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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8:03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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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合作关系,在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同意签订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1)条 双方努力发展在音乐和舞蹈领域的交流,互派艺术团组。
  第(2)条 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艺术团访问安哥拉,为期八天。
  第(3)条 安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艺术团访问中国,为期八天。
  第(4)条 双方相互举办艺术展,随展人员二名。
  第(5)条 中方将研究向安方提供造型艺术创作所需材料及工具的可能性。
  第(6)条 双方在有关文化遗产特别是在博物馆学以及在保护和修复国家文物方面交换信息。

 二、电影
  第(7)条 双方通过专门机构促进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8)条 中方两年接待一个安哥拉电影代表团,以便选订影片。

 三、新闻
  第(9)条 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新闻代表团访问安哥拉,为期十天。
  第(10)条 安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新闻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期十天。

 四、教育
  第(11)条 双方促进出版物、图书及科学和教育性资料的交流。
  第(12)条 双方将为发展两国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而努力。
  第(13)条 中方每年向安方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和要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财务规定
  第(14)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往返旅费。
  第(15)条 接待方负担食宿、医疗和市区及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16)条
  (1)展览会的展品及展览所需其他材料的国际运输费用均由派遣方负担。
  (2)接待方负担上述材料的国内运费,并负责其安全。

 六、其他规定
  第(17)条 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18)条 本执行计划可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定期检查。
  第(19)条 在执行和解释本计划时,不论出现何种疑问或分歧,将由双方通过对话解决。
  第(20)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九月八日在罗安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              文化国务秘书
      陈昌本            若泽·马特乌斯·佩绍托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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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7〕5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三江源办公室: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原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青海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

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



为加强青海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06〕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青海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土地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购置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为保护生态,政府组织牧民群众搬迁,解决建房征地费用政府无偿补助该地区的专项资金,其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适用于三江源退牧还草、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后政府集中安置的生态移民定居点建设的土地购置,不包括已搬迁户和自主安置户的土地购置。

第四条 土地购置专项资金按投资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

土地购置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三江源生态移民建设项目土地购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生态移民土地购置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三)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应当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安排,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确需使用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土地的,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要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

第八条 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涉及集体土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综合补偿倍数确定。

第九条 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按以下方式供地。

(一)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二)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条 对三江源牧民因保护生态向城镇搬迁给予特殊优惠,搬迁安置用地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予以免除。

第十一条 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涉及土地购置和农用地转用的,土地购置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从土地购置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的筹集由省、州、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具体筹措比例省财政补助80%,州和县配套20%。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集中,从严控制,厉行节约,滚动使用,要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地区州、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移民建设工程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地区土地价款和实际建设用地审查并确定土地购置区域、标准、范围等,编制本地区生态移民定居点建设用地规划;

(三)收集、汇总并上报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信息;

(四)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移民安置点规划,优先盘活低效利用的土地,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使用土地购置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态移民建设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现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生态移民工程土地购置费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三)按照年度土地购置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土地购置专项资金预算,保证土地购置用款;

(四)对本地区生态移民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土地购置专项资金计划和下达的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项目实施地区州(地、市)财政部门;州(地、市)财政部门再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县财政部门。同时,资金拨付前必须按所购置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范围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土地购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审批下达后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七条 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用地确定给搬迁户后,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建好的牧民定居点房屋应到同级房产部门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作为发放移民生活补助费的依据。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颁发前,由县级生态移民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按规定实施禁牧的,一律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 已建好的生态移民户定居点房屋在禁牧期内不能出售和转让。禁牧期结束后出售和转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原来由政府支付的土地购置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予以收回,并按原资金拨付渠道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生态移民建设土地购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土地购置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土地购置费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8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八条 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
(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
(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第九条 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
(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
(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
(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 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
(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
(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
(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
(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
第十二条 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
第十三条 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
第十五条 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
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
第十九条 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条 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
(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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