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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0:58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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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
动保障工作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已达到1500多万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今年三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尚未参保的单位要搞好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加强指导和帮助,促其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对已参保的单位,要检
查其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以及这些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按照“两个条例”规定加以落实。已由税务机关征缴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依法做好征收工作。
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
的支出预算中列支,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指导,通力合作,促使“两个条例”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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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作证的因素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提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取证的角度上看,证人不愿作证,不利于查明事实,或给查明事实带来很大障碍,特别是有些刑事案件,正是由于证人“失声”,导致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无法定案,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证人不愿作证,不仅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而且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别在民主和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证人不愿作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不谐之音。其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定不完善,某些组织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证人作证缺乏有力的安全、经济保障以及社会历史原因,致使刑事案件证人作证的极少。作者认为,要解决证人作证问题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一个道德的标尺。二要对证人的安全保障、经济求偿权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三要要明确规定证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作证的法律责任,赋予司法机关制裁权力。

关键词:证人作证;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付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极度阴险狡诈或者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可以说要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勇于站出来配合我们公安机关一同打击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明明知道某件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是谁干的,当他们在面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有关受害者的询问时,知情人总是不愿出面作证。对此,有关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指出,证人不愿作证,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中的缺失,同时也凸显了加强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作为一名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能做的最好的选择就是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证据并勇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东楚网黄石新闻网曾有过这样一则报道:2008年7月12日12时许,一女子在黄石市中心某大型百货商场拎包偷窃时被抓“现行”。但被偷者因怕报复,不敢到派出所作证。现场一市民也认出该女子曾拎走她的包,却不敢当面指证犯罪嫌疑人。该商场营业员王女士说,昨日中午12时,她与同事吃饭聊天时,听到有人叫她名字,说她的包被人拎走了。回头一看,一女子正背着她的黄色挎包,大摇大摆地走出了10米远。她马上大叫“抓小偷”。保安闻讯赶来抓住了该女子。 营业员吴女士介绍,当时她看到一名脸上涂抹浓厚脂粉的女子,先站在柜台前四处张望,又拿出化妆镜涂抹了半天。看到一专柜营业员离柜后,该女子迅速拎起一个皮包,然后不慌不忙地离开。她愣了一下,随后喊人。保安报警后,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带走了该女子。出乎意料的是,营业员王某拒绝指证该女子拎走了她的包。她担心地对记者说,自己在商场上班,害怕这名女子找来报复。在一旁围观的钱女士也表示,今年2月份,该女子曾与一名黑瘦男子到她的专卖店行窃。当时黑瘦男子不停地向营业员咨询,但又始终没买任何东西。两人走后,营业员发现员工仓库失窃。查看录像发现,这名男子转移营业员注意力,而该女子进入员工仓库,趁机拎走员工的手机和提包。随后,钱女士由记者陪着到胜阳港派出所报案,但她不敢与拎包女子当面对质,只远远地看了一下这名女子,最后无声地离开。钱女士称,她也害怕对方到她的店进行报复。 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没有证人作证,无法对这名女子进行惩罚。他呼吁,市民要勇敢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有效惩治罪犯。
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的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是现代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要求。证人的证言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因素,能有效的揭开犯罪分子试图蒙蔽的犯罪事实。只有证人勇于配合,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才能沿着健康光明的道路前进,才能对刑事案件侦破起到促进的作用,才能有效的抑制刑事案件的发生,更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只有证人作证,才能使案件的证据得到很好的串连,才能真正使案件的重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证人的指证能使事实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其次,证人的指证能有效地为警方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更加可靠的根据。警方只有在对事实的掌握有充分自信的基础上,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果断的判断。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勇于作证,能有效的抑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大大节约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
二、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因素
证人不愿作证,既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其主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传统历史文化、当今的立法、执法及证人本身的素质等四方面的因素。
