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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14:13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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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5〕15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防灾、减灾和灾后救助工作,健全和完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现将《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要求,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的工作职责,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地震、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和冰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雪灾、霜冻、低温、病虫害、滑坡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灾民生活安排,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措施及活动。

第四条 救灾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领导原则。救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救灾工作。

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级政府预案。

部门协作原则。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救灾的各项工作。

重点突出原则。预案突出落实救灾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灾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 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各种突击队的作用,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

第六条 气象、地震、水利等灾害预报部门按预报管理程序,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第七条 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市、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县(市、区)政府启动预案。

第八条 市级救灾应急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各县(市、区)救灾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第三章 灾害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九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在灾害形成的3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以后每日一报灾害的发展情况,主要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和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灾害结束2日内,报告此次灾害过程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灾情上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不报。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十一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八成以上,下同)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8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

2、倒塌房屋1000—3000间;

3、因灾死亡5—10人;

4、较大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5—8亿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1000间;

3、因灾死亡3—5人;

4、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3—5亿元。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开展救灾应急工作。为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不同灾害等级,将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三个响应等级,明确各个等级响应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中灾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

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实施,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市政府根据灾情,及时指导和帮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市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建设、气象、地震、交通、供电、教育、卫生、公安、房管、电信、保险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 大灾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救灾工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部队领导机关;动员和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撤离、转移群众,抢救病员,安抚遇难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使用专项救灾应急经费;救济灾民和安排无家可归人员,稳定社会秩序;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启动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的规模和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驻扬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紧急动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重点解决在紧急救援阶段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

6、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7、市救灾募捐办公室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十五条 特大灾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市领导对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使用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内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启动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集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的规模和应急期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协调驻扬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紧急动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重点解决灾区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等所需要的费用。

6、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7、市有关部门、驻扬各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8、市救灾募捐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员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以政府名义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并确保转移安置地点社会治安良好,灾民生活稳定和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转移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要及时保障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并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逐级上报。

第五章 应急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成立扬州市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

第十八条 市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3个工作组。

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救灾募捐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供电公司、市外事办、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商贸局、市邮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局、市无管办、市红十字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迅速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收集灾区政府和各工作组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三)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和指挥部对核灾工作的指示,协调、监督各部门和灾区政府的应急工作;

(四)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五)组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六)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七)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各工作组组成和工作职责。

1、抢险组

组长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酌情请军分区、驻扬各部队协助。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救灾抢险工作。

2、查灾核灾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做好灾害情况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工作。

3、灾民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商贸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房管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组织力量,转移、撤离需转移安置灾民。

4、应急资金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各金融保险机构等。

工作职责:负责救灾资金的申请、安排、拨付、发放。

5、疾病控制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各防疫、疾病控制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病情的传播蔓延。

6、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市商贸局、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等部门。

工作职责: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7、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市交巡警支队、市城乡客运管理处、市公交总公司等。

工作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转移安置灾民的运送。

8、基础设施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市无管办、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各移动通信分公司、市政总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市燃气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抢险修复工作,保障灾区水、电、气、道路和通讯设施的畅通无阻。

9、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综治委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10、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广电局、市外事办、市民政局、市各新闻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救灾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11、次生灾害预防与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理,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12、灾后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帮助和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做好灾民倒塌房屋、学校、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

13、接收援助组

组长单位:市救灾募捐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外事办、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

第六章 应急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二十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应坚持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省、市、县、乡给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等多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衣被、药品、种子、化肥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二十二条 市救灾仓库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食品、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准备,保证随时可以向灾区调运物资。

第二十三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对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安排财政预算时,根据上年灾情及救灾资金需求,必须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视情况逐年递增。建立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灾资金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各新闻媒体根据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救灾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上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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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4]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国有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非国有的企业,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的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控股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
第四条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工作。
第五条 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计划和土地使用权收购价,应按《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榕政综〔2000〕349号)规定的程序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购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土地预期增值收益×5%×获益年限上述所列土地使用权收购价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如下:
(一)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
1、非国有的企业是由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控股企业改制的,其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指该企业股东受让国有产权(股权)时核定的地价;
2、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非国有的企业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指该企业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年度,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工业用途的基准地价确定的地价。
(二)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是指房屋建筑物和在生产、使用的构筑物(不含报废的)于土地使用权被收购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三)搬迁补助费,是指对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搬迁费用的补助,实行包干使用,一般按被收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20元计算。协商不一致时,可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经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联合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非国有的企业因关闭、破产或搬迁到本市辖区外的不给予搬迁补助费。
(四)土地预期增值收益,是指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工矿仓储用地,经批准土地用途改变为居住用地所产生的预期增值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预期增值收益=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税费-土地整理费用-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房屋建
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其中:

1、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是指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年度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居住用地基准地价;

2、税费,是指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所计取的契税、配套费、地段差、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拍卖管理费及代缴的白蚂蚁防治费 、场外管网铺设及破路费、树木移砍补偿费、地下人防工程赔偿费、地下管网迁移费等5项前期费用;
3、土地整理费用,是指对被收购的土地进行清理平整,并按土地四至修砌围墙所发生的费用(按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
上述土地预期增值收益小于等于零的,以零计算;被收购的工矿仓储用地、城市规划规定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预期增值收益以零计算。
(五)获益年限,为鼓励非国有的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搬迁到工业集中区等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公共利益的地区发展生产,根据该企业在该地块上经营的年限给予不超过土地预期增值收益的50%的补偿。本计算公式中获益年限不超过10年。按以下办法确定:
1、非国有的企业是由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控股企业改制的,其获益年限以市政府批复同意该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月为始点计算;
2、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的企业的获益年限,是指该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自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之月起在该地块上经营的年限;
 3、由城镇集体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已妥善安置原集体职工的,其获益年限可同
原城镇集体企业连续计算。
第七条 非国有的企业是由市属国有股控股企业或市属国有股不控股企业股权重组的,且国有股已不参股的,其股权重组前的获益年限可以分段计算,但股权重组前后的获益年限不超过10年。在计算其股权重组前的非国有股权应得的土地预期增值收益时,应按国有股所占比例和国有股持股的获益年限扣减国有股应得部分。
第八条 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及基层社的工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工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收购。收购后,经批准改变用途并变现后的土地使用权净收益,可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在市财政局监管下,专项用于市供销社系统原国有固定职工的分流安置。
第九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等一切善后事宜,按时交地。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股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全部转让给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不在本市的国有或国有股控股企业的,其工矿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在马尾区、琅岐经济区和各县(市)内的非国有的企业的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福州市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的暂行规定》(榕政综〔2003〕118号)文同时予以废止。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教育部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目标控制的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9.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3.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6.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校职员的具体条件。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30.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7.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8.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2.地(市)以下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高等学校设置特设岗位,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程序进行。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47.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8.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根据本校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学校在新聘用教职工时,应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49.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0.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地方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8.各地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指导意见。

  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13.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到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基础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0.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1.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3.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0.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1.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3.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3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7.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9.县(县级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义务教育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2.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3.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4.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5.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6.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4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8.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0.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2.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3.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54.地(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55.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八、组织实施

  5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事关义务教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持续健康和均衡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8.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指导意见。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学校各类岗位及结构比例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性质和特色,特别是适应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建设和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职务序列相对应,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普通小学岗位等级设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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