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21:13:36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是规范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为了加强执法检查,促进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我委根据
两个《条例》,制定了《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以下简称:两个《检查评估细则》),现将两个《检查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检查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1、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检查评估以乡中心小学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为主要对象,其他学校是否列为检查评估对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2、检查评估应与日常体育卫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以学校自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查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时,要把对体育卫生工作的检查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将两个《检查评估细则》的要点列入中小学督导评估方案,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以减轻学校接待工作的负担。
4、考虑到各地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两个《检查评估细则》中各指标分值为参考分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两个《检查评估细则》中的参考分值确定各指标分值。
5、两个《检查评估细则》单独记分与评价,各计100分,评价等级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优秀为90分以上,合格为60-89分,不合格为59分以下,评价等级的确认由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后予以确定。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条例》进行规划,并督促学校按照两个《检查评估细则》要求进行自查以及分期分批地对自查“合格”的学校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教委。
7、我委将根据各地检查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不定期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对获“优秀”以上等级的学校及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或县进行表彰。
附件:一、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二、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
| 评 估 | |参 考| |
| | 评估内容与标准 | | 考评方法 |
| 要 素 | |分 值| |
|-----|----------------------------|---|---------|
| 组织 |1、学校体育工作有校长负责(2分),有领导小组(1分),| 5 |查文件,向有关 |
| 机构 |主管校长熟悉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2分)。 | |人员调查了解。 |
| 与 |2、学校在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体育 | 3 |查文件或工作记 |
| 管理 |工作列为重要内容(3分)。 | |录。 |
|(10分)|3、班主任能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2分)。 | 2 |询问了解情况。 |
|-----|----------------------------|---|---------|
| |4、体育器材完全达到国家或省级器材配备目录要求(3 | 6 |查器材查目录, |
| |分);体育场地建设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中学有 | |场地测量、检查。 |
| |250米以上环型田径场、小学有200米以上环型田径场) | | |
| |(3分)。 | | |
| 体育 |5、体育器材有安全保证,性能合理(1分)。体育场地平 | 3 |调查了解、查实 |
| 场地 |整、整洁,设施布局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2分)。 | |物。 |
| 器材 |6、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有专人负责(1分);设置有体育 | 3 |调查了解,查登 |
| 与 |器材室(1分);每学年对体育器材的数量、品种、添置、损 | |记册。 |
| 经费 |耗都有明确的记载(1分)。 | | |
|(15分)| | |查近两年学校经 |
| |7、每年学校体育经费不少于学校经费的1%(3分)。 | 3 |费决算。 |
--------------------------------------------------

-------------------------------------------------
| |8、严格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 | 4 |计算、调查了解。|
| |划》、《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 |
| |课程计划》配备专职或兼职体育教师,确保每个教学班保 | | |
| |质、保量的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和每一次活动课(4分)。 | | |
| 体 |9、教师做到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无体罚和变 |10 |查教案,看课,调|
| |相体罚学生现象(2分);具有基本的体育理论知识(2 | |查了解。 |
| 育 |分);具有从事体育教学必需的基本能力,包括:口令清 | | |
| |晰、响亮,口哨运用自如,动作示范准确,语言表达清楚、 | | |
| 教 |简练,教法恰当、新颖,队列调度合理(2分);有教学总结 | | |
| |和教研能力,有组织体育竞赛和运动训练的能力(2分); | | |
| 师 |学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分)。 | | |
| |10、每个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7天(可分散、可集中)的多 | 2 |查证书或培训通 |
|(22分)|种形式的业务培训(2分)。 | |知。 |
| |11、体育教师职务评聘充分考虑其工作特点(1分);体育 | 6 |查文件、进行调 |
| |课时费计算和其他课同等对待(2分);体育教师工作量 | |查了解。 |
| |计算包括体育课、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 | | |
| |育训练、体育竞赛,具体计算参考以下标准:每3次早操 | | |
| |或课间操计1课时,每2次课外体育活动计1课时,每次 | | |
| |运动训练计1课时,运动竞赛每全天计4课时(2分);执 | | |
| |行教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教师工作服装配置及室外补贴的 | | |
| |有关规定(1分)。 | | |
-------------------------------------------------

-------------------------------------------------
| |12、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足体育课(3 | 3 |查课表。 |
| |分)。 | | |
| |13、体育教学按学年、学期、单元计划进行(3分),有教案|10 |查有关教学文 |
| 体 |且包括课次、教学任务、准备活动内容及程序、教学内容 | |件,备课记录。 |
| |及程序、技术要领及难点、教学方法、保护与帮助、场地器 | | |
| 育 |材布置示意图、运动量等内容(4分),保证每项教材施教 | | |
| |前进行集体备课(3分)。 | | |
| 教 |14、体育课有课堂常规(2分),教学有一定的质量,学生 | 4 |抽查课。 |
| |注意力集中,情绪活跃,运动负荷适宜(2分)。 | | |
| 学 |15、85%的学生掌握所学知识,70%的学生基本掌握所学| 3 |抽查学生。 |
| |技能(3分)。 | | |
|(23分)|16、体育课严格考试有记载(1分)。执行《中、小学生体育| 3 |查档案、成绩册。|
| |合格标准》(2分)。 | | |
|-----|----------------------------|---|--------|
| 课 |17、学校每天保证做好课间操(早操)(3分),每周两次课| 5 |查课表,调查了 |