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有许多精华的东西,但也有少数糟粕,有的人不讲原则,不加分析地一味推崇“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当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当的事情,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情是某某人干的或当时他就在现场,当有关部门向他调查取证时,他却怕得罪人,闭口不谈,甚至装着什么也不知道。其次,我国目前的立法多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的权力,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等,对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不够充分,导致有的证人不愿作证;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比如,无论是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证人作证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作证意味着担风险,惹麻烦,况且,法律上至今仍没有明确规定对证人采取救济或补偿措施,无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执法过程中,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方法不当和作风不踏实,令证人反感,使得不愿作证;此外,目击者不愿作证现象,对许多人来说,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人们往往会回避矛盾。由于有的证人本身缺乏正义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还有的即使有一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想作证,但其心理素质不好,担心作证后遭到各种非议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等等,这也与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有关。
(一)从证人本身角度出发,分析其不愿作证的心理因素:
1、明哲保身心理
产生这种心理的证人一般抱着比较消极的处世态度,法制观念淡薄,不知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表现突出。
2、惧怕心理
安全是人的心理需要层次之一。没有危险,能保障生命及财产不受侵害,这也是证人作证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目前情况下,社会形式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犯罪分子为非作歹,气焰嚣张。有的案件中,证人对犯罪行为事实作证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余党、同伙对证人进行疯狂地打击报复,有得的甚至祸及证人全家。而公安司法机关有时对证人又不能实行很好地保护,致使有些证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甚至有的证人打击报复后,也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这样,那些曾经因作证而受到打击的人就心灰意冷,下次不敢再作证,也会使了解这种情况的其他群主产生一种恐惧心理,并引以为戒,在别的案件中也不愿作证。灵位证人在作证前收到威胁、恐吓等也就不敢出面作证,这种怕受报复而不作证的心理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3、抵触心理
这一点是指侦查人员讯问证人时,如果工作方式运用不当会是证人产生对立情绪而不作证。在实际工作中,对证人试试不正确的讯问方式,甚至不尊重证人的人格,如对证人言语粗暴、态度蛮横,甚至以暴力相威胁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证人产生抵触、对立情绪而拒不作证。
4、得失心理
证人作证耗费时间、精力,作证的来回交通费、食宿费需自己承担。这对有些人来说并不沉重,但对于收入比较低生活困难、或收入很高时间十分宝贵的人来说,如下岗职工和私营企业家,都是值得衡量的选择,况且这是一个无端的支出。支出了没有回报,而且有可能是负回报;不支出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情况下,证人不作证也就不足为怪。
5、抵触心理
在很多群众心目中与警察打交道是件挺不光彩的事,甚至大人教小孩都会说:“你不听话就叫警察叔叔来抓你!”所以有这样的心理也不足为怪,再加上很多公安干警的服务态度也有待加强,这样就跟疏远了跟群众的距离,在办案的时候要证人为自己提供帮助也就难上加难了。
三、解决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对策
证人不愿作证,反映了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目中的缺失,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全和完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之音。如何才能让更多的人进一步树立起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作证?
证人不愿作证,我们不能片面指责,而要客观对待,尽管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虽有一定框架,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解决:应建立一套保护证人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对哪类的证人应采取哪种保护措施?如有证人因作证而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时,又有哪些有效而又合理的补偿机制?我国目前还没立专门保护证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所耽误的时间由谁来给予补偿等应完善。有的地方在执法上,仍存在不严和打击不力等现象,要坚决贯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当前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活动猖獗,严重侵害一方群众的利益,令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也严重地妨碍了出庭作证这一制度的实施。
任何制度的运作都必须依赖观念的支撑,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视与公安机关合作破案作证为耻,那么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付出的大量保障证人作证的工作往往会徒劳无功,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条款失去效用。因此彻底改变证人不愿作证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其一、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以消除证人不愿意指证的消极心理,强化证人正确的作证观念,让公民愿意作证、敢于作证。同时,倡导依法作证的道德风范,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作证,坚持维护证人的权利。其二、要求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证人、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建立严密的证人社会保障体系,因为保障证人作证,不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社会各界也有支持证人作证的义务。
通过法律的规定,再次明确证人配合公安机关指证嫌疑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把它上升到法律责任的高度,对于不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给予拘留或罚款等方式的惩罚。对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证人,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或者精神上的奖励,以此来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同时还应在规范警察的文明执法,开展警民交流活动,拉近警民的关系。
此外,在采取措施对证人作证进行司法保护的同时,应建立一定补偿机制,在弘扬社会正义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应有建立有效地证人保护制度和激励性的证人证言采信制度,证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他们才愿意作证、敢于作证,也才能在全社会造就起让正义行为发扬光大的道德风尚。
【结语】研究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特征,必须首先掌握证人的自身特点,特殊经历。在实际工作中,被讯问的证人情况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我们侦查讯问人员要切实了解证人的心理状态,掌握证人的心理特点,利用心理学这把钥匙,打开证人的心理之窗,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让证人为我们提供情况。另外,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证人作证过程遇到的一些实际的问题,接触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总之,我们要根据证人各自的心理特点,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让证人提供其所运载的一切犯罪行为信息,以便更好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



