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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32:14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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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岢N裎被岬诙位嵋橥ü?00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环境是指居住小区,居民楼、院等居民居住集中区的环境。

  第三条 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文化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或者控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或者答复。

  对在保护居民居住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或者控告污染居民居住环境行为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环境污染,使城市发展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对不适合在居民居住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第七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开办、设立产生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污水、噪声、振动、辐射等生产经营项目、设施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工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 居民居住区内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向居民居住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污登记实行免费年审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居住区内推广清洁能源和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使用,逐步控制原煤散烧。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十一条 在居民居住区,应当逐步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建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入网,或者使用清洁能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供热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

  第十二条 居民居住区内的锅炉及其配套除尘器的更新应当经环保部门对锅炉除尘方式及除尘效率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居民居住区内的锅炉及其除尘设施应当及时维修,除尘器应当配备密闭收灰装置,及时除灰,保证正常有效运行。

  锅炉司炉人员应当经过环保知识培训,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四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应当设置处置油烟的装置或者设施,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其高度、位置和所排放的浓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安装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使排放的污水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第十五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

  (二)开办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企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

  (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露天烧烤食品。

  修缮工程需要熬制沥青的,应当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封闭、遮挡、喷淋等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对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在居民居住区禁止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场点等经营项目;在居民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机动车修配厂、印刷厂、加工厂、饭店、歌厅、舞厅、酒吧等经营项目。

  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第十八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下列活动不得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生活:

  (一)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二)房屋装修,使用音响、乐器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三)露天娱乐活动;

  (四)工程施工(抢险、抢修或者因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设在居民居住区的营运车辆调度室、站点,使用电铃和广播器材调度车辆、报站,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

  学校使用广播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附近居民。

  禁止在室外使用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二十条 经过居民居住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采取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穿越居民居住区的铁路,因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居住小区,居民楼、院内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进行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居民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拒不补办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使用除尘、消音、净化等环保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重新安装使用,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或者年审手续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或者已建的燃煤锅炉逾期未进行改造入网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

  (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二)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

  (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四)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五)露天烧烤食品;

  (六)锅炉房、水泵房未采取隔声措施;

  (七)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部门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环保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22时至次日6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

  (二)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

  (三)在居住小区,居民楼、院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进行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房屋装修,使用音响、乐器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

  (二)22时至次日6时举行的露天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

  (三)使用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居民居住区生活垃圾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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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我们制定了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共4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甲类药品2种,3个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乙类药品2种,2个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于2002年1月2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附表: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名称(通用名) 剂型 规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红霉素 肠溶微丸胶囊 125mg×12粒 24.0 18.5



肠溶微丸胶囊 250mg×10粒 35.6 27.4



2 氧氟沙星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20.0 14.3



3 美洛西林钠 注射剂 1g,冻干粉

30.0 21.4

4 盐酸多西环素 微丸胶囊 100mg×6粒

31.2 24.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浅谈当前企业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 于晟

[摘要]
目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32亿,并以每年3.2%的速度急剧增长,这些老年人口相当一部分是退休职工,本文结合本单位实际,试图探讨加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为退休职工走向社区化管理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希望切实改变退休职工想看病但不敢看的状况,对离退休职工医疗保健提出一些本人的建议。 

