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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36:09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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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3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职工医疗
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修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同时报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修 改 意 见

  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一年来,初步改变了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状况,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开始形成。但是,由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为职工服务,方便就医;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了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为了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我市医改试行方案需要作适当调整。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医改目标和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医改试行方案作如下修改:
  一、调整缴费标准。原实行公费医疗的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9%缴纳医疗保险费。原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6%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适当调整个人医疗帐户比例:个人医疗帐户(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分别不同年龄段,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记入:40岁以下的,按3%记入;41岁至50岁的,按4%记入;51岁以上的按5%记入。
  为退休人员设立个人医疗帐户和自付段,个人帐户按本人年退休费用总额6%记入。自付段为本人年退休费用总额的2.5%。退休人员符合住院条件的,其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三、实行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医疗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所有,主要使用,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可以继承。个人医疗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自购药品和住院治疗期间除个人自负段以外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职工可自主选择定点医院看门诊和到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不再审核。
  职工住院或紧急抢救符合规定条件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四、实行病种管理。制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目录,明确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和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或生理缺陷。职工住院或紧急抢救,经医生诊断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经诊断属于“社会统筹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或生理缺陷”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或由个人自负;经诊断不属于病种目录列举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也不属于社会统筹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但因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或紧急抢救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其医疗费用可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未经批准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或由个人自负;属紧急抢救的,可先治疗,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手续。
  属于病种目录所列举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视同住院按规定支付。
  病种目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订,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职工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属于病种目录所列疾病,须先自负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自负部分不能用个人帐户支付。职工当年再次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属于病种目录所列的疾病时,不再实行个人自负段。
  六、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职工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属于病种目录所列的疾病,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提至16%。
  七、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再支付。
  八、建立大病统筹基金。职工患大病、重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已支付到最高限额后,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大病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筹集,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职工缴纳部分由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凡缴纳大病统筹基金的职工患大病、重病时,所发生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完全负担。15万元以上部分,大病统筹基金负担50%,单位负担45%,个人负担5%。
  九、尚未参保的企业可选择以下参保方式:
  (一)按我市现行医改方案参保。
  (二)参加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每人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享受我市医改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四)参加住院医院保险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效益好的企业,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达到我市医改方案规定的比例,在此基础上,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管理(不收管理费)。
  (五)暂时无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可实行门诊费包干使用,同时建立企业医疗费用调剂金,实行小病自理、中病企业调剂的办法,具体调剂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应遵照国办发[1996]16号文件精神参加地方医改,在过渡阶段,一是要把自行实施的医改方案抄送医改办备案;二是向地方缴纳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基金;三是尽快参加地方医改。
  十、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改办会同市社保局、卫生局、医药局审定。
  十一、完善定额结算管理办法。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预算管理,预算定额以上年度向各定点医院实际支付的社会统筹医疗费为基数,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消费水平的各种主要合理因素确定。同时建立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年终考核结果,决定医疗费结余留归医院的比例和超支部分医院承担的比例以及预算定额中预留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医改办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征求市卫生局意见后另行公布。
  十二、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纳入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专项科研经费。
  十三、各特区、县、区可参照市医改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筹资水平、个人帐户比例、自负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并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自行制定病种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医疗保险制度。
  十四、原方案中未修改部分继续执行。
  十五、本修改意见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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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司〔2009〕14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厦门市司法局、各监狱劳教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奖励工作,推进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委组通〔2008〕12号)精神,我们研究拟定了《福建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司法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狱劳教系统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第三条 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种类、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的政治部(处)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人事厅、省司法厅指导管理监狱劳教系统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对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表现突出,在本单位起表率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做出较大贡献,在监狱劳教系统起表率作用的,记三等功;
(三)做出重大贡献,在监狱劳教系统有重大影响并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起模范作用的,记二等功;
(四)做出杰出贡献,并经过一定时间或特殊情况的考验,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成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可申报给予记一等功奖励;
(五)功绩卓著,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可申报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认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在本职岗位上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纪律,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在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或者消除监管安全事故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在教育转化各类危顽罪犯和难改劳教人员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取得显著管理效果和经济效益的;
(六)在救治病(伤)危重人员、传染病防控、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七)在追捕脱逃的罪犯或劳教人员、押解罪犯或劳教人员、协助侦破狱所内重大刑事案件方面,成绩显著的;
(八)在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处理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
(十)在完成专项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十一)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紧密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作出正确决策,取得显著成绩的;
(十二)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工作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或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其中:
(一)监狱、劳教所在日常工作中按下列情形给予相应的奖励:当年实现“四无”安全目标(即无罪犯劳教人员脱逃、无重大狱所内案件、无重大疫情、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嘉奖;连续3年实现“四无”安全目标的,记三等功;连续5年实现“四无”安全目标的,记二等功;连续10年实现“四无”安全目标的,可申报给予记一等功奖励。
(二)监狱系统、劳教系统实现本系统“四无”安全目标的,参照上述情形给予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相应的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给予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按照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嘉奖,经省监狱管理局或省司法厅劳教局政治部(处)审核后,由监狱、劳教所批准;或由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审批。
(二)记三等功,经省司法厅、省人事厅审核后,可由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批准;或经省人事厅审核后,由省司法厅审批。
以上两项中,属于集体奖励或副处级及其以上奖励对象的,需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省司法厅审批。
(三)记二等功,由省人事厅审核、省司法厅批准;同时开展奖励前须将奖励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提出推荐意见,由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或审核后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批准或审核。
由省监狱管理局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核。
第十条 监狱、劳教所每年批准公务员嘉奖的人数一般按本单位公务员总数的5%掌握,公务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每年按1-4个掌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奖励人数不计在内。
第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机关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
(二)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撰写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所在单位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嘉奖、三等功奖励,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各级批准奖励的情况均须报省司法厅和省人事厅备案。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六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产区冬小麦弱苗施肥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产区冬小麦弱苗施肥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省农业厅(委)、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2011年2月9日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主产区冬小麦弱苗增施返青拔节肥给予补助。为确保补助政策落到实处,现将《主产区冬小麦弱苗施肥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产区冬小麦弱苗施肥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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