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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38:09  浏览:9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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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公布和施行以来,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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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9]104号
━━━━━━━━━━━━━━━━━━━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目前
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有一定差距。为使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国家公
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医
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二、享受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
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费来源与控制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
政预算。
  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核拨要根据各地上年度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水平和
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
左右,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
时调整。筹资比例超过工资总额3%的,需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以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
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省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单位所在地的补助水平一致。

  四、补助经费用途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但超
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社会保险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后,累计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
重的职工。
  (三)根据公务员的年龄和职级确定不同比例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上述补助的具体比例、标准和计入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公务员队伍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三
种补助办法所占补助经费的比例,或者根据筹资情况,按上列顺序,选择其中一、
二种补助办法。
  采用计入个人帐户办法的,应首先保证第1、第2两项补助的需要。计入个
人帐户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补助经费的60%。
  医疗补助经费不足当地公务员工资总额2%的地区,补助经费一般不计入个
人帐户。
  筹措补助经费困难的地区,可以只采用第1种办法。
  统筹地区尚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公务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
及公务员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在补助经费中开支。

  五、管理和监督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
致。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
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保证医疗补助
经费专款专用。
  各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各级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六、组织领导

  各统筹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并报省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8年4月5日,最高法院

复函
河北省、甘肃省、江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从略。
(二)关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应否通知他方当事人停止执行(实际上是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法院在审查案卷后决定案件应予再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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