表队(2分),课余体育训练有计划、经常化,| 4 |查代表队名单, |
| 余 |并形成传统(2分)。 | |训练计划。 |
| 体 | | | |
| 育 |21、参加课余体育训练学生文化课平均成绩达到及格以 | 2 |比赛成绩册。 |
| 训 |上(2分)。 | | |
| 练 | | | |
| 与 |22、学校每年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一 | 4 |运动员成绩册。 |
| 竞 |次冬季越野赛(2分);能开展其他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 | |查竞赛次序册。 |
| 赛 |活动(1分);学校体育竞赛执行国家有关体育竞赛制度 | | |
|(10分)|的规定(1分)。 | | |
-------------------------------------------------

-------------------------------------------------
| 体质 |23、有学生体质状况的测试数据(4分),肺活量体重指数 | | |
| 状况 |高于本省平均水平(3分),学生耐力指标高于本省平均 |10 |查资料并进行评 |
|(10分)|水平(3分)。 | |价。 |
-------------------------------------------------
注: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直评为“不合格”:
(1)不按国家要求开设体育课;
(2)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学生在校期间,除不可抗拒因素,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加分:
(1)体育代表队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比赛中取得前6名〔国家级(加3分)、省
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教师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教研活动中提供示范课〔省级(加2分)、市级(加1
分)〕;
(3)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
特色体育项目竞赛活动(加1分);
(4)学校体育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
分)、市级(加1分)〕;
(5)学校体育教师近两年内科研论文获奖〔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6)学校有体育馆或游泳池(各加1分)。
3、被评估内容如未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由评估组织者酌情减分。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
| 评 估 | |参 考| |
| | 评估内容与标准 | | 考评方法 |
| 要 素 | |分 值| |
|-----|-----------------------------|---|--------|
| 组织 |1、学校卫生工作有校长负责(2分),有领导小组(1分), | 5 |查文件,向有关 |
| 机构 |主管校长熟悉学校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2分)。 | |人员调查了解。 |
| 与 |2、学校在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卫生 | 3 |查文件或工作记 |
| 管理 |工作列为重要内容(3分)。 | |录。 |
|(10分)|3、班主任能教育和督促学生讲究卫生(2分)。 | 2 |询问了解情况。 |
--------------------------------------------------

--------------------------------------------------
| |4、教室的采光照明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 | 3 |抽查。 |
| |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150LX(3分)。 | | |
| |5、黑板无裂缝、无反光、无眩光(3分)。 | 3 |抽查。 |
| 条 |6、课桌椅符合《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3分)。 | 3 |抽查 |
| |7、学校能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3 | 3 |实地考察、询问 |
| |分)〔或要求学生自带饮用水(2分)〕。 | |了解情况。 |
| 件 |8、有自来水的学校平均每教学班有一个水龙头〔无自来 | 5 |实地考察、查目 |
| |水的学校能为学生提供简陋的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能 | |录与实物。 |
| |为学生提供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3分);平均每40名 | | |
| 与 |男生,每25名女生有一个厕所蹲位,男厕所小便池相应 | | |
| |配套(2分)。 | | |
| |9、学校有卫生室(600学生以下的学校有卫生箱)(2分);| 5 |实地考察、查目 |
| 经 |卫生室设备按国家教委《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施配备 | |录与实物。 |
| |目录》或省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卫生箱有可处理一般疾 | | |
| |病、创伤的医疗器具和药品)(3分)。 | | |
| 费 |10、学校将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3 | 3 |查近两年经费决 |
|(25分)|分)。 | |算。 |
|-----|-----------------------------|---|--------|
| |11、学校在编制额度内,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 | 5 |核实后计算,询 |
| 校医 |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3分),合理解决卫生人员 | |问了解情况。 |
| 与 |的技术职务和待遇(2分)。 | | |
| 保健 |12、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 | 2 |查证书。 |
| 教师 |技术职务)或兼职卫生人员接受过专业培训(2分)。 | | |
|(10分)|13、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8小时(可集中、可分 | 3 |查培训通知。 |
| |散)的多种形式的培训(3分)。 | | |
--------------------------------------------------

--------------------------------------------------
| |14、小学、初中每周保证0.5课时的健康教育课或小学、 | 3 |查课表及教学计 |
| 健 |初中以外的学校每学期开设健康教育讲座(3分)。 | |划。 |
| |15、健康教育课教学按计划进行(2分);有符合国家规定 |10 |查教学计划与教 |
| |的教材(2分);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挂图(2分);有规 | |案,清点教具、挂|
| 康 |范的教案(2分);教师授课质量高(2分)〔或小学、初中以 | |图,抽查健康教 |
| |外的学校健康教育讲座质量高(5分),开设心理咨询(5 | |育课(或讲座)。|
| |分)〕。 | | |
| 教 |16、学生个人卫生做到头发整洁、无异味、无头虱(2分); | 8 |抽查学生。 |
| |手洁、指甲勤剪(2分);面、耳、颈干净(2分);衣服、鞋帽| | |
| |整洁、无异味(2分)。 | | |
| 育 |17、坚持眼保健操制度(1分);利用宣传栏、家长会、班 | 2 |调查了解,查记 |
| |队会、广播、卫生小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卫生 | |录。 |
| |保健知识(1分)。 | | |

|(25分)|18、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2分)。 | 2 |抽查学生。 |
|-----|-----------------------------|---|--------|
| 公 |19、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 | 2 |查课表。 |
| 共 |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2分)。 | | |
| 卫 | | | |
| 生 |20、学校环境卫生有专人负责,有定期检查制度(1分); | 7 |实地检查,查制 |
| 与 |教学用房与宿舍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墙壁无污迹,窗明、 | |度。 |
| 常 |桌椅净(2分);校园无乱丢废弃物,无痰迹,无污水洼,无 | | |
| 见 |乱写乱画(2分);厕所清洁,有消毒措施,无乱写乱画,粪 | | |
| 病、 |池加盖(2分)。 | | |
| 传 | | | |
| 染 |21、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 | 2 |调查了解。 |
| 病 |全和卫生防护措施(2分)。 | | |
| 防 | | | |
| 治 |22、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管理制度与措 | 4 |实地调查、查体 |
|(15分)|施,食堂环境整洁(2分);炊管人员无传染病,每年进行 | |检记录。 |
| |一次体检(2分)。 | | |
--------------------------------------------------

--------------------------------------------------
| |23、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健全,学生每1-2年一次体质健 | 4 |查体检记录及统 |
| 健 |康检查(2分);对学生体质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 |计资料。 |
| 康 |(2分)。 | | |
| 状 |24、学校有常见病、传染病防治计划(1分);至少针对九 | 7 |查计划与安排, |
| 况 |种常见病中的六种采取防治措施(每种常见病有1-2项 | |抽查统计均值。 |
| |具体措施)(3分);四种以上常见病发病率低于本省平均 | | |
|(15分)|水平(3分)。 | | |
| |25、有学生缺课率统计(2分),缺课率低于5%(2分)。 | 4 |查统计资料。 |
--------------------------------------------------
注: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直评为“不合格”:
(1)小学、初中不按国家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2)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近两年内发生过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加分:
(1)为学生提供营养配餐(加2分);
(2)健康教育教师近两年内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提供示范课〔省级
(加2分)、市级(加1分)〕;
(3)学校卫生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
分)、市级(加1分)〕;
(4)学校卫生人员近两年内科研论文获奖〔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3、被评估内容如未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由评估组织者酌情减分。



19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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