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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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2号(关于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72号
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通关,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增加“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填制要求:
属于“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
属于“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的填“02”;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
(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三)“备注”栏: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填写 “<”+“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应填为:“<协03>”。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四)“项号”栏: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三、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
(一)报关单 “备案号”栏不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01:1-3,5>”。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三)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填“<”+“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项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协01:1-3,5>”。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四、其他填制要求
(一)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
(二)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三)原产地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不能重复使用和逐次扣减。
(四)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五)上述所有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六)其他栏目填制要求,仍按海关总署2001年第19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
本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现将《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宏观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大城市建设力度,提高城市品位,使城管委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则。
一、市城管委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城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城管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市城管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城管委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主任提出建议。
二、会议制度
(一)市城管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二)市城管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全体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以请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和制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研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长远规划、甓燃苹热中浴⒄铰孕缘闹卮笪侍猓谎芯砍鞘泄婊男薅┖偷髡鞘薪ㄉ琛⒐芾碇械闹卮笫孪睿谎芯磕舛┏鞘泄婊ㄉ韫芾淼闹卮笳摺⒐娑ǎ话从泄毓娑ㄓτ杉寰龆ǖ钠渌卮笪侍狻*?
(三)市城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请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城管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重要工作。
(四)市城管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
(五)市城管委研究工作,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六)市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西书报亭”(以下简称“书报亭”)的管理,规范书报亭建设、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报刊零售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邮政局负责书报亭的统一建设与经营管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协调书报亭的选址定点及书报亭周边市容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书报亭销售的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书报亭由福州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建设,并对全市书报亭经营管理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经营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货源、统一配送、统一调剂。原有不符合规范的邮政报刊亭由市邮政局负责妥善清理。
第四条 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建设报刊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时,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书报亭以销售党报党刊、合法报刊为主营业务,同时提供公益性服务和便民服务。书报亭主要经营范围包括:
(一)销售邮政报刊零售公司配送的党报党刊、合法报刊;
(二)代售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代办个人订阅报刊;
(三)代售电信充值卡、移动充值卡、福州交通地图;
(四)代售即开型福州福利彩票;
(五)发布宣传部门核准的公益性广告和政务信息。
书报亭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由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统一办理。
第六条 书报亭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销售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非法出版物、盗版出版物。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统一配送的出版物进行售前检查。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应主动向市新闻出版局报备统一配送目录清单。
第七条 书报亭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和保持书报亭和周边市容市貌整洁卫生,使其成为展示我市文明风貌的窗口。
第八条 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必须按照“确保报刊最快速度上亭销售”的原则组建和管理书报亭专职配送队伍,建立健全配送服务流程。
禁止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行向书报亭配送报刊或物品。
书报亭经营者不得销售非邮政报刊零售公司配送的报刊或物品。
第九条 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应当对书报亭专职配送人员、书报亭经营者培训后持证上岗,规范书报亭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对书报亭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加强对报刊亭销售出版物的日常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市邮政局应配备专业检查人员,加强书报亭经营服务检查,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书报亭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其中销售非法出版物的,由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新闻出版相关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出版物等处罚。对整改不到位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书报亭,可以责令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解除该书报亭经营者的经营代办协议。
第十四条 书报亭经营者存在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整改不到位或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书报亭,可以责令邮政报刊发行部门解除该书报亭经营者的经营代办协议。
第十五条 配送员、经营者违反邮政报刊零售有关规定的,由市邮政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邮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流程、日常经营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