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职工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职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
在建设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目前退休职工养老金已社会化发放,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将逐步迈向社区化管理的过渡时期,如何进一步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此我们先介绍水电八局离退休职工管理模式。水电八局是五十年代初期就成立的老水电企业,以后又经过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与湖南省水电建设公司一部分单位合并,水电八局作为水电建设单位,单位流动性大,人员分散,所以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分片区管理,这些片区分为湖南武汉,湖南长沙市,湖南长沙南托,湖南资兴东江,贵州贵阳市五个片区,每个片区又分为若干小的片区。比如说长沙片区,它分为长岭片区、百善台片区,长岭片区又分为长岭机关、狮子山、雅塘村、长沙市内、长沙县、宁乡县、望城县、浏阳县共八个部分,这些部分共居住着1千多名离退休职工(包括抚恤救济人员)。
一、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面临的难点
1、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设施难以满足需要。企业没有资金再建活动场所。如长岭机关,百善台片区分别有200多名离退休职工,没有一处有专门供老年人活动的门球场。这因为长岭、百善台都属长沙市内,现在长沙市作为湖南的省会,地价可以说是“寸土寸金”,作为企业单位一没有空闲土地,二没有建设门球场资金。
2、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水电八局的老职工绝大部分是从四面八方调入的。目前这些职工相继离休和退休,有的住在边远贫困山区,有的返回了农村或与子女住在其它城市,分布在北京、河南、河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四川、广西、福建、等十几个省市的人,水电八局就达1500人之多。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带来一定的难度,如长沙片区长岭办住得最远的退休职工要从长沙坐四个小时的汽车,还要走两个小时的山路才到家;长岭办住在乡下的退休职工共有一百三十多人。这些居住在乡下和边远地区的退休职工,他们的衣、食、住 、行都有待改善,买米买菜,就医都不方便,有的就近看了病,医药费一时难以报销,有的居住条件简陋,有的子女就业仍未解决,有的子女下岗了也到家里靠老人的养老金生活。就近我们去过宁乡县,一般我们看到房屋林立中最差的房子就是我们退休职工居住的,有许多人丈夫是我们的退休职工,妻子是农民,老两口就靠总共500多元丈夫的养老金生活,碰到子女下岗了,还要回家吃老两口的。
3、 随着水电建设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水电八局作为企业,经济效益不容乐观,但退休职工的队伍却日趋扩大,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内退职工,作为现有正式职工一万二千多名的水电八局,却有离退休职工八千多人,占职工总数的近70%,而且退休职工比例还具有上升趋势,离退休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离退休职工对在职职工实际上己成为一种巨大的压力的负担。
4、离退休职工普遍存在“失落感”和“自卑感”。社会交往少了,集体活动一般不愿参加,成天猫在家里,产生了空虚感,孤独感,甚至有些由此而诱发多种老年疾病。
5、 目前城镇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绝大部分都参加了养老保险计划,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近几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频率和幅度均高于企业退休人员,二者的差距越拉越大。据调查,一些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水平比企业退休人员平均高出70-80%,这种双重体制的磨擦既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也每每引起企业退休人员的不满,造成了不必要的攀比和骚动。
6、 水电八局由行业统筹划归社会统筹后企业的离休干部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一视同仁,企业的离休干部不能完全享受国家给离休干部的优厚待遇。水电八局是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担忧企业,不好养老和医药费无着落,使本企业的离休干部更觉得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低人一等”。
7、 离退休老职工普遍担心子女下岗,有的离退休干部反映身边无子女,无人照料,企业没有办法解决。
8、 对于医药费报销问题,作为企业的离休干部,他(她)们是非参保人员,不管住院还是门诊,医药费中药品按湖南省基本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药(乙类药需比例自负一部分),药费可以无限额报销。退休职工作为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具体操作是:参保人员发生的看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看门诊将无法报销;住院先付起付线标准费用(起付线标准费用付过后一年内有效,下同),个人账户如果有资金,可以冲抵起付线标准费用;然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报销,但设定住院费报销上限,超过上限,将无法报销。对十几个严重慢性病种,设立十几类“特殊病种”形式,按住院报销,报销方式与住院相同。这种操作方式使退休人员害怕生病,因为门诊只是个人账户的费用,如现在每年就仅四百多元,看两次感冒,或者打两次吊针(一个疗程需吊针三至五天),一次感冒还没有痊愈,个人账户的资金就用完了,以后看门诊就得自己掏钱,对于平均收入500---600元的退休职工,生几次病就没有生活费了,对于得了慢性病,又不是很严重的退休职工实在也难以承担医药费。对于是大病必须住院的退休职工,付完赴会起付线后,按分段累计报销,达到最高限额(如五万元),自己也要自付药费(加上起付线)5000多元,还不管其他的费用,作为一个退休职工根本无力负担。
二、加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措施,
1、更新观念,重新认识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人认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只要每年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几次活动,退休职工有困难尽力帮助解决,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努力完成就行了,如今看来,仅做这些是不够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观念也有了相应改变,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首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为他们实现人生价值铺平道路,其次,要为他们提供机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继续奉献余热。再次,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为他们扩建一些文体活动设施,使他们能经常参加群体活动,精神充实,生活愉快,身心健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正如某位中央领导所说的:“老龄工作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他强调:“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加大投入,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同时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只有这样,老龄工作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2、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职工的人力资源,一是要发挥退休职工的劳动力资源。退休职工中一部分是因企业不景气而过早地退休的,这些人仍然年富力强,退休前是生产骨干或技术能手,仍是很强壮的劳动力。二是要发挥退休职工的智力资源,在文教卫生技术部门,一些有高级职称的老同志,如能继续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对国家、对企业、对其本人都是有利的。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各种老年协会应把他们组织起来发挥余热。技术行业可以聘请他们当顾问,为企业出谋划策创造财富,人员紧缺,技术力量薄弱的部门,还可以返聘他们为临时合同工,让他们继续为企业做贡献。
