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19:07 浏览: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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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负,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8月31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上述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赔付能力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保证,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赔付能力的相关文件”。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申请时不接受其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秦信联所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3年,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加强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