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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1:58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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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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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公布。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依法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批准限额的,发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以及相应造价文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经确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以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备案情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行车事故等紧急情况时,为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使现场与上级领导机关之间能迅速通话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均属于应急通信。
遵照铁道部铁办〔1992〕145号文和铁电务函〔1993〕269号文要求在全路进一步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并在各路局、分局所在地的电话所建立“117”立接制事故救援台(以下简称立接台),确保事故通话立即接通。
为了更好地发挥应急通信系统和立接台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1条 应急通信系统有关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列入计表,随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2-2条 通信应急抢险物资、器材等,应固定存放地点,设专人保管并列有清单,保证一旦需要随时携带出发。
第2-3条 各局应有应急通信方案及各种情况下的接线方法,有关机械室、工区应备有图表说明,全体人员须熟知。
第2-4条 各局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通信系统演练,以检查设备和线路的运用质量。
第2-5条 因使用应急通信情况复杂,现场一端多为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其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野外作业待遇等应按当地有关规定标准发给。
第2-6条 为保证应急通信在各种情况下能良好运用,对掌管应急通信人员的住宅应装设岗位电话,保证随时出动。

第三章 应急通信系统的汇接和撤除
第3-1条 应急通信系统的汇接和撤除,应按照各级使用范围和权限,以电务调度命令下达执行。
第3-2条 各级电务调度接到有关单位要求使用应急通信时,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组织有关机械室、电话所、工区进行接线,并及时填写应急通信使用登记表,然后向有关单位报告完成情况。
第3-3条 各电务基层班组,接到非电务系统要求接通应急通信时,应立即做好抢险准备工作,并向本单位电务调度报告,在电务调度统一指挥下完成接线工作。
第3-4条 各有关机械室接到命令后,要求在10min内完成室内接线工作,全线接通后进行监听,做到随听随应答,并将完成情况报告本级电务调度。
第3-5条 工区接到命令后,应立即携带应急抢险器材出动,要求在受理后一小时内接通事故现场电话,并有专人守机。
第3-6条 应急通信撤除时,应由电务调度通知,各岗位不得擅自撤离。
第3-7条 静止图象设备的运用,应按“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应急通信系统的使用和要求
第4-1条 凡遇影响铁路运输畅通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应急通信系统时,可用电话通知各级电务调度,说明情况及接通地点,并应主动报所在单位和姓名。
第4-2条 在事故现场,抢险指挥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上级联络。
第4-3条 为了保证应急通信系统随时应付各种情况发生,在每次事故现场基本处理完后,抢险指挥组负责人应主动布置撤除所接通的应急通信设施。

第五章 立接台的使用的要求
第5-1条 立接台的工作范围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对突然发生的灾情、行车事故等非常情况,必须立即接通的紧急通话。
第5-2条 根据铁电务函〔1993〕269号文规定有权使用立接台的用户为:部、路局、分局长(含副职),调度长,安监、运输、机务、车辆、工务、公安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的办公及住宅电话,上述各单位的调度及部、局、分局值班室和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值班的电话。
第5-3条 电话所接到电务调度有关紧急情况时,应由领班或主任值守立接台。
第5-4条 话务员要熟记有权使用立接台的单位和领导姓名、电话号码,以及本地区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在抢险期间,有关电话所要了解掌握在事故现场的领导电话和所在地。
第5-5条 当立接台受理通话后,话务员必须迅速接通,并同时监听,但对通话内容要注意保密;立接台通话时间不受限制。
第5-6条 立接台值台人员应具有高度负责精神,业务熟练,讲话文明礼貌;并能做到“三及时、一清晰”,即应答及时、接线及时、撤线及时和话音清晰。

第六章 附 则
第6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电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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