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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04:03  浏览:9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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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5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的管理,保障地铁正常的运行秩序,保护地铁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运行需要的一切设备及其配套的所有建(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的地铁安全保护区是指地铁工程结构周边外侧5米、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水沟外侧3米、高架线路及车辆段建设范围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地铁安全控制区是指地铁车站隧道构筑物、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外侧30米以及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外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地铁运营和地铁设施保护的管理。
  凡进入地铁车站、搭乘地铁和在地铁安全、保护控制区域内从事任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总公司”)负责地铁的运营和设施保护。
  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乘务管理





  第五条 地铁总公司应安全、准时地运送乘客,向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乘客搭乘地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照章购票,进、出站出示车票,并接受地铁站务人员的查验;
  (二)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站台,在安全线内候车,车停稳后按先下后上的顺序登车;
  (三)车到终点后,全部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四)每位乘客可携带重量30公斤、长度1.6米、体积0.1立方米以下的物品乘车。超过以下重量、长度、体积之一的物品,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七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禽畜、宠物等影响列车卫生的物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三)影响乘客人身安全的农具、锐利物品以及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有效证件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和海关等特种人员可照章携带。


  第八条 衣履不整者、酗酒后无人陪同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无成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进入车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搭乘地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伪造车票;
  (二)在车站及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三)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张贴、涂写、娱乐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和在车站内无故滞留;
  (五)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物品;
  (六)在车站或列车内滋事斗殴。


  第十条 凡需在地铁车站内进行商业活动以及利用地铁车站、出入口、列车等从事广告宣传或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与地铁总公司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地铁总公司必须加强对地铁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地铁运营设施,确保地铁运营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保障乘客安全。


  第十二条 地铁站务人员应协助公安人员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在车站或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秩序、影响乘客安全乘车和顺利出入车站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三条 电力、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地铁用电、用水的正常供应。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碍地铁列车的运行。
  列车在正常运行中,乘客不得按压、扭动贴有明显标志的任何安全装置。


  第十五条 列车在运行途中因技术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听从地铁站务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打开车门、车窗强行下车。


  第十六条 如在车站或列车内发生火警、毒气泄漏等紧急情况,乘客应迅速报警,进行自救,听从指挥尽快疏散和撤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如在地铁车站、列车、隧道、地面轨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地铁站务人员与地铁公安人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迅速恢复列车运行。人员伤亡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地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移动、损毁地铁通讯、信号设施及其它设施;
  (二)占用地铁专用通讯频率;
  (三)损毁、移动、涂污地铁车站和列车内的导向牌、标识、示意图、时间表、价目表、广告灯箱、墙壁、地板等设施、装置和装饰;
  (四)向地铁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及其它行车设备、通讯线路、变电站、通风亭投掷物品;
  (五)破坏、盗窃、盗用地铁设施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地铁设施安全;
  (六)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周围5米范围内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堆物物品;2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收集站或三类以下(含三类)的厕所;30米范围内排放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气体、液体以及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烟尘、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
  (七)在地铁出入口、风亭上涂抹、刻划、乱贴乱挂或擅自搭挂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
  (八)在地铁的地面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道;
  (九)在地铁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影响视线的树木;
  (十)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造、拆除建筑物及构筑物,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作业,铺设管道,增加载荷量或减少载荷量等活动;
  (十一)在地铁安全控制区范围内从事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影响地铁路基稳定或危害地铁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十二)其它危及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确需在地铁控制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征得地铁总公司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对地铁设施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广州地铁建设监理总部选择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和监控:
  (一)从事挖掘、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降水)和钻探作业;
  (二)大面积堆放物品以及从事增加载荷量的其它活动,或大面积取土以及从事减少载荷量的其它活动;
  (三)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路基的地下坑道。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如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须事先向地铁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凡损坏地铁设施的,要及时向地铁总公司报告,同时积极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无票乘车或越段乘车的,由地铁总公司根据运营管理规定进行补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票务、乘务、安全、设施保护等条款的,地铁总公司有权制止其行为,要求责任人限期修复所损坏的设施,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卫生、商贸、城市建设管理等条款,扰乱地铁正常运行秩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城监支队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立案移送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扰乱正常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铁站务管理人员和其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乘客对地铁站务管理人员和其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权监督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铁总公司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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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计委、冶金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资部 国家计委 冶金部


物资部、国家计委、冶金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计委、冶金部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后,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等部门陆续制定了一些实施办法,如《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235号)、《关于清理整顿钢
材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321号)、《关于清理钢铁企业四种专营钢材的集资、协作、补偿贸易、代加工等合同的通知》(〔1988〕物黑色字273号、冶生字1006号)。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反映,现对《决定》中其他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冶金部有关经营炉料的公司,为冶金企业组织炉料所需钢材数量和品种,由冶金部和物资部原则上参照全国重点钢厂钢材品种产量占生产总量的比例商定。
二、《决定》第三条规定,冶金部门、物资部门要从钢铁企业自销产品的部分中划出一定数量,组织钢铁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供应。重点冶金企业由冶金部、物资部组织,地方冶金企业由地方物资部门、冶金部门组织。
三、钢材市场是指《决定》中规定必须进入市场销售钢材的交易场所。钢材市场由物资部和有关地方物资局(厅)主办和管理。管理单位与钢材经营企业分离,对场内交易活动制定规则,并进行管理监督;审查交易双方的经营资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钢材交易进行指导。
钢材市场由物资部批准设置。原经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的钢材市场,由当地政府按《决定》的精神进行整顿,报物资部备案。需要增建的钢材市场,由省、区、市物资厅(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报物资部审批。《决定》允许设立钢材市场的中等城市是指省辖市,不是
省辖市的地区(行署)所在地,地区(行署)也可设立一个钢材市场。
地方的钢材市场,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设在物资贸易中心或专业物资公司,由各地物资厅(局)自行确定。
各钢材市场均不设分市场。
各钢材市场均面向全国。《决定》第六条规定必须进入市场销售的钢材,都要进场销售,至于进哪个市场,可以自由选择。各类经营钢材的物资企业,在钢材市场采购的钢材,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可以不再进场销售。
钢材市场内的交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由钢材市场主办单位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印模附后)。
四、县级物资企业购进的钢材,可以通过物资企业设在农村的供应网点销售给用户。
附件:钢材市场专用章印模(略)



1989年5月18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0年八月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其余条款相应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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