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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35:16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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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3年1月15日,民政部

通和
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将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的抚恤办法,通知如下:
一、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为革命烈士,不分在职还是在乡,均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
二、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以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在职的(包括在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死亡的抚恤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必须由医院鉴定并出具证明,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属实,在职的由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审查属实,才能予以确认。
四、一、二两项所说的一次抚恤金,其标准:在职残废军人,按照死亡时职级发给;在乡残废军人,按其离开部队时的职级发给。
五、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在部队患矽肺病评残发证后又因矽肺病死亡的残废军人,其抚恤待遇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做好上述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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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2009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9]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监办函〔2009〕73号)的部署,落实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食药监党〔2008〕8号)和2009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实际,就2009年我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做好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部署,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以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分析其设立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国家局拟取消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初步意见。
  (二)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做好对我系统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论证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对我系统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四)各省级局要按照省级审改部门的要求,对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二、配合做好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五)在取消、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做好我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六)各省级局要与省级审改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及时通报国家局编制我系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进展情况。

  三、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调查
  (七)各省级局要调查掌握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是否依法委托审批,是否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实施审批,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在调查的基础上,全系统与行政审批工作有关的单位都要对本单位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深入分析,向国家局政策法规司提交报告。
  (九)国家局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重点调查是否做好审批事项的上下衔接,是否做好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是否存在变相审批,是否存在清理工作中漏报审批事项等问题。在汇总各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要求,向国务院审改办报告我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做好检查、抽查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五、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运作和管理方式
  (十一)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的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和公开透明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西部地区承办部分全国性比赛进行经费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对西部地区承办部分全国性比赛进行经费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按照中央援疆援藏政策有关方案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支持西部地区承办全国比赛的原则意见,根据西部地区提出的建议,经研究,我们拟定了2011年西部地区承办全国比赛的经费补助方案,拟对全国男子柔道冠军赛等40项比赛进行经费补助(附件1),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贴选调裁判员(含仲裁、技术代表等)的交通费用,经费标准按每人/次(往返)2000元执行,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每人/次(往返)4000元执行。

二、以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项目中心下发的比赛裁判员选调通知(注明裁判员所在省份)为依据,按照选调裁判员的数量(含仲裁、技术代表等,不含当地裁判员和辅助裁判员),根据以上标准核拨补助经费。

三、西部办赛补助经费为专项费用,各项目中心不得以西部办赛有单独补助为由,降低这40项比赛的竞赛包干补助经费标准,或克扣相关费用。

四、以上比赛的地点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比赛地点的,须提前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报告。

五、各赛区需填写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2),同时附比赛裁判员选调通知,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申请划拨经费,也可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直接向竞技体育司申请划拨经费。

六、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各赛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专款专用,不出现截留、挪用等问题,将经费落实到比赛当中。


联系人:李劲松、贾宁

电 话:010-87182449、87182492





               (办公厅章)

             二О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2011西部各省区市承办比赛安排.xls
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33/n33688/n1986408.files/n1986406.xls
附件2 :西部地区承办比赛经费补助申请表.doc
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33/n33688/n1986408.files/n19864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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