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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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29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
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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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1993〕178号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
(〔1993〕外经贸管发第198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发第10号)第五条第二款"对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
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对外经济贸易部将予以公布",现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
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目录的确定,结合了国家商检局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并考虑到了经常被用于非法转口而且数量较大的出口纺织品品种。本目录所列出口纺织品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3年版)的商品编号。我部今后将视实际需要对本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二、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目录的宣传解释工作,使本地区有关出口企业和生产厂家主动就目录规定的出口商品范围向商检机构报验,并积极配合商检机构的查验工作。对不报验、不配合查验工作的有关企业,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
(1993年4月2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序号 商 品 名 称 编 码 备注
1 针织或钩编的衬衫: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1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2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9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1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2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9000
2 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背心 61091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
汗衫、背心 61099000
3 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
及类似品 61101010 在种类表中
羊绒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1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20 在种类表中
兔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30
其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
襟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
类似品 61102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3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
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9000
4 棱织上衣: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式上衣 62033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式上衣 62033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男式上衣 62033300 在种类表中
丝及绢丝制男式上衣 6203391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上衣 6203399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式上衣 62043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式上衣 62043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女式上衣 62043300 在种类表中
丝及绢丝制女式上衣 6204391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上衣 62043990 在种类表中
5 棱织裤子: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裤 62034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裤 62034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男裤 62034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裤 6203490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裤 62046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裤 62046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女裤 62046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裤 62046900 在种类表中
6 棱织连衣裙、裤子及裙裤: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连衣裙 62044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连衣裙 62044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连衣裙 62044300 在种类表中
人造纤维制连衣裙 62044400
其他纺织材料制连衣裙 62044990
羊和动物细毛制裙子及裙裤 62045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裙子及裙裤 62045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裙子及裙裤 62045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裙子及裙裤 62045990
7 棱织衬衫: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衬衫 620510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衬衫 62052000 在种类表中
化学纤维制男衬衫 620530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衬衫 6205909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衬衫 620620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衬衫 62063000 在种类表中
化学纤维制女衬衫 620640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衬衫 62069000 在种类表中
8 棱织睡衣:
棉制男睡衣 62072100
化学纤维制男睡衣 620722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睡衣 62072990
棉制女睡衣 62081200
化学纤维制女睡衣 620822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睡衣 62082900
9 婴儿服装:
棱织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婴儿服装 62091000
棱织棉制婴儿服装 62092090
棱织合成纤维制婴儿服装 62093000
棱织其他纺织材料制婴儿服装 62099000
针织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婴儿服装 61111000
针织棉制婴儿服装 61112000
针织合成纤维制婴儿服装 61113000
针织其他纺织材料制婴儿服装 61119000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是否给予设计方案未中标的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招标文件及对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与投标建设工程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应当接受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从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册应当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和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应当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