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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UL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制止假冒UL安全标志产品出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43:19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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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UL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制止假冒UL安全标志产品出口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UL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制止假冒UL安全标志产品出口的通知


(国检监〔1995〕293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自1992年起,发现国内一些不法厂商,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冒用、滥用UL标志,不仅对UL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同时也有损于我国出口产品的形象。为此国家商检局曾下达国检监函〔1995〕178号文,请各商检局通过法检和监管措施控制假冒UL标志的问题。但是最近发现假冒UL标志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相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从生产、包装到销售的协作化生产假冒UL标志产品的恶劣态势,并且产生了严重后果。美国UL最近在市场上发现了大量从中国大陆进口的假冒UL标志的临时电源接线板及峰值电流保护器。为此美国UL通过多种媒体宣布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此类商品系假冒产品,请客户不要购买或使用。假冒UL标志的中国产品在美国的销售,已危及到中国产品对北美的出口,从而影响了UL与我商检合作的信心。

  为加强对打击假冒UL等标志工作的领导,国家商检局决定成立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由监管认证司、检验科技司、检务鉴定司、政策法规司、商检总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监管认证司。

  请各直属商检局高度关注假冒安全认证标志的问题,迅速采取具体行动,加强对UL安全标志产品的检查工作和出口生产厂家的监督管理。在出口产品报验、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放行等各个检验环节上采取具体措施,坚决制止假冒UL安全标志产品出口。

  对于已查实的假冒UL标志产品的出口厂商,应立即停止其出口产品的报验资格,并商请当地海关及工商行政机关,没收其假冒产品,销毁制假工具,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打击假冒安全标志有功人员,应进行表扬及奖励,并上报国家商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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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1967年6月15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22日(67)法民字第14号函已收悉。经审阅认为:如知女方下落,可由郑灿煌直接去信或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征询女方对离婚的意见;如女方下落不明或拒不答复,可缺席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6年5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6年5月)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乌杰(蒙古族)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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