3、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管理干部的自身素质,一是要加强离退休管理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使离退休干部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清除离退休管理工作“没出息。”“低人一等”“没地位”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组织他们深入家属区“现场办公”,访贫问苦,调查研究,与离退休职工交朋友,掌握他们的思想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二是要完善离退休干部的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离退休管理人员分期分批轮训,把干部培训作为提高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抓紧抓好,三是要选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力较深的同志担任离退休管理工作。四是各级组织要关心离退休管理干部的切身利益,升迁、奖励、奖金分配及其它各项福利待遇上,应与其它干部一视同仁,充分调动离退休管理干部的积极性。
4、离退休职工作为老年人,精神的愉悦与经济保障占同等重要的位置,老年人只有老有所养,才有老有所乐,只有老有所乐,才能为社会做出不遗余力的贡献。为此,我们在落实老有所养的同时,开展一系列活动,以增强离退休同志的体魄和心理上的健康,一是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观旅游,每年一次组织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参观考察本地区有代表的工厂、学校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组织到就近的革命圣地和旅游风景点。如遵义、南岳、张家界、长沙市内烈士公园、常德桃花源等地旅游观光。二是组织老人进行琴棋书画比赛;开展老年文艺活动。组织老同志书画比赛,举行获奖作品展览;成立老年体协,根据老同志的爱好,成立舞蹈、腰鼓、气功、钓鱼、象棋、乒乓球等队伍,制定全年活动规划,做到月月有活动、月月有比赛,定期举行老年人运动会。并举办多期门球、象棋、乒乓球的培训班。积极组织参加省、市、社区组织的这些活动。这些有益活动陶冶了离退休职工的情操,激发他们老有所为的热情,许多老同志将根据自身的特点,发挥较好的作用,另外,每个离退休办,选择离退休职工中威望高、见识广的老同志作顾问,并根据离退休职工的数量,分片区分别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协助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对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少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情况,应考虑设计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纳入社会化的同一计划(即使各自实行不同的计划,也应在基本制度结构上相同)实行三同一不同,即按同一比例缴费,按同一标准计发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状况同步提高养老金水平,在此基础针对各自的特点,实行不同的附加性养老金。
6、医疗体制改革后,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医疗保健制度。一是应每年定期对离退休职工进行一次身体素质状况检查,设立老年健康状况档案,对疑难病症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减少老年人的痛苦,二是可以在职工医院和各大医院建立起老年疾病专科门诊,设置专门老年家庭病床,为离退休提供优质服务。
7、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应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高额医疗保险基金合二为一称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没有费用限制,只有目录限制。2)参保人员发生在基本医疗费用在目录范围内费用为住院、门诊分别累进按不同比例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3)门诊个人支付比例大于住院。4)统筹资金从0支付开始随着费用分段累进增加,支付比例逐渐增加到95%止。个人支付从100%支付开始,支付比例逐渐减少到5%止。5)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决定使用个人账户基金还是自付现金。6)个人账户基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个人支付费用,特殊医疗费用 (包括目录外检查、治疗、药品、不包括保健用品、保健项目)也可用于购买其它社会及商业医疗保险。
8、老年医疗保健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务必把老年医疗保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开拓进取,促进离休管理工作全面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退休职工将逐步走向社区化管理,但不管哪种管理,对离退休管理工作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要进一步扩大离退休管理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以后社区要重视退休职工活动场所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兴办一些中小型敬老院,老年公寓,创办老年大学,为退休职工和孤寡老人提供生活、学习、娱乐场所,正如上海华东医院院长王传馥先生提出的:“1)、老人应该有自己的活动室,在那里可以看书、读报、下棋、打扑克,交流思想,运动健身。2)、老人应该在一所诊疗质量较好的医院就诊,医院要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四优服务。3)、老人应该有康复诊所。可以消除其在疾病痊愈后遗留的功能障碍,为此,社区要建康复站。4)、老人应该有临终医院,当患有绝症或慢性病发展至终末期时,可在那里安逸地度过人生的最后一站。5)、老人应该有托老所,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时,可送托老所,如白天送去晚上接回,称之为日托所;全天不接回,周末接回,称之全托所。6)、老人应该有养老院,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可以到养老院养老,国家出钱。以上措施要靠多渠道、多形式落实,可以政府办。社区办、集体办私人办。只有交接好每一轮‘接力棒’,我们的老人就能安度晚年。”
总之,离退休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更好地安抚离退休职工,又能间接地做好在职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使他们安心工作,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
20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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