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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4:03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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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5]8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淮南的宏伟目标,让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按照“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科学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以住宅为主的生活小区(含组团)进行综合全面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居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事与权责分明的原则;业主自律与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与收费相一致的原则;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管理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基本要求:配套设施齐全,方便人民生活;管理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设施设备完好,日常维护及时;道路平整无坑,车辆人行安全;绿化不露黄土,花草木无枯萎;垃圾按时清运,环境整洁美观;社区文化丰富,业主关系融洽;安全设施完好,公共秩序井然。

第二章 业主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卫生保洁服务。
  小区主、次干道每日有专人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花坛无杂草、弃物,定期杀虫灭鼠;清扫楼梯及擦扶手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绿化美化亮化服务。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化、亮化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二)老住宅区,道路两侧和花坛不露黄土,道路平整、硬化、无坑槽。物业费中含有亮化费用或已收取亮化费用的,路灯、楼道灯要保证亮灯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并保证亮化设施完好。
  第八条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一)实行物业管理且服务标准达到一级以上的住宅区,主出人口要实行24小时值守,小区重点部位每2至3小时巡视一次。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要从人员、资金方面予以保证,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织做好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利用“警灯闪烁”工程,加强对住宅区重点时段的巡逻,做到无一住宅区遗漏,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费时,要充分考虑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保障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服务。
  (一)保修期以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二)保修期以外的,根据《淮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大修、更新和改造时,可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中、小修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现场协调。
  (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要保证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环卫设施基本完好,窨井、化粪池、管道半年清淤、清塞一次。维护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散居户由全体业主负责。
  第十条 室内自用部位维修服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可请物业管理企业或市物业管理便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进行有偿维修服务,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十一条 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保障服务。
  凡业主按时足额交纳上述服务费用的,要保证上述服务项目正常使用,严禁随意中止上述服务,因故确需中止的,要事先告知业主。
  第十二条 社区文体活动服务。
  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社区文体活动不少于一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按小区的不同服务等级开展好小区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 业主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住宅区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积极主动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意倾倒生活、建筑等各类垃圾。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按要求处理;因装饰、装修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清运处理。
  第十五条 自觉保护小区的绿化,不损坏小区绿地和花草树木,不在小区内刨土种莱,不改变绿化的统一布局。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含有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除规划外,不得在小区内设置娱乐、餐饮等场所;小区内施工及按规划建设的娱乐、餐饮等场所,施工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上十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有条件的住宅区,车辆按规定做到入库或进入停车场;没有条件的,按照管理单位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在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
  第十七条 自觉按约定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如对服务不满意,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有意损坏;对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拆改房屋结构,按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要服从物业管理企业(单位)管理,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并与之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宅区内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禁乱搭乱建。
  第二十一条 不在小区内随意摆摊设点。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摊点,要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定时、定点经营,搞好摊点区的环境卫生,维护摊点区的秩序。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与收费责任。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 (单位)要按服务等级标准搞好小区服务与管理,按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实行服务与收费公示制度。私自增设收费项目或只收费不管理或多收费少管理等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原产权单位报物价部门审定。
  (三)无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可申请法院裁决。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责任。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小区的绿化、保洁及公共秩序维护。对长期管理不好、业主反映较大的住宅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追究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小区的绿化、保洁及安全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促小区的绿化、保洁及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对住宅区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管理单位报告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前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维修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接到主干线路的紧急报修电话后,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抢修。
  第二十六条 对住宅区内破坏绿化,随意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产生噪声污染,随意摆摊设点、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制止,并向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不听劝阻,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住宅区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含有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单位发现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自律组织。全市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组团)原则上都要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住宅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立业主大会: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新建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牵头筹备业主大会。
  (三)老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企业和社居委组成筹备组,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筹备业主大会。
  (四)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部门,具体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及其同物业企业之间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小区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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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

赵明智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电子证据给传统证据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如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在电子证据的定位方面,存在着很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现有证据类型中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但是本文认为电子证据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西方发达国家都对电子证据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系认为对电子证据在最佳证据规则方面应该放宽要求。我国法律体系有一些和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但是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有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制度。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法;传统证据;分类

  ABSTRACT
  With the coming of information era, people’s lif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igital.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brought many challenges up 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of evidences.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many special characteristic, such as dependency, vulnerability, diversity, truthfulness and of high-technology. How to classify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is a controversial issue, some scholars maintain tha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should be categorize into one or several traditional evidence, but this paper insists tha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should be treated as a new category of evidences. The developed western countries made some regulations on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especially some countries in oceanic legal system have lessened the demands, from the traditional rule of best evidence, on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laws abou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have many flaws in China, so it is urgent to 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western countries to improve China’s legal system of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Key Words: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laws of evidence;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s; Classfication.

