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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46:26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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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的通知
海关总署




北京、天津、大连、长春、上海、南京、杭州、厦门、青岛、武汉、深圳、黄埔、成
都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及《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文件精神,规范出口加工区的海关监管设施和专用通道的规划建设,确保海关对进
、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车辆和人员等实施有效监管,总署制定了《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以下简称“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现印发你们,各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311号
)及《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做好出口加工区的预验收工作。同时,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印送出口加工区试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请其严格按照《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其中,涉及需海关提供的专用监控设备,有关海关应向总署报送专题报告,
待批准后执行。总署将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311号)及《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对出口加工区进行验收。

附件: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
一、为保证海关对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出口加工区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
二、专用通道共3条,应分别设置进区货车(包括货物)通道、出区货车(包括货物)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进出区客车及人员通道合为一条,但要留出空间,以备在必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
三、海关在专用通道上设置监管设施。在货物通道设置卡口,并在卡口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单证识别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卡口与货物验放部门实行联网。在客车及人员通道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读卡器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四、出口加工区海关验货专用场地的规模应根据进出口量的大小经海关审核批准。专用场地应设置在加工区内卡口附近,海关在验货专用场地安装与H883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上述出口加工区专用通道及验货专用场地所需配置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由出口加工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海关使用,所需其他专用的海关监控设备和系统,由海关总署统一配置,并纳入海关物流监控系统。具体配置规模,由各海关根据所辖出口加工区实际业务量提出
设计方案,报总署审批确定。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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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的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的函




(国机房资〔2004〕35号 ,2004年5月18日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我中心将于6月1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业务进行调整,为规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具体操作,我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各所属经办网点,要求其遵照执行。

特此函告。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2、《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减轻购房贷款职工负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规范抵押住房保险业务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北分)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投保

(一)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收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附表后,于次日通知附表所列借款人到经办网点办理投保和签订借款合同的手续,并与其约定办理的时间。

(二)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经办网点,在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填写投保单、保费进账单,并交纳保险费后,领取投保单(投保人留存联)和进账单(交款人留存联);

(三)客户经理当日将投保单(银行留存联)交经办网点,留存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及进账单(回单联)。

二、承保

(一)客户经理于当日签发保单,并汇总、编制、打印当日签单保费清单;

(二)客户经理于次日将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保险单(副本)两联、发票(财务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式两份)送交太保北分市场部;

(三)客户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发票联、代理联)送交经办网点;

(四)经办网点留存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代理联),并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保险费发票(发票联)。

三、与中心交接资料

太保北分市场部对客户经理送交的资料进行清分,留存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保险单(副本1)、发票(财务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份),并于收到资料的次日将保险单(副本2)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份)送交中心留存。



附件2:

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


一、抵押人须提供的材料

抵押人、抵押人配偶及抵押物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和婚姻证的复印件一份。

抵押人为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签订购房合同的除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都作为共有权人,包括未成年的子女。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当然的共有权人,双方有财产公证协议的除外。

共有权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人或共有权人无配偶的(共有权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须提供本人签署的《婚姻状况证明(无配偶)》一份。

二、抵押登记相关文本填写和出具的说明

(一)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抵押房屋的共有权人在本申请书抵押人一栏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在签名栏签名。

共有权人不足14岁时,由监护人代签,并须提供监护人具有监护权的公证书。

注:房屋座落于朝阳区内的,填写《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私产)》,抵押人及其配偶在抵押人一栏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在签名栏签名;共有权人在共有人情况一栏按项目要求填写,并在签名栏签名。

(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委托书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抵押房屋的共有权人在委托人处签字。共有权人为抵押人夫妇以外的人的,须对本委托书进行公证,共有权人为抵押人的未成年子女的,14岁以上的,自己签名,14岁以下的,父母代签,不需对委托书公证,但须提供共有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的公证书。

(三)抵押清单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共有权人在房地产抵押人处签字。

抵押人根据自己的实际婚姻状况在备注栏内选择有或无配偶,并签名。

(四)房屋未出租证明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共有权人在抵押人处签字。本证明须填写一式两份,房地局和银行各留一份。

(五)房屋共有权人声明

本声明在抵押人有配偶或虽抵押人无配偶但抵押房屋有共有权人时,需出具。在抵押人无配偶且抵押房屋又无共有权人时,无需出具本声明。

抵押人的配偶和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在共有权人签字处签字。

注:本说明中未提及的抵押登记相关文本中的栏目,抵押人均不填写。除特别说明的外,文本均只出具一份。


案例:2011年,甲乙二人在一起吃饭,酒后二人言语不和,乙便一巴掌将甲打倒在地,后乙将甲送入医院并积极救治,但甲仍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最后甲乙两家协商私了,乙赔付甲家丧葬费,并签订协议,2012年由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此案立案,请问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无论是打一巴掌还是打一拳头都是伤害行为,并且从该案的基本案情可以看出打的力度很大,一般力道是不会造成颅脑损伤的,虽然乙当时喝酒了,但是乙这一巴掌是和甲言语不合后故意打的,而且打的力度很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并且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倒地、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当中,行为人乙不具备故意伤害甲的心理基础和主观心态,其因言语不合打甲一巴掌,致甲死亡,这种后果远远不是乙所希望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一巴掌是不会导致人死亡的,其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其过失产生的,本案当中,乙在酒后因言语不合和甲发生冲突,打甲一巴掌,乙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应当预见到打甲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只打一巴掌是能够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导致甲死亡这一结果是乙不希望发生的,故应认定乙对甲没有伤害故意,对出现致人伤害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因此笔者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陈亚静、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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