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55:18 浏览: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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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9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4号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保护森森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级工商、物资、供销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监督管理。森林铁路的废旧金属由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部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凭森林铁路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售证明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