  1 绪论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但是信息化和数字化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现有的法律文明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例如,电子证据就对各国现有的证据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国现有的证据制度。我国近年来经济告诉发展,电脑、手机等高科技产品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相关数字信息也给作为“呈堂证供”进入诉讼程序。这些“数字信息”的认定给人们带来了很多难题,因而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对电子证据展开一些研究,以期对推动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和完善证据制度产生一些良好的效果。

  2 电子证据概述

  2.1电子证据的概念

  当代世界各国已经融入了信息化的潮流。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软件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电子商务、电子办公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新纪元。

  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工具,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同时人们的商务纠纷、法律纠纷也往往涉及电子技术的内容,电子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给这些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很多难题。此外,一些传统犯罪和新型犯罪均把电子技术作为工具,如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盗窃银行帐户等。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和电子技术结合在一起,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带了了很多困难。因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研究。

  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笔者认为应该如下定义: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2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和当代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具有密切关系,因而与传统证据相比有着很多不同的特点。综合来看,电子证据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五个方面。下面分别论述电子证据的这五个特征。

  2.2.1依赖性

  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 但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以Email为例,如果一封Email包含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则必须通过电脑上网收取这封Email,才能通过电脑获知其中包含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2.2.2易受破坏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特有的生成、储存和传递方式导致了其特有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意味着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且不留痕迹。在这一点上,传统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不同。传统的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资料,由于是依靠模拟信号的连续性形成的,所以当原件发生变化后,可以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查明。在当今网络高速普及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删改者既可能是形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的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来自无法意料的计算机病毒。另外,电子证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往往只需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使得它有不稳定的一面,因此有许多人把电子证据易受破坏的这个特性称为“脆弱性”。

  2.2.3外在形式多样性

  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2.2.4客观真实性

  前面谈到电子证据的易受破坏性,但是如果排除了来自外界的干扰和破坏,则电子证据比一般传统证据更能表达客观真实性。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计算机这种高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电子证据不会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2.2.5高科技性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财政部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8年7月15日,商业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国发[1978]24号)制定了《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简易建筑费开支款项挤进商品流通费用中。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希望随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补充、修改,使这一办法日趋完善。

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1978年7月15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解决粮食企业仓库不足和一些必要的简易设施,改善粮食企业物质存储条件、减少损失损耗,加强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的规定,从一九七八年起,将土圆仓建造费、简易建筑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核拨专款解决。企业费用中不准再列此项开支。现对此项拨款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国家预算拨给的土圆仓建造费、简易建筑费合并使用,统一安排,统称为“简易建筑费”。
二、简易建筑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建造简易仓库、土圆仓和五十吨以下的小油罐的开支;
2、用于购置国家分配的运输汽车,配备汽车拖斗,增添必要的机械化设备及其他零星固定资产的开支;
3、用于粮油散装运输设备的开支;
4、用于建造临时简易货棚、货场、围墙、晒场、厕所、警卫用房、茶水锅炉房、水井、水池,专用性的小桥、道路等简易建筑和设施的开支。
新建永久性仓库、铁路专用线、商业网点和职工宿舍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解决,不得从简易建筑费中开支。
简易建筑费只能用于企业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的开支,不得用于各级粮食主管部门本身的开支。
三、简易建筑费每年由商业部和财政部根据国家预算安排和粮油业务的需要等情况。向各省、市、自治区下达拨款指标。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在拨款指标范围内,会同财政局统一安排、并由粮食局编制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使用计划(表式附后),上报商业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简易建筑费的分配原则,主要以各省、市、自治区粮油经营任务大小和各项设备条件为根据,并适当照顾调出粮油较多的地区;边远山区;近几年开支较少,困难较多的地区,固定资产较少,折旧率较低的地区。
四、简易建筑费的使用,必须贯彻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精神,有利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各项简易建筑工程,干部要带头参加劳动,发动群众,自己动手,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在计划安排上,必须统筹兼顾,既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有重点、有计划地逐步解决仓库不足,粮油散装运输设备和仓、厂、站、店机械化等问题,又要对属于这项开支范围以内的其他零星项目妥善安排。
五、简易建筑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属于国家统配部分,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属于地方物资部分,由当地物资部门安排供应。
六、企业单位的简易建筑费,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根据计划(或预算)安排,监督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超支。
简易建筑费的年终结余,可编入下年度计划,继续安排使用。
七、建造简易仓库和土圆仓的造价标准,可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力更生、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低于基建房式仓造价标准(按仓容计算)的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原则下,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具体规定。
八、用简易建筑费建造和购置的简易设施,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均应转为固定资产和增加固定资金。
九、实行本规定以后,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自行增加的低值易耗品特定项目即予取消,改在简易建筑费有关项目中开支。
简易建筑费的预决算编报和审批权限等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本规定原则,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商同财政局规定,并上报商业部、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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