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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43:45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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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据统计局2004年数据,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对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逐年推进。重点是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率先规范用工行为,要求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率先规范建筑市场,要求主要的建筑劳务输出地区率先做好农民工培训,合法、有效、有序组织农民工成建制地参与劳务竞争。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3、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4、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可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5、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地级市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其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达到以上目标。

  三、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各地要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至20天以内,方便申请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各地区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劳务基地县(市)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调配使用地方政府积累的劳保统筹资金,监督使用承包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如探讨建立“建筑劳务市场”或“建筑劳务派遣中心”,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补充措施,将因种种原因(如: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零散用工)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力争工作的主动性,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

  2、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将宣传材料发至所有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发至建筑劳务基地的县、乡、村,让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零散务工的方式、习惯。

  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进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对所有的工头、施工工长进行政策措施培训,切实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地区可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总结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好的经验,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介绍,促进建筑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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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审计局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新闻媒体或以审计机关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情况[JP3](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等)的公告(除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不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不实行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积极稳妥原则。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选择相应形式和注重效果原则。
  
(五)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性财务收支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基建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有关财政资金投资使用和国有企业效益审计结果。
  
(八)其他有关审计事项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以不定期形式进行,并通过《XXX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形式:
  
(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工作报告形式进行公告。
  
(二)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的审计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告又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公告的内容,在被审计单位内部会议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书面张贴公布(其张贴的时间为七天)。
  
(四)有关审计事项发现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机制性、典型性问题,若不宜于在新闻媒体公告而又需要公开的,应在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在一个行业系统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书面公告。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
  
(一)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向本级政府下属部门单位或一个行业系统内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的内容由审计机关负责草拟审计公告规范文本,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告。
  
(二)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内容由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审定后进行公告。
  
(三)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所发布审计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必备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除审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公告,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3年11月28日经《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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