| 外 |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内容、场地落 | |解。 |
| 体 |实(2分)。 | | |
| 育 |18、在校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平均达标率在85%以 | 3 |查成绩册。 |
| 活 |上(3分)。 | | |
| 动 | | | |
|(10分)|19、学校每年组织学生进行1次以上的远足活动(1分)。 | 2 |调查了解。 |
|-----|----------------------------|---|--------|
| 课 |20、有体育代表队(2分),课余体育训练有计划、经常化,| 4 |查代表队名单, |
| 余 |并形成传统(2分)。 | |训练计划。 |
| 体 | | | |
| 育 |21、参加课余体育训练学生文化课平均成绩达到及格以 | 2 |比赛成绩册。 |
| 训 |上(2分)。 | | |
| 练 | | | |
| 与 |22、学校每年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一 | 4 |运动员成绩册。 |
| 竞 |次冬季越野赛(2分);能开展其他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 | |查竞赛次序册。 |
| 赛 |活动(1分);学校体育竞赛执行国家有关体育竞赛制度 | | |
|(10分)|的规定(1分)。 | | |
-------------------------------------------------

-------------------------------------------------
| 体质 |23、有学生体质状况的测试数据(4分),肺活量体重指数 | | |
| 状况 |高于本省平均水平(3分),学生耐力指标高于本省平均 |10 |查资料并进行评 |
|(10分)|水平(3分)。 | |价。 |
-------------------------------------------------
注: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直评为“不合格”:
(1)不按国家要求开设体育课;
(2)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学生在校期间,除不可抗拒因素,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加分:
(1)体育代表队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比赛中取得前6名〔国家级(加3分)、省
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教师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教研活动中提供示范课〔省级(加2分)、市级(加1
分)〕;
(3)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
特色体育项目竞赛活动(加1分);
(4)学校体育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
分)、市级(加1分)〕;
(5)学校体育教师近两年内科研论文获奖〔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6)学校有体育馆或游泳池(各加1分)。
3、被评估内容如未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由评估组织者酌情减分。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
| 评 估 | |参 考| |
| | 评估内容与标准 | | 考评方法 |
| 要 素 | |分 值| |
|-----|-----------------------------|---|--------|
| 组织 |1、学校卫生工作有校长负责(2分),有领导小组(1分), | 5 |查文件,向有关 |
| 机构 |主管校长熟悉学校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2分)。 | |人员调查了解。 |
| 与 |2、学校在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卫生 | 3 |查文件或工作记 |
| 管理 |工作列为重要内容(3分)。 | |录。 |
|(10分)|3、班主任能教育和督促学生讲究卫生(2分)。 | 2 |询问了解情况。 |
--------------------------------------------------

--------------------------------------------------
| |4、教室的采光照明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 | 3 |抽查。 |
| |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150LX(3分)。 | | |
| |5、黑板无裂缝、无反光、无眩光(3分)。 | 3 |抽查。 |
| 条 |6、课桌椅符合《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3分)。 | 3 |抽查 |
| |7、学校能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3 | 3 |实地考察、询问 |
| |分)〔或要求学生自带饮用水(2分)〕。 | |了解情况。 |
| 件 |8、有自来水的学校平均每教学班有一个水龙头〔无自来 | 5 |实地考察、查目 |
| |水的学校能为学生提供简陋的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能 | |录与实物。 |
| |为学生提供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3分);平均每40名 | | |
| 与 |男生,每25名女生有一个厕所蹲位,男厕所小便池相应 | | |
| |配套(2分)。 | | |
| |9、学校有卫生室(600学生以下的学校有卫生箱)(2分);| 5 |实地考察、查目 |
| 经 |卫生室设备按国家教委《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施配备 | |录与实物。 |
| |目录》或省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卫生箱有可处理一般疾 | | |
| |病、创伤的医疗器具和药品)(3分)。 | | |
| 费 |10、学校将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3 | 3 |查近两年经费决 |
|(25分)|分)。 | |算。 |
|-----|-----------------------------|---|--------|
| |11、学校在编制额度内,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 | 5 |核实后计算,询 |
| 校医 |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3分),合理解决卫生人员 | |问了解情况。 |
| 与 |的技术职务和待遇(2分)。 | | |
| 保健 |12、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 | 2 |查证书。 |
| 教师 |技术职务)或兼职卫生人员接受过专业培训(2分)。 | | |
|(10分)|13、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8小时(可集中、可分 | 3 |查培训通知。 |
| |散)的多种形式的培训(3分)。 | | |
--------------------------------------------------

