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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四川省公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0:11:49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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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四川省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四川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1989年2月27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于本协定签订的同日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下称“开发信贷协定”)的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要求协会对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并且,协会通过开发信贷协定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三千六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 36,100,000)的这种资助(以下称“信贷”);
  (C)借款人和银行意在用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支付之前,尽可能地使用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四川省(以下称“四川”)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四川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和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银行与四川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和协会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适用于该协定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所有补充开发信贷协定的附件和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五百万美元($75,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资金可以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1994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将是提款截止日期。银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提取而未清偿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分期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在本节(b)段的条件下,开发信贷协定的2.02节(b)段,3.01节,3.02节,4.01节以及相应的附件1、2、3、4均应纳入贷款协定,并对上述节段(除3.01节(b)段外)及附件2和附件3作如下相应的修改:
  (i)“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应读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一词应读作“开发信贷协定”。
  (b)只要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任一部分信贷资金应为未付款项,除非银行另行通知了借款人;
  (i)协会根据本节(a)段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一节和任一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2.02节(a)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批准,均应视作是在协会和银行的名义下、代表协会和银行所采取或给予的;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的上述任何一节的规定向协会提供的全部资料或文件应视作是向协会和银行两家提供的。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责任(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与项目有关的四川省根据《项目协定》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银行的补充规定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亦即开发信贷协定5.01节所述的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亦即开发信贷协定5.02节中所述事项,但该节中无论何处出现的“协会”一词在此均应读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内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贷款协定;
  (b)除那些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以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所需的一切先决条件均已具备。
  5.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90天)作为《通则》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生效截止期)。
  5.03节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在本协定终止之前终止,本协定中涉及的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实施并有效。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地址:
    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码:
    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码: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其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阿提拉·卡罗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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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0月11日,邮电部

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适度的投资规模、合理的投资结构、最佳的投资效益,对于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保证邮电通信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效益的有关信息,是建立投资的宏观调控体制,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全面加强对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管理,部建立了“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邮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立项至建成投产全过程的所有信息实行全面、系统、准确地跟踪管理。
该“系统”是由投资项目信息的指标体系;输入、输出表式;数据库及应用软件;项目的统一编码、传输渠道以及运行维护制度等所组成的信息系统工程。在业务上包含了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统计,在管理上涉及到计划、基建、财务、信息中心等部门。为保证系统运行的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到密切配合,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一、系统的作用
(一)对全行业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进行定期采集、分析,为投资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反映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完成及需求情况,为检查和编制投资计划提供重要信息。
(三)及时反馈部属重要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如计划安排、完成以及资金到位等信息,为加强部属重要项目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四)对邮电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存在的带有方向性、战略性以及结构性等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
二、管理范围和内容
本系统中所有信息的来源均从项目信息中提取。因此必须填列项目的所有信息。按现行的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一)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上项目(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部管小型项目
(三)省内二级干线传输项目
(四)省会城市市话项目
(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省管项目(除3-4以外)
以上范围内的项目,按项目管理,将项目信息报部。每月2日前将其中第1项中的跨省(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部给定的统一标识报部;其他项目信息在省局均汇总成报表形式报部。其余项目信息按部要求的时间报部。各省邮电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自定地(市)、县上报省局项目的限额。
项目信息反映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安排、计划完成、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信息。指标内容分为八类,共232个指标。
三、信息采集与传递
本系统对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
(一)指标体系
本系统将邮电投资计划与投资统计的指标合为一套指标。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是全面、系统、动态和实用。实行统一的指标设置、统一的输入、输出表式、统一的信息分类编码、统一的指标解释四个方面的标准化。指标体系是根据部宏观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省局根据本身需要可以增设指标,但不能变更和影响部定指标。上报部时必须按部统一的要求填报数据。
(二)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的质量是系统运行的基础。为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及时,要求所有项目的信息必须以“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的口径填报。根据各级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管理限额,凡属要求录入的信息,业务人员都要认真审核及时录入。
(三)信息传递
省-部级:利用全国公用分组交换网,采用项目报送和汇总报表相结合的传递方式。
省邮电管理局:建立省局局域网。利用局域网将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的微机联接,做到分别录入、资源共享。
地-省级:利用省内数字传输网络,报送方式省局自定。
四、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部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各省局投资计划管理部门都要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做为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为加强投资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认真抓好,并由主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和协调。
(一)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责
1.具体组织本省局内的系统建设和试运行工作。
2.对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实行规范化管理。
3.负责组织原始数据的采集、审核和录入。
4.由于各省局机构设置不同,系统覆盖的业务范围有的省局涉及到几个处室,为保证信息的完整和及时,省局投资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与信息部门及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并将系统需填报的录入指标落实到具体处室和业务人员,如业务人员工作有变动,请及时告部计划建设司。
5.负责省内的投资计划、统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信息部门的职责
1.负责部-省以及省内投资信息的传送和接收工作。
2.建立省内信息传输网络,配置系统所需的设备。
3.建立省局内联接相关业务处(室)终端的局域网。
4.做好系统软、硬件的维护和技术咨询。
5.负责省内系统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本系统提供给各省管局的软件属于源程序,仅限于部内使用。关于系统软件版本的修改和升级,由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旅游商品展销会的管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局令第77号公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冠以“中国旅游”、“全国旅游”等字样的全国性旅游商品展销会,都必须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举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展销会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199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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