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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41:13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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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198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我们认为很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严重偷税、抗税案件,以及无理取闹,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人员事件,要及时查明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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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121号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

  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

  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 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 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条 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

  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一条 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

  第十二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
定。

  第十四条 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

  第十五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

  第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

  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七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管理档案。

  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在场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主要经营商品货源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

  登记内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商标;

  (二)种植、养殖及捕捞的初级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

  (三)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经营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九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

  第二十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遵守协议、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供良好服务。对必要的执法检查应当采取联合、集中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在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委托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向场内经营者代征税款。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监察、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对其菜市场的认定,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菜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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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宋飞


“交叉执法”问题,一般老百姓将其形容为“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有些文化
素养的人将其戏称为“九龙治水”。通常所见的“交叉执法”问题大致有两种,一种叫“多层执法”,如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违规事项,不仅有辖区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管,没有辖区的县市和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管;另一种叫“多头执法”,如同一级政府下属的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违规事项都可以行使执法权。
“交叉执法”问题的产生,其原因主要是在现行《行政处罚法》中,虽然单设了专门一章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规定,但对现行的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一些原先从事执罚职能的不合法组织通过规章委托,又变相的取得了执罚权,从过去的不确定法律地位摇身一变又成为合法的执罚组织。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设立了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执罚队伍过多过滥,造成大盖帽满天飞,由于执罚队伍庞杂,不可避免的造成职能交叉、重叠。对某些违法行为,由于执法风险大,利益小,导致执罚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对某些含金量高的违法行为,执罚部门又相互争权,竞相处罚。同时,由于执罚部门过多,又在某些部门形成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的形象,执罚活动靠搞突击执罚、联合执法来完成执法任务,以应付上级的检查。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因为该法律条款非强制性条款,每个执罚部门必然片面强调自身职能的重要性和专业性,肯定不愿轻易得将自己的执罚权交由其他部门行使,这样,执罚部门庞杂的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而且随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增加,一些新的执罚部门就会不断出现,执罚队伍将更加混乱。
在此,通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的清理,笔者对我省尤其是本地比较典型的“交叉执法”问题作一个简单枚举:
1.在河道采砂方面,水利、国土资源、矿管、海事、铁路、公安、各乡镇办等部门存在执法领域的争议和执能重叠问题;
2.在门面装修方面,工交、规划、城管、市政、环卫、装饰装修办等部门存在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的问题。
3.在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问题的查处方面,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尽管中央和省政府曾多次出台这方面的文件,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
4.在对旅行社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方面,旅游和工商部门都可以进行处罚。
5.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方面,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之间存在执法争议和职能重叠。
6. 在对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的查处方面,水产和林业部门存在职能交叉。
7.在市区建筑市场管理范围方面,区城建办和市建委存在执法争议。另外,市园林绿化局和区林业局就征收绿化费及砍伐树木,区市区文化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上,也存在执法争议。
为了有效解决执法领域中存在的交叉问题,各地陆续开始制定《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将协调部门定位为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在这里,笔者简单介绍一下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这个办法被媒体称为“国内第一个用于解决执法领域中存在的交叉问题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就笔者看来,这个办法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1、依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日内通知另一方执法部门,7日内要求答辩;2、政府法制部门依职权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7日内报送材料;3、处理了的,政府法制部门要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不服的可以在7日内向同级政府提出异议,政府认为异议成立的,撤销或变更指定、再行协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决定维持该意见书;4、处理不了的,政府法制部门书面建议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个办法充分借鉴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些成功制度安排,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的做法解决实际问题,其出台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比如说它的一套程序仅对“多头执法”适用,对“多层执法”则无法规制;政府法制部门处理不了的问题,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的,由政府解决,那么政府是不是也该成立一个类似于终审法院的机构,这一机构的组成人员是否应包括分管政法工作的政府领导和既懂行政又懂法律的机关工作人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仍需继续探索。笔者认为,除了制定地方规章,国务院也应该考虑制定一个全国通行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条例》,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的高度,以示中央政府为解决“交叉执法”问题的决心和魄力。
针对“多层执法”,笔者主张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将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争议的事项交由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去完成;针对“多头执法”,笔者主张适用行政法律适用规则,排除或者减少交叉现象,由政府指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来专门执法,如笔者所在部门在处理林业部门和水产部门就青蛙执法发生争议时,考虑到因林业部门的执法依据出台在后,水产部门的执法依据出台在后,就大胆地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行政法律适用规则,我们裁定由政府将青蛙执法权指定给水产部门行使。
除了出台规范性文件和理论探讨,在不违反限制人身自由权只能由公安部门行使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仍应继续开展深入,各项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式仍应继续尝试,当然这有待于行政执法机关改革认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评格老秀斯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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