--------------------------------------------------
| |14、小学、初中每周保证0.5课时的健康教育课或小学、 | 3 |查课表及教学计 |
| 健 |初中以外的学校每学期开设健康教育讲座(3分)。 | |划。 |
| |15、健康教育课教学按计划进行(2分);有符合国家规定 |10 |查教学计划与教 |
| |的教材(2分);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挂图(2分);有规 | |案,清点教具、挂|
| 康 |范的教案(2分);教师授课质量高(2分)〔或小学、初中以 | |图,抽查健康教 |
| |外的学校健康教育讲座质量高(5分),开设心理咨询(5 | |育课(或讲座)。|
| |分)〕。 | | |
| 教 |16、学生个人卫生做到头发整洁、无异味、无头虱(2分); | 8 |抽查学生。 |
| |手洁、指甲勤剪(2分);面、耳、颈干净(2分);衣服、鞋帽| | |
| |整洁、无异味(2分)。 | | |
| 育 |17、坚持眼保健操制度(1分);利用宣传栏、家长会、班 | 2 |调查了解,查记 |
| |队会、广播、卫生小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卫生 | |录。 |
| |保健知识(1分)。 | | |

|(25分)|18、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2分)。 | 2 |抽查学生。 |
|-----|-----------------------------|---|--------|
| 公 |19、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 | 2 |查课表。 |
| 共 |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2分)。 | | |
| 卫 | | | |
| 生 |20、学校环境卫生有专人负责,有定期检查制度(1分); | 7 |实地检查,查制 |
| 与 |教学用房与宿舍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墙壁无污迹,窗明、 | |度。 |
| 常 |桌椅净(2分);校园无乱丢废弃物,无痰迹,无污水洼,无 | | |
| 见 |乱写乱画(2分);厕所清洁,有消毒措施,无乱写乱画,粪 | | |
| 病、 |池加盖(2分)。 | | |
| 传 | | | |
| 染 |21、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 | 2 |调查了解。 |
| 病 |全和卫生防护措施(2分)。 | | |
| 防 | | | |
| 治 |22、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管理制度与措 | 4 |实地调查、查体 |
|(15分)|施,食堂环境整洁(2分);炊管人员无传染病,每年进行 | |检记录。 |
| |一次体检(2分)。 | | |
--------------------------------------------------

--------------------------------------------------
| |23、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健全,学生每1-2年一次体质健 | 4 |查体检记录及统 |
| 健 |康检查(2分);对学生体质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 |计资料。 |
| 康 |(2分)。 | | |
| 状 |24、学校有常见病、传染病防治计划(1分);至少针对九 | 7 |查计划与安排, |
| 况 |种常见病中的六种采取防治措施(每种常见病有1-2项 | |抽查统计均值。 |
| |具体措施)(3分);四种以上常见病发病率低于本省平均 | | |
|(15分)|水平(3分)。 | | |
| |25、有学生缺课率统计(2分),缺课率低于5%(2分)。 | 4 |查统计资料。 |
--------------------------------------------------
注: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直评为“不合格”:
(1)小学、初中不按国家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2)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近两年内发生过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加分:
(1)为学生提供营养配餐(加2分);
(2)健康教育教师近两年内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提供示范课〔省级
(加2分)、市级(加1分)〕;
(3)学校卫生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
分)、市级(加1分)〕;
(4)学校卫生人员近两年内科研论文获奖〔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3、被评估内容如未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由评估组织者酌情减分。



1998年3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4)67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含中央补助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融资资金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实行集体决策和决策公开制度,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行代建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务总监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计划、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城市建设三年实施纲要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第九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每年十月完成下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提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年度的,由建设单位在当年的第三季度末上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如下一年度不能开工建设,应根据需要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须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分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政府可根据项目性质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业性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批准设立的项目建设代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逐步创造条件,实行代建招标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施工图设计按其项目类别,分别由市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等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核定。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需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开工报告的审批。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毕;
(四)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现场已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上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开工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其审查后,报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须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拨款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工程款月支付和累计支付不得超过累计完成工作量的80%,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和工程预算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组织施工。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由市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使用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向市计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按月向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对领导小组协调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十条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独立稽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招投标法规定依法组织招标;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六)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
(三)违法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劳动监察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劳动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省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省属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实施劳动监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
市地、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规定。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四)培训劳动监察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市地、县(市、区)的劳动监察员应当分别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监察员证件和劳动监察标志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和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工作业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中选任。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对不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不再担任劳动监察员的,应当注销其劳动监察员证件和劳动监察标志。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有关单位检查;
(二)通过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看现场以及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三)在必要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如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得泄露案情和用人单位的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三章 劳动监察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执行招工、用工及就业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安置退伍军人、妇女和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
(三)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执行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劳动时间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工资分配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情况;
(十)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十一)执行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十二)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三)执行劳动统计规定的情况;
(十四)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应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接到的举报应记录在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引起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处。

第四章 劳动监察程序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应有2人以上共同进行,佩戴劳动监察标志,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件。
第二十一条 查处程序:
(一)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需要依法追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对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罚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送达。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的,须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处罚决定不当,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缴同级财政。罚款列支渠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监察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监察秘密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经费,每年由劳动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