参考文献:

【1】奚居仁,《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分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1)
【2】郝占川,《案件证人拒证心理障碍探析》,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3)
【3】吴中林,《证人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科学、更积极主动、更有效地做好下一阶段全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更加突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措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整完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措施

对入境人员中有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全部转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卫生部门在接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接运。对所有密



切接触者不再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由卫生部门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或随访。对无固定居所的人员,可在住地或指定的医学观察点进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的人员;或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航空器上的密切接触者定义为:以病例为中心左右各一位,前后排各三位。

二、调整完善诊断程序

各省(区、市)首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开展诊断工作。对辖区内续发病例,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疫情情况决定,由省级、地市级专家组或医疗机构,综合分析患者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出诊断。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以作为病例确诊的依据。

三、实行分类收治的治疗措施,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工作

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应收治到定点医院治疗。对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的轻症病例也可考虑居家隔离治疗,具体情况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医疗资源分布情况自行确定。对居家隔离治疗的轻症病例要充分发挥基层疾控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中医药的优势,送医送药上门。居家隔离治疗的轻症病例均需有社区医生专人负责,并加强随访和指导,一旦发现病情变化应及时转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有病例发生的地区要重点做好重症病例集中收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努力降低重症患者发生率和病死率。重症病例按定点传染病医院、后备三级综合医院、后备二级综合医院的顺序集中收治。定点传染病医院或后备二级综合医院收治重患时可由三甲综合医院专家定期会诊或派出重症救治专业人员、设备予以支援。收治重症病例的综合医院应当符合呼吸道传染病人收治要求,且将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与其他住院患者分开收治,确保防控工作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避免出现交叉感染。

各省(区、市)如出现重症病例,需由省级专家组负责会诊,制定诊疗方案,并每日向我部动态报告病情变化和转归。各省(区、市)首例死亡病例由卫生部专家组确定死亡原因,后续死亡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确定死亡原因。死于甲型H1N1流感或由其引起的原有基础疾病加重导致的死亡计入死亡病例统计。

各地应加强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特别关注有基础性疾病者、老人、孕妇等重点人群,出现疑似症状及时诊治,降低病死率。

四、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以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专门病区等重点场所的管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加大医院感染防控力度,落实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特别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和自身防护知识的培训,严格落实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措施,防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

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指导,及时进行督查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医院、重点环节和重点人群的指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五、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未经培养的临床样本检测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培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在没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但需要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监测工作的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经过严格的生物安全论证,在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中指定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培养活动。

有关科研工作、大规模病毒培养以及动物试验等实验活动,应按规定在经国家批准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中进行。

六、加强以监测为重点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流感的实验室监测工作,充分认识病原监测在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加快落实流感监测网络建设,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地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作用,及时掌握病毒变化和流行趋势,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福建、四川等省(区、市)市尤其要加强流感样病例的监测。监测工作要及时、准确、规范、高效。扩大后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管理工作方案将由我部另行下发。

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要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集体单位采取以环境清洁和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在发生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或社区暴发的地区,必须举行的大型集会,尽可能在室外举行;举行室内活动时,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倡公众在公共场所注意个人卫生,病例居家治疗时不得外出,高危人群应尽量避免参加大型公众集会等。

八、做好今年季节性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年度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按照我部2005年发布的《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要求,遵循自愿接种的原则,在今年9月前安排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争取在11月底前完成重点人群接种工作。有关疫苗接种的技术指导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九、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信心

依据疫情进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各地应及时制订、完善舆情引导方案和工作预案。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地报道疫情和防控工作,大力宣传前一阶段防控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意义,宣传完善调整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当前疫情防控。继续加强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和宣传教育动态调整机制,掌握舆情引导主动权,以稳定民心,确保发展,维护稳定。

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正处于学校放假和暑运高峰期,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教育、交通、铁道等部门,采取增加车厢通风、提倡从有疫情城市返乡学生自觉做好居家隔离等措施,防范疫情扩散。继续配合口岸检验检疫等部门,妥善处理好有关调整措施实施的后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庆游行训练人员封闭训练点的卫生保障工作。

各地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治疗,加强实验室管理,加大生产安全隐患排除力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务必结合本地实情,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防控原则不变,坚持“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应对疫情变化”防控策略不变,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积极部署,依照上述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防控措施的调整完善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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